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廉租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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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廉租屋,全称政府廉租屋计划(英语:Government Low Cost Housing Scheme),是香港政府于1962年至1973年推行的建屋计划,由工务司署设计及建筑,建成后由香港屋宇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1]。至1973年,政府廉租屋归入新成立的房委会管理,并与所有前屋建会廉租屋邨,以及日后房委会兴建的屋邨统一划为“甲类屋邨”。
政府廉租屋的服务对象与徙置区和屋建会廉租屋邨不同,是为一些入息低微而不合徙置资格,又不合屋建会申请标准,居住于恶劣环境的人士提供稳定的居所[2],1970年代的申请资格为家庭月入不超过900元。另外,作为公务员房屋资助的一部份,政府亦会抽出15%的单位分配予低薪公务员居住[1]。另外,为简化和加快廉租屋的申请和分配手续,屋宇建设委员会自1969年起将“政府廉租屋”和“屋建会廉租屋邨”的轮候册二合为一,即将两者统一处理。
徙置区主要安置受天灾、火灾、天台或山边木屋清拆的民居,较少审核入住人士,对居民的改动或加建或占用走廊等行为亦较少理会。相反,廉租屋与现今的公屋一样,都需要向有关当局申请才能得到分配,所以对各方面都有严格限制,包括门窗颜色设计、内笼间格、窗花铁栏、电线、铁闸安装等,均需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