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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年联合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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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年聯合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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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年联合法令(英语:Act of Union 1707)是指英国现有的两条国会法令:由英格兰议会通过的《1706年与苏格兰联合法令》(英语:Union with Scotland Act 1706)和由苏格兰国会通过的《1707年与英格兰联合法令》(英语:Union with England Act 1707)。此两条法令落实两国议会代表在1706年7月22日签订的《联合条约英语Treaty of Union》,将原只为共主邦联的两国合并成单一王国──大不列颠王国[2]

事实速览 1706年与苏格兰联合法令 Union with Scotland Act 1706[1], 英格兰议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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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速览 1707年与英格兰联合法令 (Union with England Act 1707), 苏格兰王国议会 ...
事实速览 温莎条约(英语:Treaty of Windsor (1175)), 约克条约(英语:Treaty of York) ...

1603年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继承其表姑祖母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的王位,即英格兰国王詹姆斯一世,此后英格兰和苏格兰结为共主邦联。尽管此事被称作“君位合并”(Union of Crowns),但实际上两国仍各自拥有独立的君主头衔、政府和议会。两国在1707年前曾三度(1606年、1667年和1689年)试图以法令方式合并,但要直至十八世纪初两国政府才各自因不同原因支持合并成单一国家。

两条法令均于1707年5月1日生效。于当天,原有的苏格兰国会和英格兰议会合并成大不列颠议会,依旧位处伦敦威斯敏斯特宫,即原英格兰议会会址,[3]故此两条法令也被称作“国会合并”(Union of Parliaments)。历史学家西蒙·沙玛指两国合并一开始为“相互带着敌意的合并,但结果则是一影响全世界的帝国……这是欧洲历史上其中一个最令人意外的变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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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年前的政治背景

1603年至1660年

1603年以前英格兰和苏格兰为两个各奉其主的独立王国。由于在位的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终身未婚,在1567年她认定信奉新教的斯图亚特王朝的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为继承人。1603年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驾崩,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遂登基为英格兰国王詹姆斯一世。即位不久他就打算合并两国,并用皇家特权改称自己作“大不列颠国王”,为将来两国合并打下基础。[5][6]

1603年英格兰与苏格兰联合法令》确定由两国议会设立联合委员会以商讨合并事宜,但由于英格兰议会担忧英格兰会因而实行类似苏格兰的君主专制体制,结果詹姆斯被迫撤回两国合并的提案。[7]詹姆斯转而试图合并英格兰教会和苏格兰教会,以打下未来合并两国的基础。[8]不过两国教会虽然均实行主教制(苏格兰教会在1597年被迫改行主教制),但教义上却完全不同;苏格兰教会信奉加尔文主义,并认为很多英格兰教会奉行的圣礼与天主教无异,而其内部支持长老制的势力也未曾被肃清。[9]结果詹姆斯和其子查理一世试图在苏格兰推行宗教联合时遇到了重重阻力,宗教政策甚至成为1639年至1651年三国之战的导火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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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民众反对斯图亚特王朝推行的宗教联合政策,最终导致1638年的《民族誓约》(National Covenant)以及誓约派的兴起

1639年至1640年的主教战争确立苏格兰教会实行长老制,及教权独立于政权。获胜的誓约派(Covenanters)——即长老制支持者——也因而控制苏格兰政权。1642年第一次英格兰内战开打时苏格兰原先保持中立,但誓约派领袖如第一代阿盖尔侯爵担忧保王党一旦获胜将会影响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自由贸易,以及查理将趁机迫使苏格兰教会改行主教制[10]故誓约派与圆颅党——英格兰议会派——于1643年签订《严肃同盟誓约英语Solemn League and Covenant》,同意为英格兰议会提供军事支持,条件为英格兰教会也改行长老制。尽管条约中多次提及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三国之间的“联合”,但条约并未包含任何政治上的联合(政治联合除了部分誓约派中的激进派别如教会党英语Kirk Party(Kirk Party)外未曾得到支持),甚至宗教上的联合也遭到英格兰教会中占多数的主教制支持者和要求教会改行会众制独立派支持者(Independents)如新模范军领袖奥利弗·克伦威尔等人的反对。

长老派在政治上较为保守(同意君权神授,与保王党相近),与保王党相比更为担心独立派和其他激进派别如平等派(Levellers)对苏格兰宗教事务的影响——长老派与保王党只是对教权是否独立于政权之外有不同立场。结果当查理一世在1646年投降时,部分长老派支持者——称作和解誓约派(Engagers)——改为与保王党联盟(条件是英格兰教会试行长老制三年),试图协助查理一世复辟。[11]

