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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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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简称中管高校[3],俗称“副部级高校”“副部级大学”[4],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部属高校中31所普通高等学校的统称[5]。中管高校的党委书记和校长高配副部长级,并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任免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中管高校党委、纪委由中共中央、中共中央纪委直接管理。
历史

1992年,中共中央指定了14所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分别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医科大学(2000年4月3日与北京大学合并[6])、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7]。
2000年,增加7所,分别是浙江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大学、中山大学[8]。
2003年12月,又增列11所,分别是吉林大学、中南大学、厦门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山东大学、同济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东南大学、重庆大学、兰州大学[9]。
辨析
中管高校本身为正厅局级架构,党委书记和校长的副部级需加注括号予以明确,党委副书记和副校长本身仍为副厅局级,与其他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相同[10]。部分中管高校会明确排名第一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为常务副职,高配为正厅局级。[注 1]
所有中管高校均为双一流、985工程、211工程院校,但中央民族大学、东北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湖南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华南理工大学7所双一流、985工程、211工程高校不属于中管高校[11];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直属中央军事委员会,为正军级[12]。
列表
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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