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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会 (天主教会)

依照誓願生活的天主教徒信仰團體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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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会中,修会(religious order)是一种奉献生活的团体,由发圣愿英语Solemn vow会士所组成,属于一类宗教团体。[1]

修会的子分类包括:

  • 律修司祭英语Canon regular:诵念圣日课,服务于教堂,有时也服务于堂区的司铎与修女;
  • 常规圣职英语Cleric regular:发圣愿并过积极使徒生活的司铎;
  • 托钵修会(mendicants):包括修士与修女,可能居住于修院,依赖施舍维生,诵念圣日课,男性成员则参与使徒活动;
  • 隐修会 :修士与修女居住于修道院,诵念圣日课,并从事劳作。

天主教修会始于西元500年代,首个修会为本笃会(Order of Saint Benedict),成立于529年。最早的修会还包括熙笃会(Cistercians,1098年)、普雷蒙特会(Premonstratensians,1120年)、由亚西西的方济各创立的贫穷修女会(Poor Clares,1212年),以及克吕尼改革运动(Cluny,1216年)的本笃改革支派。这些修会大多为独立的修道院所组成的联合体,透过一种松散的领导与监督体系而团结。

后来出现了托钵修会,如加尔默罗会小兄弟会多明我会、至圣三位一体会与奥斯定会。这些托钵修会的宗旨是不拥有财产,而是依靠施舍并到需要的地方服务。其领导结构以每位成员为单位,而非以各修院为单位,直接向上级服从。

过去,区分修会与其他奉献生活团体的主要标准,是其成员所发的圣愿种类;若依此标准,最后一个成立的修会为伯利恒兄弟会英语Bethlehemite Brothers,创于1673年。[2] 不过到了20世纪,一些不属于修会的团体也获得允许发圣愿(至少贫穷圣愿),使得这一区分逐渐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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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区别标志

庄严的誓言最初被认为是不可解除的。正如下文所述,后来开始有豁免,但最初甚至连教宗都无法解除。[3]若某位修会成员因正当理由被逐出,其贞洁圣愿仍保持不变,因此其所进行的任何婚姻行为皆属无效;服从圣愿则一般转而要求服从主教,而非修会的上级;贫穷圣愿会依新的情况做出调整,但这位被逐出的修道人“例如不能将财产遗赠给他人;他所得的财物在其去世时将归还给其修会或教廷。”[4]

1917年对区分的削弱

教会法法典英语1917 Code of Canon Law》将“修会”(religious order)一词保留给那些发圣愿的团体,而将发简愿的团体称为“修会会众英语Religious congregation”(或简称 congregation)。 男性修会成员被称为“regulars”;属于修会会众的成员则单称为“religious”,此词也适用于regulars。 对女性而言,发简愿者称为“religious sisters英语religious sisters”;而“修女”这一术语在教会法中保留给那些属于发圣愿团体的女性,即使某些地区允许她们仅发简愿。[5]

然而,1917年法典废除了“圣愿不可解除”这一区分,承认所有修愿均可因正当理由被解除,从而为拉丁教会废除了圣愿与简愿间的实质分别,虽仍保留部分法律区别。[4]

实际上,即便在1917年以前,圣愿的解除也已可由教宗亲自授与,而教廷某些部门与授权上级也可解除简愿。[6]

1917年法典保留了法律上的区分,规定任何由庄严宣誓的修道士或宣誓简单誓言的人所尝试的婚姻无效,而这些誓言被梵蒂冈赋予了婚姻无效的效力[7];同时规定,除非圣座另有规定,任何简单誓言均不会导致婚姻无效。[8]因此,修会成员被绝对禁止结婚,他们尝试的任何婚姻均无效。宣誓简单誓言的人有义务不结婚,但如果他们违背了誓言,婚姻仍被视为有效。

另一项差异是:发圣愿的修道人丧失拥有财产与继续取得财产的权利;而简愿修道人虽被贫穷圣愿禁止使用与管理财产,但仍保有财产的所有权与取得权,除非修会会宪另有规定。[9]

法典颁布后,许多简愿修会向教廷请求许可发圣愿。1950年11月21日的《基督的净配英语Sponsa Christi》让女性修道院(严格意义上的修女)更易取得此许可,但不包括从事使徒工作的修会。这些修会后来多只请求发贫穷圣愿。梵二末期,司铎修会总会长与修会会长获授权,若简愿修士有正当理由申请,则可允许其放弃财产(仅保留离会时的生活必需部分)。[10]这些变化进一步模糊了修会与会众的界线,因为部分原为简愿修会的成员后来也发三项圣愿,或仅发贫穷圣愿而保留其他两项为简愿。

1983年以后的变动

现行《教会法英语1983 Code of Canon Law》虽保留圣愿与简愿的区分,[11]但不再承认其法律效力上的差异,也不再区分修会与会众,而统称为“奉献生活团体”(religious institute)。[12][13]

虽然“圣愿”过去是“修会”的象征,如今若要判断一个圣愿的性质,必须查阅该奉献生活团体的特定法规。[14]

宗座年鉴》仍区分“修会”(Ordini)与“司铎修会会众”(Congregazioni Religiose Clericali)。有些作者将“修会”(religious order)与“奉献生活团体”(religious institute)视为同义词;教会法学者尼可拉斯・卡法第(Nicholas Cafardi)指出,“修会”其实只是口语用法,法典用词为宗教机构英语Religious institute[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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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架构

修会的特色之一是具有“总会长英语superior general”所领导的等级式结构,管辖下属团体。但本笃会例外,其为修道院独立制,每座修院皆为自治单位,故从技术上不属于“修会”。然而,本笃会在全球各独立修院之间,仍有经教宗批准的章程与组织方式。而所谓“圣本笃会大主教院长”(Abbot Primate),其职责更接近主教团中的“首席主教”,而非如道明会或耶稣会等修会中的“总会长”。[16]

圣奥斯定的修会章程亦类似本笃会,分为八个会省,各由“修道院长”(abbot general)领导,整体则设有“圣奥斯定联合常规圣职大主教院长”(Abbot Primate of the Confederated Canons Regular of Saint Augustine)。熙笃会则有十三个会众(congregations),各由总院长或主席院长领导,但无设“大主教院长”之名。

宗座年鉴中男性修会列表

宗座年鉴》收录了男性奉献生活团体的名录,称为“历史—法律优先顺序表”(Elenco Storio-Giuridico di Precedenza)。该表按顺序排列各类团体:修会(划分成律修司祭、隐修会、托钵修会、常规圣职)、司铎修会会众、平信徒修会会众、东方教会修会会众、世俗的使徒生活团体、使徒生活团体。[17] 此表见于1964年版《宗座年鉴》第807至870页,标题为“完美状态(获宗座认可的男性团体)”。1969年起标题改为“男性宗座认可的修会与世俗团体”,一直沿用至1975年。自1976年起(当时《教会法典》修订已在进行),此表加注为“历史—法律列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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