当查理一世在第二次英格兰内战(1647年-1648年)中被打败后,苏格兰被新模范军占领以肃清和解誓约派,政权也改由教会派控制。克伦威尔在1648年十二月肃清英格兰议会内长老派议员,更于次年一月在未曾通知苏格兰国会的情况下处决查理一世,前者被苏格兰视作背叛同盟,后者则被视为对君权神授的亵渎。苏格兰国会遂而拥戴查理二世为苏格兰和大不列颠国王,并承诺查理二世会复获英格兰的王位。1649年至1651年的第三次英格兰内战中苏格兰败北,标记着誓约派势力的瓦解,[12]苏格兰也因而并入克伦威尔领导的英格兰联邦。1652年的《联合宣告英语Tender of Union》及1654年4月12日的《护国公有关英格兰和苏格兰联合条例》(An Ordinance by the Protector for the Union of England and Scotland)均宣告苏格兰与英吉利共和国合并,改国号为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共和国[13]第二护国公议会英语Second Protectorate Parliament在1657年通过《联合条例》后,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三国国会合并为一(仍位处威斯敏斯特宫),由全体英格兰议员和120名分别来自苏格兰和爱尔兰的代表组成。[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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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年至17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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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巴战役 (1650年);苏格兰在1650年至1651年的英苏战争中战败,结果被并入英吉利共和国

虽然并入英吉利共和国保障苏格兰和英格兰之间的自由贸易,但英吉利共和国对两地贸易均课以重税,来维持在苏格兰的军事占领。结果贸易带来的经济利益被重税所削弱,英吉利共和国在两国也失去民众支持,导致其在1660年查理二世复辟后遭废除。[15]复辟后苏格兰的经济被1660年和1663年的航海法案以及第二次英荷战争荷兰为苏格兰最大出口国)所重创。尽管在1668年1月英苏两国设立了贸易委员会(Anglo-Scots Trade Commission)以解决贸易争端,但英格兰因苏格兰不能提出有利条件而不愿在贸易方面多做让步,结果谈判失败收场。1669年查理二世再度提议政治联合以切断苏格兰与荷兰的政治与经济联系(查理二世仍视荷兰为敌人),并实现其祖父詹姆斯一世合并两国的野心,[16]但两国议会的反弹导致提议在1669年底流产。[17]

1688年的光荣革命过后,1689年4月苏格兰国会在爱丁堡举行了三级会议英语Convention of the Estates of Scotland以决定是否承认新即位的威廉三世玛丽二世为苏格兰国王和女王。在会议当中部分主教(复辟后苏格兰教会重新改行主教制)提议政治联合以试图维持主教制。虽然威廉和玛丽均支持此议案,但由于占大多数的长老制支持者和英格兰议会反对而没有通过。[18]主教制在1690年被废除,导致其支持者觉得被英格兰背叛,形成日后反对联合法案势力的基础。[19]1690年代对苏格兰来说也是多灾多难的十年:欧洲踏入小冰河期,导致苏格兰从1695年起出现饥荒,约5-15%人口因而饿死;[20]1698年苏格兰对非洲及印度贸易公司获准向公众募资,[21]并投资于威廉·佩特森达连计划——试图在巴拿马地峡附近建立属于苏格兰的殖民地。[22]该计划最后为苏格兰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超过十五万英镑的损失,更将近摧毁了苏格兰的商业制度。[23]

订立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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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年的安妮女王

联合法令除了有其历史远因外,也可被视作为欧洲在十七世纪后期到十八世纪初各国增加中央集权的一部分。当时除了部分共和国如荷兰共和国威尼斯共和国外,其他实行君主制的国家如法国、瑞典、丹麦和西班牙都在逐步增加中央政府的权力。[24]

1647年至1651年的两次内战已经显示出在共主邦联制度下两国议会互相反对所导致的后果,而1679年至1681年的王位排除危机英语Exclusion Crisis更突显出两国议会之间的矛盾:英格兰议会试图以《王位排除法》剥夺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继承其兄为英格兰国王的权利,但苏格兰国会则通过《王位继承法》承认君权神授、并确保詹姆斯的继承权不受宗教因素影响、更宣布全体国民须对君主及独立的苏格兰政府宣誓效忠。《王位继承法》当中也进一步表明一旦詹姆斯被排除在英格兰王位之外,英国将“无可避免”会出现“致命并可怖的”内战。[25]

