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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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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前言是《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之首段弁言,揭示其增修目的、原则及依据,作为《中华民国宪法》之一部分,[注 1]与宪法本文之前言共同构成现行中华民国宪政体制基础。
原文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背景
1990年6月,应立法院之声请,司法院大法官作成《司法院释字第261号解释》,明示“为适应当前情势”,除第一届未定期改选之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含增补选者,不含增额选出者)应于次年年末前终止行使职权外,中华民国中央政府应当“适时办理‘全国性之次届中央民意代表选举’”。[1]
然因大陆地区选出之中央民意代表事实上因两岸现状,无从依《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于原选举区改选,另经国民大会代表连署请求,总统李登辉遂定于1991年4月8日召集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在不修改或更动宪法本文及架构原则下,讨论修订或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并另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取代《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作为国家统一前中央民意代表于自由地区改选之法源。[2]增修条文前言全文简短扼要说明《中华民国宪法》修正之程序及授权依据,并藉国家统一表示其增修鹄的、法统与合法性。[3]
沿革
茲依照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程序,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如左:
参见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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