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 (中华民国)
台湾一级行政区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直辖市是中华民国的第一级行政区划,与省平级,由行政院直辖;根据《地方制度法》的规定,在人口聚居达125万人以上,且在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域发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区置之。目前设有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等6个,合称“六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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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直辖市, 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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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之下设区,属于第三级(乡级)行政区划,而直辖市与区之间不设第二级(县级)的行政区划;这是沿用1930年(民国19年)颁布的《市组织法》之规定,但台北市曾管辖的阳明山管理局为唯一的例外。区之下设里,里之下再设有邻。直辖市下设的行政区划,除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外,均不具备地方自治团体身分。
国际上对于直辖市(英语:Municipality)[注 1]有不同的定义,小至一个村,大到一个省或独立州,皆可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因定位因素,中华民国的直辖市,英译为“Special Municip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