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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年王室婚姻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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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年王室婚姻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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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年王室婚姻法令》(英语:Royal Marriages Act 1772)是一项由大不列颠议会英语Parliament of Great Britain于1772年4月1日通过的法令[1]。法令规定了王室成员可以缔结有效婚姻的条件,并同时赋予了君主对王室成员的婚姻行使否决权的权利,后者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争议[2][3]

事实速览 1772年王室婚姻法令, 大不列颠议会 ...

根据2011年订定的《珀斯协议英语Perth Agreement》,法令在2015年3月26日正式由《2013年王位继承法令》取代。自此以后,只有在英国王位继承顺序中排名前六顺位的王室成员需要取得君主同意才可结婚,否则其本人和后代将会丧失王位继承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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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本法令条文规定除了已经或将会嫁予外国家族的公主的后裔以外,所有英王乔治二世的后裔的婚姻都必须得到现任君主的同意。君主须发布以英国国玺钤印的御准文书并在议会中公布,其后在婚姻证书和登记册中列出御准,再将其记录在枢密院议事录中。

然而,任何曾被君主拒绝御准且又年逾二十五岁的王室成员皆可向枢密院通知其结婚意向的一年后结婚,除非英国议会的上下两院均明确表示反对。实际上从未有任何婚姻申请被君主正式拒绝,只有一次申请被忽略;还有一些婚姻因为很大机会会被拒绝,而从未尝试寻求君主同意。

所有符合前述条件但又未获君主同意的婚姻均会被判定为无效,但意即任何缔结违反本法令的婚姻的王室成员并不会因此而即刻失去王位继承权;但其子女会被视作非婚生子女,并因此失去继承英国王位的权利[5]

本法令也同时规管信奉天主教的王室成员,他们仍须在取得君主同意下结婚,尽管他们实际上并不能继承英国王位[5];反而可以继承王位的汉诺瓦选侯夫人索菲的其他后裔(非英王乔治二世后裔者)则不受本法令约束。

本法令进一步将执行或参与王室成员的非法婚姻英语Void marriage列为刑事罪行,但该条条文其后被《1967年刑事法法令英语Criminal Law Act 1967》废除[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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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由

这项法案由英王乔治三世亲自提出。他的弟弟坎伯兰和斯特拉森公爵亨利王子在1771年与克里斯托弗·霍尔顿的遗孀、第一代伊尔纳姆男爵西蒙·勒特雷尔英语Simon Luttrell, 1st Earl of Carhampton的女儿安妮·霍尔顿英语Anne, Duchess of Cumberland and Strathearn结婚,乔治三世因此提出了这项法案,以规管王室成员未来的婚姻。

法案在1772年4月1日获得御准[7]。乔治三世直至同年9月13日才获悉他的另一个弟弟格洛斯特和爱丁堡公爵威廉·亨利王子其实早于1766年已秘密与爱德华·沃波尔英语Edward Walpole的私生女、第二代瓦德格雷夫伯爵詹姆斯·瓦德格雷夫的遗孀玛丽亚·沃波尔结婚[8]。乔治“觉得自己纯粹是为了国家而被迫结婚”,并认为两段未获认可的婚姻关系都非常不合适[5]

相关法令

1830年,英国议会通过了《1830年摄政法令英语Regency Act 1830》,规定若英王维多利亚在十八岁前继承王位,她须在负责摄政的肯特公爵夫人同意下方可结婚;她的配偶和任何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参与安排或主持未经摄政同意的婚姻的人都将犯下叛国罪,比会被视作下侵犯王权罪英语Praemunire的本法令还要严重。然而由于维多利亚继位时已年届十八岁,该项法令从未正式生效。

1936年,《1936年国王陛下退位宣言法令》明确将退位的英王爱德华八世(后被册封为温莎公爵)排除在本法令的规定之外,以让其可以迎娶曾三度结婚的美国社交名流华里丝·辛普森。该项法令同时也将爱德华的子嗣排除在英国王位继承顺序以外,故他们也并不受本法令约束;但公爵伉俪二人直到去世也并未育有任何子嗣[9]

珀斯协议

2011年10月,时任英国首相戴维·卡梅伦致函其他英联邦王国政府,提议将法令规管范围限制在英国王位继承顺序中排名前六顺位的王室成员[10]。各王国的政府领袖在澳大利亚西部城市珀斯举行的2011年英联邦政府首脑会议上正式就相关修订达成了共识[11]

该项立法实际上是各英联邦王国正式废除《1772年王室婚姻法令》的所有条文。本法令在英国由《2013年王位继承法令》取代,并转而只要求在英国王位继承顺序中排名前六顺位者取得君主御准方可缔结有效婚姻。新西兰则通过了《2013年王室继承法令英语Royal Succession Act 2013》,同样对符合前述条件的婚姻进行规管[12]

