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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

买春客、老嫖客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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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又称狎客[1]寻芳客,是指嫖妓的人。“嫖”字在早期本来并没有狎玩娼妓的意思[2],到后期才转为现在的意思。古代的嫖客大多为寻找性服务,现代则专指与性工作者进行性交易的人。有些国家嫖妓犯法(瑞典等国受女性主义运动影响罚嫖不罚娼),有些国家则是准设红灯区大赚买春钱(如荷兰德国)。

历史

希腊神话记一美貌的妓女拉伊丝,价码为一千德拉克马,狎客仍不绝于途。古希腊的妓女分作数级。最低级的称为πόρναι[3],这个字来自πέρνημι,即“贩卖”,这些“卖春妇”一般为性奴隶,从属于叫做πορνοϐοσκός的人,直译就是“牧妓人”。

周越然《言言斋佚文》记有法国民谣:“十个男子九个嫖,不嫖必定有蹊跷;倘非天阉不成器,当是身体吃勿消”。[4]当时巴黎登记有案之妓女约六千或七千人,其不登记的暗妓恐在六万人以上。[5]约翰生传》作者包斯威尔(J. Boswell)在日记记1764年某日嫖妓的经过。

中国历史上,男性嫖客及嫖妓行为被浪漫化妓女妓院生活成为“都市繁华的主要方面,同时还象征着某一朝代的盛世景象”。男性文人做为嫖客很少提到妓院生活的阴暗面。在男女授受不亲的背景下,包办婚姻是社会主流,恋爱自由婚姻自由被排斥。视男性嫖妓行为,并非仅为满足性欲,而是寻求爱情。妓女被视为职业情妇,以及“扩大着的姬妾队伍的候选人”。嫖妓行为以婚外恋的形式在古代社会文化中存在。1919年五四运动后,中国社会的旧道德受到冲击。卖淫嫖娼失去其正面的浪漫色彩,与吸食鸦片缠足同样被视为陋习,与“中国的衰弱、落后和统治阶级的腐败联系在一起”。同时,电影、戏剧、酒吧等新娱乐行业的兴起,使妓院完全成为性交易的场所,妓女兼有的文化角色被转移。性交易产业的文化形象从“名士与名妓的风游韵事”,变成“弱女子受恶霸坑害、受鸨母虐待的故事”[6]: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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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以及规范

嫖妓、性交易在各国之间法律皆不同,因司法管辖区和国家/地区而异。

台湾

嫖客在购买性服务后不付钱,会被告诈欺罪,跟霸王餐类似,举凡是吃饭、按摩、理发、性交易后不付钱,消费后不付钱皆属于诈欺罪[7][8]

参见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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