两国议会的矛盾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中也再度显露出来。英格兰议会支持玛丽二世取代其父詹姆斯为英格兰女王,但反对她的丈夫威廉三世加冕为英格兰国王,与玛丽共治英格兰(国会最后只因玛丽的执意要求,以及威廉以返回荷兰作胁,才承认威廉为英格兰国王)[26];相反苏格兰国会则一直支持信奉归正宗的威廉加冕为苏格兰国王。[27]尽管苏格兰国会与威廉在保留主教制和法案委员会等事宜上曾一度僵持,但威廉最后因1689年詹姆斯党叛乱而退让。[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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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

尽管英格兰在《1701年嗣位法令》中确立王位会由汉诺威王朝中皈依新教的成员继承,但苏格兰未曾确立类似法案,意味苏格兰王位可能在安妮女王去世后由其他人继承。苏格兰国会在1704年通过的《安全法令》中列明国会有权在安妮去世后选择继承人,更规定除非英格兰允许苏格兰自由贸易和航行的权利,否则继承人人选不能与英格兰的人选相同。[28]因此英格兰希望透过联合法案来确保两国王位将由同一人继承。

苏格兰

苏格兰的经济被大同盟战争(1688年-1697年)和1701年开始的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所导致的私掠所影响(皇家海军只保护英格兰船只),加上因达连计划而带来的损失及1695年起的饥荒(约5-15%人口因而饿死)[29]导致苏格兰试图以政治联合来换取经济援助及英格兰放宽贸易限制的承诺。[30]苏格兰国会中占多数的亲英格兰势力(内廷党英语Court Party飞行小队英语Squadrone Volante (Scotland))确保条约在议会顺利通过。条约第十五条列明英格兰将向苏格兰支付398,085镑10先令以偿还苏格兰政府历年累积的国债。此笔款项当中的58.6%被用作支付因达连计划而蒙受损失的苏格兰公司债权人和股东。[31]

除此之外,英格兰向苏格兰议员所给予的贿款也一定程度上确保条约能于国会通过,不过其实际影响则不甚明确:在游说当中格拉斯哥伯爵英语David Boyle, 1st Earl of Glasgow代表英格兰一共向议员行贿20,000英镑,当中60%交给时任苏格兰国会女王代表英语Lord High Commissioner to the Parliament of Scotland昆斯贝里公爵英语James Douglas, 2nd Duke of Queensberry。同时代支持合并的苏格兰诗人罗伯特·伯恩斯曾讽刺指“我们(支持者)被人以英格兰的金币买卖,可谓一群国家中的无赖”。但历史学家克里斯托弗·惠特利英语Christopher Whatley指虽然贿赂确实存在,但大部分议员本身也勉强支持合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故贿赂所带来的影响并非如后世所传的如此重要。[32]

乔治·骆克,唯一一位反对联合条约的苏格兰代表,指“整个苏格兰都在反对条约”,而支持条约的另一位代表,詹姆斯·克拉克,则认为合并一事“至少与四分之三国民的意愿相违背”。[33]反对条约的民众主要担心合并后会对苏格兰内部经济造成打击和导致加税,或是担心苏格兰教会会因此被英格兰教会吞并。[34]他们主要在各级政府和国会会址外请愿及递交陈情书。[35]直至签约当天,苏格兰国会未曾收到任何支持合并的陈情书,国会当天亦因担忧会出现暴动而宣布国内戒严。[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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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及法令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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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年签订的联合条约

1702年登基后安妮女王一直以加深两国政治联系为目标。在安妮和其两国大臣支持下,1705年两国国会同意就合并一事重新展开谈判以求达成联合条约。两国分别委任31名代表参与谈判。大部分苏格兰代表均支持合并,当中有一半是政府大臣和其他官员。苏格兰一方的主要代表有昆斯贝里公爵英语James Douglas, 2nd Duke of Queensberry苏格兰大法官英语Lord Chancellor of Scotland谢菲尔德尔德伯爵英语James Ogilvy, 4th Earl of Findlater[37]而英格兰一方则委任了库务大臣戈多芬伯爵掌玺大臣古柏男爵英语William Cowper, 1st Earl Cowper和其他支持合并的辉格党党员参加。由于托利党反对合并,英格兰代表中只有一人属于托利党。[37]

