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自由 (宣言)
1965年的一个宣言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信仰自由》(拉丁语:Dignitatis humanae)宣言是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发布的文件之一,其名称以圣座文件的命名原则取拉丁原文的头两个拉丁单词定名为“Dignitatis humanae”[1],直译为“人的尊严”[2]。此文件一反早期天主教对于信仰自由的保守态度,反而将信仰自由视为人性尊严的重要一环,且呼吁政府公权对于人民信仰自由该抱持尊重的态度[3]。
此文件原为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第二会期中讨论的《大公主义》草案的第五章,由基督徒合一秘书处所撰写,由于其重要性而被独立出来待第三会期讨论。又因为其中所述的观点导致保守派与会者的杯葛,直到第四会期所提出的改写版才1965年9月21日获得通过。并由教宗保禄六世于1965年12月7日发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