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通商航海条约是日本与美国之间签署的条约,其中包括[1]: 1894年(明治27年)11月22日签订,1899年(明治32年)7月17日生效,通称“陆奥条约”。该条约废除了美国的日本领事裁判权[1] 1911年(明治44年)2月21日签订,同年4月4日生效,通称“小村条约”。日本通过该条约收回了关税自主权(日语:関税自主権)。[1]中国抗日战争爆发后,美国抗议日本入侵中国,并要求废除条约。[2]1940年1月26日,该条约正式失效。[1] 1953年(昭和28年)4月2日签订,同年10月30日,通称日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1] 另见 日美关系 日美关系史(日语:日米関係史) 神奈川条约 美日修好通商条约 美日安保条约 美日安保条约 条约改正(日语:条約改正) 关税自主权(日语:関税自主権) 日英通商航海条约 参考文献Loading content...Loading related searches...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