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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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信仰自由是被保障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表示要打击以宗教名义为掩护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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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1950年代,中国政府就发起“取缔反动会道门”运动,将先天道、一贯道等民间教派打成反动会道门并取缔。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虽然在法律上依然禁止了曾经被定为“反动会道门”的宗教组织,但是中国政府仍然在探讨民间宗教的合法化问题[2]。而在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亦表示要打击以宗教名义为掩护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自由之家2017年报告指出,据说有几位政府代表对一位人权律师解释说,在他们管辖范围内的,任何非中共官方宗教团体都可能被当作“邪教”并因此受惩处,无论该团体是否在政府查禁的名单。例如,无论基督教主流新教领袖还是来自地下家庭教会,都有人被以《刑法》第300条指控和判罪,这显示“一个旨在迫害某一个宗教团体的压制性法律工具,也可以轻而易举地施加其他团体身上。”另外,某些团体其影响力一旦超越了他们所在的省份,便会被当局以“邪教”的名义被查禁。[3]
定义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中认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2000年和2005年中国公安部先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这是到目前为止关于邪教认定最新的一个正式文件。公安部在认定邪教组织时,明确是根据《刑法》和一系列处理邪教组织的文件精神,参考了两高司法解释的定义,然后重新定义。目前公安部认定的14个邪教名单如下(按发公文查禁结果的先后顺序排列):[5][6][7]
- 呼喊派(1983年)[8](包括:召会、东方闪电(又称“全能神教会”或“实际神”)(1995年)、常受教(1995年)[8]、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1995年)[8][9])
- 全范围教会(1988年)[8]
- 门徒会(在湖北等地又称“旷野窄门”)(1990年)[8]
- 灵灵教(又称“属灵教”、“灵灵派”)(1991年)[8]
- 被立王(1995年)[10][11]
- 观音法门(又称“清海无上师世界会”)(1995年)[8]
- 天父的儿女(1995年)[9]
- 达米宣教会(1995年)[9]
- 真佛宗(1995年)[12]
- 新约教会(亦称“基督灵恩布道团”)(1995年)[8]
- 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1996年)[13]
- 统一教(1997年)[14]
- 主神教(1998年) [15][8]
- 三班仆人(1999年)[16]
此外,中国已认定与打击14种有害气功组织,包括:中华养生益智功(中功),菩提功、华藏功、香功、三三九乘元功、人宇特能功、日月气功(又称“意识保健功”、“日月神功”、“意识科学”)万法归一功、慈悲功、沈昌人体科技(又称“沈昌功”)元极功、一通健康法(又称“一通功”)、中华昆仑女神功、中国自然特异功。[17]
定义争议
法轮功(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正式将法轮功定性为“邪教”始于1999年[18]。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相关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称其“宣扬迷信邪说,蒙骗群众”,决定予以取缔[19][20][21]。10月25日,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称法轮功是邪教[22][23]。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24];同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开始施行[25]。最高法、最高检此后又发出通知,称《决定》和《解释》对“打击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要求据此加强打击法轮功[26][27]。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在2002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通过的人大常委会《决定》取缔了包含法轮功在内的所有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定为“邪教”的组织,而司法解释则阐释了《刑法》对法轮功的适用问题[28]。内华达大学雷诺分校政治学教授玛丽亚·张(Maria Hsia Chang)认为,各项对刑法体系的修订补充了反邪教的法律,标志着法轮功被正式定性为“邪教”[29]。2000年及2005年,公安部先后发布《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未将法轮功列入“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附件[6][30][21],但其视法轮功为邪教、法轮功组织为邪教组织的立场并未发生变化[31]。在实务中,公安机关普遍根据前述文件及立场来作出邪教组织的认定,而经过公安机关认定为邪教组织并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公诉机关对其关于邪教组织犯罪的指控[32]。
就该认定的依据、效力和目的等问题,存在多项质疑与批评。澳大利亚国立大学中华全球研究中心副主任本杰明·彭尼(Benjamin Penny)引述法轮功方面的消息来源称,从1997年初到1998年末,官方发起的包括由公安部和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等分别组织的多项对法轮功展开的调查,未能获得任何法轮功的负面证据[33]。自由之家2017年报告称“邪教”标签的出现是在镇压发生几个月后的1999年10月,认为中共因镇压法轮功遭到国际社会和中国国内批评才标签化法轮功,并引述学者David Ownby称当局给法轮功贴上邪教的标签是“为了误导”,意图以此“抹去法轮功的吸引力以及这个群体在中国之外的活动效力”[3]。因报导法轮功获得普利策奖的《华尔街日报》前北京分社社长伊恩·约翰逊认为宣布法轮功为邪教“是中共政权最聪明的举动之一”,认为这迫使法轮功自我辩护,并借用西方反邪教运动的合法性来掩盖当局的镇压;他又认为当局为证明其论点而提出的说法和指控难被查证而不可信[34]。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宗教或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在2010年联合国大会上报告称,法轮功等少数宗教群体时而被污名化为“邪教”,并常受社会歧视,这种歧视可能升级为对相关群体的阴谋论[35]。美国国务院在2003年度《各国人权报告》中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包含法轮功在内的被认定为“邪教”的团体进行镇压[36]。李和平、滕彪等6位北京律师2007年在代理法轮功案件时发表无罪辩护词,认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违宪,“两高”司法解释违反宪法和《立法法》,民政部的认定越权并违宪,不应作为案件的处理依据[37]。
法轮功在香港为合法团体,法轮功学员在香港注册了“香港法轮大法协会”[38]。前香港特首董建华2001年在立法会答问大会上称法轮功为邪教,但引发强烈反弹;时任政务司司长曾荫权则指出这是董建华个人意见[39]。香港前枢机主教陈日君[40]、支联会主席司徒华[41]、前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42]、李柱铭、冯智活牧师[43]等名人皆公开支持法轮功。当时三十个香港的公民团体包括社会民主论坛、基督教工业委员会等曾联署致信董建华,认为特区政府未发现法轮功学员的违法行为,也未列出证据证明法轮功是邪教,特区政府对法轮功的言论不合理不公平,并损害香港结社、言论、集会、宗教,要求“停止针对及压迫法轮功”[44]。
中国政府因将地方召会列入“呼喊派”而引起地方召会的抗议。其中2013年8月27日,新北市新店区召会长老欧阳家立(多次担任台湾基督教教牧参访团团长)在两岸基督教论坛上代表地方教会正式发表声明:召会不是“呼喊派”,全球超过四千处的地方教会都与“呼喊派”无关。2014年6月11日,台北市召会就中国反邪教协会针对山东招远麦当劳杀人事件而将召会视为邪教之一“呼喊派”[45]提出声明:地方教会不是“呼喊派”,李常受没有成立过“呼喊派”[46]。2014年6月10日,台湾福音书房发布由负责人吴有成署名的公开声明,抨击中国反邪教协会等单位把地方召会及台湾福音书房与呼喊派连在一起,强调与呼喊派无涉,支持中国政府依法取缔邪教。
法律法规和政策
- 1982年制定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规定:“已被取缔的一切反动会道门和神汉、巫婆,一律不准恢复活动。凡妖言惑众、骗人钱财者,一律严加取缔,并且绳之以法。”
-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对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予以定罪量刑......
-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47]。
-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范和打击邪教组织的决定(草案)》的说明[48]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9]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5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51]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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