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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刑事法律法令(北爱尔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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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刑事法律法令(北爱尔兰)》(英语:Criminal Law Act (Northern Ireland) 1967;c 18 (NI))是北爱尔兰议会的一项法令,为北爱尔兰订定了与英格兰和威尔士《1967年刑事法律法令》类似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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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本条已由《1989年警察及刑事证据(北爱尔兰)令》(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Northern Ireland) Order 1989)第90(2)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及附表7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I部废除。
第8条
本条已由《1978年司法院(北爱尔兰)法令》(Judicature (Northern Ireland) Act 1978)第122(2)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及附表7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II部废除。
第10条
本条已由《1981年裁判法院(北爱尔兰)令》(Magistrates' Courts (Northern Ireland) Order 1981)废除。
第12条
第12(1)条中“and to subsection (2)”的字样已由《1978年司法院(北爱尔兰)法令》第122(2)条及附表7第II部废除。
第12(2)条已由《1978年司法院(北爱尔兰)法令》第122(2)条及附表7第II部废除。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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