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协商
刑事案件中公诉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协议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认罪协商(英语:plea bargain),又称控辩协议(plea agreement)、控辩交易(plea deal),为刑事程序中,被告与检察官所达成的一种协议。透过认罪协商机制,使被告有机会选择,让自己最后遭到起诉的罪名,比原先所受的指控为低,亦即所谓的“控诉协商”;亦或是以相同的罪名起诉,但是得以获得较原先所可能遭到求处的刑期为低之刑期,亦即所谓的“量刑协商”;抑或是以罪数的减少以为协商条件,亦即所谓的“罪数协商”。
借由认罪协商的机制,被告可以避免以原先被指控较为严重的罪名在法庭上遭到定罪的风险。举例而言,一名刑事被告可能被指控某一种重罪,而此种重罪在美国将需要于州监狱中服刑。但是被告认罪协商后,其可能被以轻罪加以定罪,而免去此等牢狱之灾。
不过,认罪协商的机制也会使被告律师陷入两难的局面,在此机制中,他们必须要选择继续为他们的当事人积极为无罪之抗辩,亦或是与检察官维持良好的关系,使当事人可以获得较为有利的判决[1],协商过程中未有中立的审判者加以监督、当事人在协商过程居于弱势地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