谈判在1706年4月16日至7月22日间在伦敦的斗鸡剧场英语Cockpit-in-Court进行,在几天内双方就在王位继承权与贸易政策上达成一致:苏格兰承诺汉诺威王朝会在安妮去世后继承苏格兰王位,而英格兰则承诺在贸易上会平等对待苏格兰和英格兰商人。[38]谈判在7月完结后,条约被交由两国国会表决。苏格兰国会内227名议员中大约100名属于支持法令、亲英格兰的内廷党英语Court Party;此外大约25名属于飞行小队英语Squadrone Volante (Scotland)的议员——包括蒙罗斯侯爵英语James Graham, 1st Duke of Montrose罗克斯堡公爵英语John Ker, 1st Duke of Roxburghe——也支持条约通过。反对条约的议员被称作国家党英语Country Party (Britain),当中包括汉密尔顿公爵贝翰文勋爵英语John Hamilton, 2nd Lord Belhaven and Stenton安德鲁·弗莱彻英语Andrew Fletcher (patriot)。内廷党获得来自英格兰的大量金钱支援,成员也包括部分因达连计划而欠债累累的议员。[39]

昆斯贝里公爵英语James Douglas, 2nd Duke of Queensberry由于积极推动条约通过,在英格兰备受称颂。当他在1707年4月前往伦敦出席庆典时受到众多贵族及绅士的列队欢迎,人龙由伦敦城一直延申至奇平巴尼特。他在4月17日正式受到安妮女王接见。[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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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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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女王的纹章──都铎玫瑰苏格兰蓟花同出一茎

联合条约英语Treaty of Union共有二十五项条款,其中十五项与经济有关。在苏格兰,条约由国会逐条表决,部分条款更被转交专责委员会审议。

条约第一条列明英格兰与苏格兰会在条约生效后的第一个5月1日合并,并规定合并后采用的国旗。此条款在1706年11月4日以116票对83票的多数通过。为了安抚苏格兰教会,苏格兰国会通过法令确保条约生效后教会将继续为苏格兰国教,并实行长老制。法令通过后虽然教会不再公开反对联合条约,但部分基层牧师仍继续反对条约。条约最后在1707年1月16日以110票对69票的优势正式获得通过。[41]条约也列明苏格兰在合并后可由贵族中委任代表议员上议院议事,并保证苏格兰教会将维持国教地位。高等民事法院英语Court of Session将继续为苏格兰境内的最高民事法院,原有的苏格兰法律制度亦将继续有效。

条约亦重申《1701年嗣位法令》同时适用于两地,并禁止天主教徒继承王位。条约也设立了两地之间的关税和货币联盟。

最后条约列明所有与条约相冲突的法律将自动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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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案

在条约生效前苏格兰国会通过《1707年新教及长老教会法令》英语Protestant Religion and Presbyterian Church Act 1707保证长老教会在合并后将仍为苏格兰国教,英格兰议会随后也通过类似法案以确保合并后圣公会将仍为英格兰国教(6 Anne c.8.)。而在条约生效后,大不列颠议会通过法案(6 Anne c.40,及后定名为《1707年与苏格兰联合(修订)法令》英语Union with Scotland (Amendment) Act 1707将英格兰与苏格兰两国的枢密院合并,并将原由苏格兰政府负责的事务转交由每一郡中新任命的太平绅士(下辖于司法院英语College of Justice)负责。《1708年叛国法令》英语Treason Act 1708则将原苏格兰法当中叛国罪的定义改为英格兰法当中的定义。

评价

历史学家乔治·克拉克英语George Clark (historian)认为苏格兰在合并后能“与英格兰和其殖民地自由贸易及开拓新市场”,又能同时保护当地独立的教会与司法制度。而对英格兰来说,克拉克则认为:

英格兰在联合法案中的得益可谓无价。苏格兰接受由汉诺威王朝继承王位,并放弃了能威胁英格兰军事安全和贸易的力量……大不列颠在十八世纪的军事成果应归功于两国的合并。[42]

三百周年纪念

2007年5月英国发行了2英镑纪念币以纪念联合法案通过300周年,[43]而苏格兰政府在同年也举办多项活动,包括在苏格兰国立博物馆苏格兰国立美术馆展出多项与联合法案相关的收藏品及人物画像。[44]

苏格兰议会投票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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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联合条约的郡和自治城镇代表地图:
  全部代表弃权
  全部在席代表支持
  大部分在席代表支持
  支持及反对代表人数相同
  大部分在席代表反对
  全部在席代表反对
更多信息 议员, 等级/职位或代表选区 ...

参见

参考文献

扩展阅读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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