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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国家政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罪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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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国家政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刑事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等结果发生,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即构成本罪[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的,即属犯罪[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定义,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具体颠覆指“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篡夺国家现政权,包括中国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内的整个政权”,颠覆形式包括暴力非暴力、公开和秘密。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指以各种方式改变人民民主专政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的行为。该罪属行为犯,但其构成,又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是否得逞,颠覆国家政权罪依然可以成立。而如果行为性质属于武装暴乱,则需另依照“武装叛乱、暴乱罪”来处刑。另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认定是“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诱惑、鼓动群众,编造、歪曲事实的煽动行为。”[1]

量刑

根据该法律条款的规定,对此罪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另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另根据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处罚。[3]

该罪名存在一定争议,有人认为其是1979年旧刑法“反革命罪”的替代。[4]

港区国安法罪名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1. 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2. 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3. 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4. 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2]

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规定,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终身监禁或者十年以上监禁;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监禁;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监禁、入劳役中心、入教导所、社会服务令或者入感化院[2]

案件

中国大陆

更多信息 姓名, 宣判日期 ...
更多信息 年份,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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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

更多信息 姓名, 宣判有罪 裁决刑期 ...

待判刑人员

  • 王展满洲独立支持者,2019年10月15日入境中国时被逮捕,目前被拘押在沈阳市第一看守所[47][48][49]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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