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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版本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简称《八二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四部宪法以及现行宪法,由1980年8月18日时任领导人邓小平提出全面修宪建议,历经2年多的修订,在1982年12月4日举行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中被表决通过[1][2][3]。此后该宪法历经5次修改,2018年的第五次修订版是该宪法的最新修正案[4][5]。《八二宪法》的诞生具有拨乱反正、改革开放、文革后法制重建等时代背景[6][7][8][9]。该宪法以《五四宪法》为基础,突出了宪政主义的精神、观点和思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2][6][10][11][12][13]。
1980年代初,随着拨乱反正、改革开放逐渐深入,文化大革命已经被完全否定;而当时的第三部宪法是在文革中制定,其中含有许多不适宜内容,于是修宪成为迫切需求[6]。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讲话(俗称“8.18讲话”)[14],向全国人大提出全面修宪建议,强调:1)宪法应当保证人民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2)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要体现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4)要明确哪些问题应当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2][3][10][15][16]
经历2年多的修订,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宪法,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四部宪法[2][6]。该宪法建立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构成了现今宪法的主体部分,其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
自1982年起至2022年,《八二宪法》共历经五次修订[4][5]。
现行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部分组成。序言部分简介建国历史,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国策,以及国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形式,和宪法的效力。总纲则明确国体,基本国策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则阐述各项人权和公民应尽义务。国家机构部分则规定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同时作为立法机关。实行议会制,行政部门即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国家主席为形式上的国家元首,可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交由人大通过。军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独立于行政部门,对全国人大负责。司法部门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对行政部门独立。最后一部分则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标志,即国旗,国歌,国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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