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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代表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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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列表为中华民国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巴新)历任代表名录。两国无正式外交关系

代表机构

1988年12月27日,巴布亚新几内亚外交部长索马利与中华民国外交部长连战签署《建立关系备忘录》。依据该备忘录,中华民国与巴新分别在首都莫尔斯比港台北设立商务代表团英语Trade office,作为两国官方代表机构,双方机构正式人员均享有外交豁免权[1]

1990年2月12日,中华民国在莫尔斯比港设立具大使馆功能中华民国(台湾)驻巴布亚新几内亚商务代表团(Trade Miss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on Taiwan) in Papua New Guinea),是少数在非邦交国使用中华民国国号的驻外机构[1][2]

2018年2月1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外交压力之下,巴新政府英语Politics of Papua New Guinea要求代表团更名,并没收所使用的外交领事车牌。对此,中华民国外交部发言人李宪章表示,已向巴新外交部与巴布亚新几内亚驻台商务代表处(Papua New Guinea Trade Office in Taiwan)表达抗议,并由驻处持续争取相关权益。5月,更名为驻巴布亚新几内亚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Papua New Guinea)。[3][4][5][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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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代表(1990年至今)

更多信息 姓名, 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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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截至2024年9月,驻非邦交国机构已无使用中华民国国号;非邦交国驻台湾机构已无使用驻“华”名称。
  2. 2012年9月1日,中华民国外交部为统一驻外人员内部职称,明定大使馆、代表处设大使、公使,代表处对外仍称代表、副代表;办事处设总领事、副总领事,对外仍称处长、副处长。[16][17]
    代表处馆长为特任或简任第十三职等至第十四职等者任大使衔代表、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者任公使衔代表;办事处长为简任第十二职等者任总领事衔处长、副处长为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者任副总领事衔副处长。[18]
    注:部分驻外机构名称虽使用“办事处”,但层级等同“代表处”,馆长为代表。

参考资料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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