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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行政区划类型之一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区是中华民国的行政区划类型之一,为直辖市及市(前身为“省辖市”)下辖的行政区。其层级与县下辖的乡、镇及县辖市相同,但并不具地方自治团体身分;其衍生变体——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为例外,其于2014年12月25日改制为地方自治团体、具有公法人地位。
直辖市及市的区长,一般由所属之直辖市或市的市长指派,仅设置“区公所”作为行政机关(依法为直辖市/市政府之派出机关),不设“区民代表会”之类的立法机关;作为例外的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于2014年12月25日改制为地方自治团体后,由区民选举区长,并设置区民代表会,由区民选举区民代表会代表[1]。
中华民国以“区”为名之行政区划随市制而产生。1927年7月4日,修正通过《上海特别市暂行条例》;7月7日上海特别市政府成立,上海特别市区域为淞沪商埠聚集地区,还有宝山县的大场、杨行2个乡,青浦、松江两县所属的七宝乡部分地区,松江县属莘庄乡小涞港、竹冈塘以东部分地区,南汇县周浦乡(在长人乡二十一保)部分地区共30市乡。全市区划为30个区,租界除外,为特别区。[2]此为中国最早之“区”行政区划。往后成立之各院辖市、省辖市依照办理。当时有区长、区民代表的选举,类似今日台湾地区的乡镇制度。
1945年中华民国接管台湾,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将原台湾总督府依据台湾市制所划设之州厅改为:8县(台北县、新竹县、台中县、台南县、高雄县、花莲县、台东县、澎湖县)、9个省辖市(基隆市、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彰化市、嘉义市、台南市、高雄市、屏东市)与2个县辖市(宜兰市、花莲市)。
台北市在1968年由省辖市升格为院辖市的改制过程中,数个原属于台北县的乡、镇被并入台北市,并皆改称为区,之后在1990年又有整并,形成今日台北市十二个区的编制。高雄市在1979年升格为院辖市时亦将原属高雄县之小港乡并入为第11区。
2010年中华民国县市改制直辖市时,参与改制的台北县、台中县、台南县、高雄县原下辖之乡、镇、县辖市全数改为“区”,为近年来最大之改制。
2014年,因应地方制度法修法,由山地乡改制的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重新获得地方自治团体身分。
区为同级行政区中数量最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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