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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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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英语:Inciting subversion of state power),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刑事罪名,现始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113条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

背景

该罪名存在争议[2][3][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提出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5][6]2019年2月,中国官方媒体新华社引述中共中央报刊《求是》报道称,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首次会议上发言,指出必须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决不能走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路。[7]

2003年7月,李建强律师等人公开建议废除或修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8]2004年2月,独立中文笔会联署102人签名,要求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出法律解释[9]。2008年2月,维权网发表“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信”,要求终止使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惩罚言论自由[10]

已被定罪的人员

更多信息 姓名, 刑期,剥夺政治权利 ...
更多信息 年份,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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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判刑人员

  1. 柴晓明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因极左观点被捕,2020年8月,在南京秘密接受审判。[63]

政府回应及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被记者问到诺贝尔和平奖颁奖仪式可能因刘晓波在服刑而无法颁奖表示,“在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方面,国际社会不应该有双重标准。许多国家都有针对煽动罪的法律规定,例如《美国法典》,还有英国的《1351年叛国法令英语Treason Act 1351》”[64]

而美国法典§2385 (《史密斯法》)并"不禁止暴力推翻政府的抽象学说的宣扬"。1957年,在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中判决“仅仅是鼓吹”暴力在本质上是"受保护的言论"。布兰登伯格案事实上是对丹尼斯案的推翻,明确了不受到法律保护的言论只能是造成了“迫在眉睫的不法行为”的言论。1351年叛国法令最后一次被执行是1946年处决威廉·乔伊斯,目前尚不清楚这项法令是否还存在或有其他修订版本。[65]

虽然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三项亦设置颠覆罪[66],相似案件中,自由主义者往往认为美国的颠覆罪不危害个人自由,认为中国的颠覆罪危害个人自由。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戴杰指出,美国法典中提到的“颠覆政府罪”与中国刑法中所确立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有根本性的区别。他说:“在美国,我们只惩处鼓吹和宣传以暴力阴谋颠覆政府的人以及实际颠覆政府的行为。假如某人仅仅是发表批评政府的言论说,政府的作法错了,或者政府应该改朝换代了,只要这个人不采取实际行动颠覆政府,或者鼓吹使用武力或暴力颠覆政府,美国法律就不会来找他的麻烦。” 原北京大学讲师、中国宪政学者王天成指出,美国法典中的煽动颠覆政府罪的罪名若要成立,必须以通过暴力推翻政府为先决条件。[67]高铭暄教授指出,征集他人签名,已经不是言论问题了,而是实施了(中国)刑法禁止的“行为”[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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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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