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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同性配偶福利案 (梁镇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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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同性配偶福利案 (梁鎮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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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同性配偶福利案(英语:LEUNG CHUN KWONG v.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AND ANOTHER)是一宗香港诉讼 (又称梁镇罡案),为高级入境事务主任梁镇罡与其伴侣争取同性伴侣福利和合并报税的案件,该案最终由梁镇罡胜诉。[1]

事实速览 梁镇罡诉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及税务局局长,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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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时序

申请司法复核的梁镇罡,自2003年受雇于入境处,并于2014年4月与伴侣Scott Adams 先生,于新西兰结婚。

尝试更新其婚姻状况

梁镇罡曾去信公务员事务局,查询是否按《公务员事务规例》更新其婚姻状况。他获回复这段婚姻不构成婚姻状况改变。在结婚后,梁镇罡去信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他被拒更改婚姻状况一事,其伴侣也不获公务员配偶福利及牙科福利等。司长于2014年12月回复,指香港不承认同性婚姻为有效婚姻,因此其伴侣不被视为公务员配偶,亦不能享有配偶福利。

申请合并报税

梁镇罡曾尝试使用电子报税系统报税,但因两人的称谓相同而无法合并报税。他以电邮去税务局查询,税务局于2015年6月回复,指《税务条例》中,同性婚姻不被视为有效婚姻。

梁镇罡于2015年9月以纸本表格形式,向税局合并报税被拒,理由为二人并非异性夫妇,无权进行合并报税。

梁镇罡于2015年申请司法复核,挑战按《公务员事务规例》及《税务条例》作出的相关决定。

各级法庭的裁决

高等法院原讼庭

法官在2017年4月裁定挑战“福利决定”得直,但是驳回合并报税的申请。

法院认为“同性伴侣无法获得公务员配偶福利”是对性倾向作出的差别待遇,所以公务员事务局需要提出理据,但是由于无法提出有关理据,所以申诉得直。

法院认为,税务局就《税务条例》中“婚姻”的诠释没有问题,认同“同性婚姻”不属于《税务条例》中的有效婚姻。所以驳回司法复核申请。

公务员事务局及梁镇罡也提出上诉。

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于2018年6月裁定公务员事务局上诉得直,梁镇罡就两项决定提出的上诉也失败。

法院认为公务员事务局及税务局的决定,或会按性倾向造成间接歧视,但是这些措施能达至“保护婚姻特有地位”的功能,并认为这些措施是合理的。

梁镇罡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终审法院

梁镇罡提出三个争议:

  1. 就公务员配偶福利及合并报税资格,“保障异性婚姻”这个目的,跟“同性及异性伴侣之间的差别待遇”是不是有合理关联?
  2. 在考虑相称原则及相关争议时,本地法律环境及社会情况,包括时社会对婚姻的社会道德价值观念,是否相关的考虑因素?
  3. 对于配偶福利和合并评税资格方面的差别待遇,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和税务局局长是否有理可据?

终审法院认为,“保障一夫一妻异性婚姻制度”是一个合理目的。社会对婚姻的观点并不相关,相反,因欠缺社会共识而拒绝少数人的申索,是抵触基本权利。就每宗被指遭受差别待遇的案件,法庭应采用QT案中所订下的“有理可据四步验证”。

法庭认为同性婚姻的“公开性”及“排他性”,与异性婚姻类同,却无法得到公务员配偶福利,也不符合合并报税资格,是属于差别待遇。尽管“保障异性婚姻”是一个合法目的,但是雇佣及税务福利延伸至适用于同性已婚伴侣,并不会削弱异性婚姻地位,因此合法目的及差别待遇亳无关联。[2]

由于公务员事务局及税务局,作出的差别待遇无理可据。法庭于2019年6月6日裁定梁镇罡两项司法复核得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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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影响

公务员配偶福利

  • 在异性婚姻或同性婚姻的公务员,其配偶也享有相同的公务员配偶福利。
  • 按原讼法庭发出命令当天起计,赔偿司法复核申请人相关的福利。

税务合并报税

  • 更改《税务条例》中对“婚姻”的诠释,不论是同性或异性的二人,在香港以外按照当地法律缔结的婚姻,亦获承认。
  • 把《税务条例》有关“丈夫与妻子”的字句,解读为“已婚人士与其配偶”。

参见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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