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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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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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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诉入境事务处》(英语:Q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亦被传媒称为“QT案”,是香港性小众权益的一个重大案件。终审法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同性伴侣可以申请受养人签证来港[1]

事实速览 QT诉入境事务处, 法院 ...

概要

英籍女子代号QT与她的伴侣SS,2011年在英国透过民事结合,注册成为同性民事伴侣,并移居香港。QT于2014年进行司法复核,挑战香港入境处的决定,因相关法规指“配偶”须为异性而拒绝受养人签证申请。2018年7月4日香港终审法院颁下裁决,QT胜诉,保障她能持受养人签证,享香港居留和工作权。

背景

英籍女子代号QT与她的伴侣SS,2011年在英国透过民事结合,注册成为同性民事伴侣。

2011年9月,SS受雇于香港企业,与QT一同移居香港。SS持工作签证,而QT则仅持有旅客签证。

2014年1月29日,QT向入境处提交受养人签证申请。同年6月18日,入境处拒绝QT的申请,理由为“QT与SS的同性伴侣关系,不适用于受养人签证”。

2014年10月,QT提出司法复核,挑战入境处的决定,认为这政策是对她的性倾向的歧视,损害了她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下,受保障的权利。

双方主张

QT一方

QT认为入境处的决定排除同性伴侣,是对性倾向的非法歧视,损害了她受《基本法》第25条、第39条、第41条所保障的权利,以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第1条、第14条及第22条。

《基本法》第25条 -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

《基本法》第39条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2]

《基本法》第41条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规定的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2]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条 - 享受权利不分区别[3]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4条 - 对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名誉及信用的保护[3]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22条 - 在法律前平等及受法律平等保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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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处一方

入境处认为这决定是在“保持香港的吸引力,以继续吸引具备合适才能和技术的人士来港就业”及“有必要维持有效严谨的入境管制制度”作出平衡。入境处为了“法律明确”及“行政方便”,有权以香港有效的婚姻状态,划分明确界线。

各级法庭判决

高级法院原讼庭

区庆祥法官 认为入境处有权为已婚及未婚人士,在入境管制上作出差别待遇,判QT败诉。QT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上诉庭

法庭认为婚姻有“核心权利与义务”及“非核心权利与义务”,对于“核心权利”毋须提出差别待遇的理据,但是“非核心权利”则必须有理可据。法庭认为这次案件中权利并非“核心权利”,因此入境处作出差别待遇时必须有理可据。

对于拒绝同性伴侣受养人签证的决定,法庭认为与受养人签证的目的,即“保持香港的吸引力,以继续吸引具备合适才能和技术的人士来港就业”没有合理关联,因此一致裁定QT胜诉。入境处一方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终审法院

法庭认为“核心或非核心权利”会引起“何者属于核心或非核心权利”的争议,所以不采用上诉庭的做法,而是就每宗差别待遇案件,都需要提出理据,以“有理可据的验证准则”进行验证。

  1. 作出的差别待遇是要达到一个合理目的,
  2. 差别待遇跟合理目的是有关联,
  3. 作出的差别待遇不能超出合理所需, 及
  4. 因差别待遇已得到的公共利益,与受保障的权利受损的程度,是否达到平衡。

QT一方接纳入境处提出,“保持香港的吸引力,以继续吸引具备合适才能和技术的人士来港就业”及“有必要维持有效严谨的入境管制制度”。但是法庭认为拒绝签证的决定,跟这两个目的无关,因为同性恋者会否选择来港工作,他们的同性伴侣能否一同来港定居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法庭也不接纳“行政方便”为拒绝的理由,因为 QT 及 SS 能提供相关的证明,就如异性伴侣提供结婚证明书一样。

由于入境处作出的差别待遇,跟合理目的并无关联,终审法院于2018年7月4日颁下裁决,判 QT 胜诉。

另外,终审法院也就基于差别待遇的司法复核订下标准,在这些案件中,政府须提出“极其重要的理由”或“特别有说服力的重要理由”,然而这个准则会随著不同案件而有所变动。

各界反应

在上诉庭开审前,有12间金融机构入禀介入案件被拒。[4]

在2018年3月,QT 案的终审法院聆讯开始前,共有15间金融机构、16间律师行及国际特赦组织,要求介入案件。[5]终审法院认为他们的理据与 QT 一方的理据重复,所以拒绝他们的介入申请,但是在判词中,仍然有接纳他们提出的理据。

后续影响

自2018年9月19日起,入境处就申请受养人签证的适用资格,由异性配偶,扩展至“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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