受影响的婚姻

  • 1785年12月15日,英王乔治三世的长子威尔士亲王乔治王子秘密地在梅费尔公园街的寓所与玛丽亚·费兹霍巴特英格兰教会的仪式签字结婚,但这桩婚事其后按照本法令被判定为无效。玛丽亚是一名罗马天主教徒,同时又曾两次丧偶;若二人的婚姻被判定有效,乔治王子即会根据《1701年嗣位法令》丧失王位继承权。
  • 1791年9月29日,英王乔治三世的次子约克和奥尔巴尼公爵弗雷德里克王子柏林夏洛滕堡宫迎娶普鲁士的弗蕾德里克·夏洛特公主。虽然婚事于婚礼举行前一天获得了枢密院的同意,但由于当时未能及时获得国玺加印,婚姻的合法性因此存疑,婚礼于是须在1791年11月23日于伦敦再次举行[13]
  • 1793年4月4日,英王乔治三世的六子奥古斯都·腓特烈王子在未获御准下与奥古丝塔·莫瑞女勋爵英语Lady Augusta Murray结婚,婚礼按照英格兰教会仪式在罗马萨米恩托酒店举行。二人其后发布了结婚启事,并于1793年12月5日在汉诺瓦广场圣乔治教堂再次举办婚礼。两次婚姻均被坎特伯雷教省法院英语Arches Court在翌年7月14日宣告无效,二人的子女亦被视作非婚生子女。一度有意见认为二人的婚姻应在爱尔兰和汉诺威被视为有效,但上议院特权委员会其后在1844年7月9日裁定本法令同时也适用于在英国领土以外缔结的婚姻。
  • 1831年5月2日,现为萨塞克斯公爵的奥古斯都·腓特烈王子在奥古丝塔·莫瑞女勋爵死后再次在未取得君主同意的情况下于大坎伯兰广场英语Great Cumberland Place的一处公寓和塞西莉亚·安德伍德英语Cecilia Underwood, Duchess of Inverness结婚。女方在1840年4月10日被英女王维多利亚册封为因弗内斯女公爵,其封号对应了奥古斯都的附属爵位因弗内斯伯爵。据时任首相墨尔本子爵所述,女王“承认了该段婚姻在道德和宗教上的效力,但对承认其为合法婚姻感到焦虑,故尝试避免如此承认之”[14]。一旦承认二人为合法婚姻,意即需承认男方的前一段被认定无效的婚姻同样为合法缔结,并接受其子女为婚生子女;然而公爵和塞西莉亚在社会上仍被接受为夫妻关系。
  • 1847年1月8日,英女王维多利亚的堂兄剑桥公爵乔治王子在有特许权办公室英语Faculty Office签发的婚姻特许状情况下与当时已怀孕的演员莎拉·费尔布罗瑟英语Sarah Fairbrother结婚。二人的婚姻经常被视作贵贱通婚,但由于其明显不可能获君主允准,乔治王子从未正式向君主申请缔结婚姻,故在法律上仍被视为无效,莎拉也只被称呼为“菲茨乔治夫人”[15][16]
  • 在《1917年头衔剥夺法令》生效后,支持纳粹德国的奥尔巴尼公爵卡尔·爱德华于1919年3月28日被正式剥夺其所拥有的英国爵位和头衔。作为英女王维多利亚的后裔,其子孙的婚姻从未征求过英国君主的同意,故即使他们的婚姻在德国属合法缔结,在英国法律下仍被视为无效婚姻[17]
  • 1946年4月23日,汉诺威的格奥尔格·威廉王子希腊和丹麦的苏菲公主英语Princess Sophie of Greece and Denmark结婚,此前曾向英王乔治六世申请缔结婚姻。前者是英王乔治三世的后裔,其父亲及祖父均在《1917年头衔剥夺法令》生效后因支持德国而被剥夺英国头衔;女方则是当时正在与伊丽莎白公主交往的希腊与丹麦王子菲利普的姐姐。有鉴于英德两国实际上仍处于宣战状态,申请被英王乔治六世搁置不予处理[18]。当时的英国官员认为即使这段婚姻在德国属于有效,但在英国本土应被视作无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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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御准的婚姻

所有根据本法令下获君主同意的婚姻会被记录在枢密院议事录,但从未被公开发布。自1857年起,所有御准皆会按惯例在《伦敦宪报》刊宪;由于并非所有婚姻都有刊宪,下列列表中部分御准仅列出英国内政部的王室婚姻授权书文件。

更多信息 御准日期,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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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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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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