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权利
人类发起的保护动物不被人类作为占有物来对待的社会运动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动物权利(英语:Animal rights)是一个哲学思想。根据这种思想,许多或所有有知觉的动物都具有独立于它们对人类效用的道德价值,并且它们最基本的权利—例如避免痛苦—应该与人类的类似权利得到同样的考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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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讲,特别是在流行话语中,“动物权利”一词经常与“动物保护”或“动物解放”被混合使用。更狭义地讲,“动物权利”是指许多动物拥有作为个体受到尊重的基本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和免受折磨的权利,这些权利可能不应被(人类)总体福利的考虑所覆盖。[2]
在哲学领域对此有多种见解;一些见解立基于功利主义,另一些则从废奴主义等角度出发。
动物权利的倡导者反对仅基于物种成员资格来分配道德价值和基本保护—自 1970 年以来,这种想法被称为物种歧视,当时理查德·D·赖德 (Richard D. Ryder) 采用此术语[3]—认为这是一种与其他任何偏见一样不合理的偏见。[4]他们坚持认为动物不应再被视为财产或用作食物、衣服、研究对象、娱乐或其他工作用途。[5] 世界各地的多种文化传统,如耆那教、道教、印度教、佛教、神道教和万物有灵论,也支持某些形式的动物权利。
一些法律学者,如 Steven M. Wise 和 Gary L. Francione,支持将基本法律权利和人格扩展到非人类动物。 在论证人格时最常考虑的动物是其他人科动物。 一些动物权利学者支持这一点,因为它会突破物种障碍,但其他人反对它,因为它预示著心智复杂性的道德价值观,而不仅仅是感情。[6] 截至 2019 年 11 月,已有 29 个国家颁布了禁止类人猿实验的禁令; 自 2014 年以来,阿根廷赋予圈养猩猩基本人权。[7](参看类人猿人格权运动)
在灵长类动物之外,动物权利的讨论最常涉及哺乳动物的地位。 其他动物(被认为没有情感能力)受到的关注较少;昆虫相对较少[8](耆那教除外),而类似动物的细菌(尽管数量庞大)几乎没有。[9]
一些国家已经立法保障动物权利。1992年,瑞士法律上确认动物为“生命”(beings),而非“物品”(things);2002年,德国将动物保护的条款写入宪法。由澳洲学者彼得·辛格建立,基地位于美国西雅图的“泛类人猿计划”,目前正在争取美国政府采纳其所提出的《泛人猿宣言》。在这份宣言中,“泛类人猿计划”提出由大猩猩、猩猩以及两个亚种的黑猩猩组成“平等群落”,呼吁各国政府令“平等群落”享有三项基本权利:生存权、个体自由权和免受折磨权。
该类概念的批评者称动物没有意识,无法签订社会契约,也无法做出道德选择。因此,他们不能拥有权利,将它们用于满足食物、娱乐和研究目的并没有错,尽管人们可能有责任确保它们不会遭受不必要的痛苦。[10] 这种观点通常被称为动物福利观点,并为世界上一些最古老的动物保护团体所维护。
与动物权利概念相近的社会运动有动物解放运动[11][12];该运动致力于改变将动物视为人类财产的观念;该运动不仅旨在为动物提供更好的条件[13],并透过给予非人类动物与人类同等的基本权利,将其纳入道德范畴之中。[14]该类想法声称动物在法律和伦理上都不应被视为人类财产或资源。[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