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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应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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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应蛟(1550年—1628年),字潜夫,又字蔚翔,号澄原、澄源、登原,直隶徽州府婺源县人,晚明名臣,东林党人[1]。
生平
汪应蛟是万历元年(1573年)癸酉科应天乡试第十九名举人,二年(1574年)甲戌科二甲第三十六名进士[2][3]。户部观政,随耿定向讲学[4],授南京兵部主事,升南京礼部郎中,出为福建按察司副使[5],调四川按察司副使[6],升山东布政使司右参政、分巡济南[7],升山西按察使[8]、兵备易州,上报矿使王虎贪婪凶暴之事,不得报。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朝鲜用兵,天津巡抚万世德改经略朝鲜,汪应蛟升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天津[9]。
汪应蛟在天津巡抚任内以浙闽滨海治地之法,募民在天津葛沽白塘一带垦田五千亩,其中有十分之四是水田,亩收可达到四五石,田利大兴[10][11][12]。后来继任的天津巡抚孙玮也沿用其法,于是又开发了一万五百馀亩田地,前后所获的粮食收成使得天津的防务开支不再需要向当地百姓加派征收[13][14]。朝鲜战事平定之后,改巡抚保定。在当地发生旱灾和蝗灾时,汪应蛟不但发仓库积粮赈济,他更单骑巡行村野以确保赈济粮食是按户分发,灾民都因为他而得到救济[15][16]。汪应蛟又曾以畿内荒疫旱蝗相继为虐,请求明神宗废除矿税,但皇帝对他的建议不作答复[17]。
万历三十年(1602年)召为工部右侍郎[18][19],未到任即乞假省亲归[20],期间与顾宪成、高攀龙、邹元标等讨论理学,相处极契[21]。万历三十三年十一月(1605年),以蓟辽昌保四镇大阅八事,叙录文武各官,汪应蛟被拟起用为兵部左侍郎[22],然应蛟以养亲为由不出。万历四十八年(1620年),明光宗立,起用汪应蛟为南京户部尚书[23]。
明熹宗即位后,汪应蛟受东林党人邹元标推荐[24],于是在天启元年(1621年)六月改北京户部尚书[25]。担任户部尚书期间,汪应蛟严于律己,视国如家,谨慎开支,杜绝虚耗,国计赖之[26]。面对财政紧张,汪应蛟提出“杂项新饷”,即包括重新向卫所屯田征银二十三万两[27]、向士绅征收优免丁粮银(44.4万两)[28]、抛售多馀粮食(14.6万两)、房屋税契买卖税(29万两)、商人典铺酌分(19.5万两)、督抚军饷巡按公费银捐助(19.8万两)、抽扣工食(67.9万两)、马夫祇侯(10万两)、南粮北折、库折布粟、铸钱事例、允许学生捐纳入学[29]等多项措施来增加收入,一年可以额外收得296万两,后来多被采纳实现[30]。同时,在汪应蛟主持下,户部也通过增加北新、九江、浒墅、淮安、扬州等钞关关税6万5240两[31],但第一年征收结果一般[32],直至次年才逐渐改善[33]。后来辽东难民大批入境,汪应蛟力援董应举屯田,并提议为用心办事、开田超过一万二千亩的地方武将升官[34],最终成功开田十八万亩,每岁能收成黍麦谷五万五千馀石[35]。
明熹宗保母客氏求墓地逾制,汪应蛟坚持不予而得罪魏忠贤。刚好有言论指汪应蛟“老不任事”,于是汪应蛟力请辞职,明熹宗屡不允[36]。天启二年(1622年)末,汪应蛟上书七次致仕,明熹宗终答允并称赞其“主计勤劳”,加太子太保,命驰驿回籍[37]。临近离开时,汪应蛟上书引用引宋儒的话语,请明熹宗以宦官、宫妾为戒[38][39]。崇祯元年(1628年)汪应蛟卒于家[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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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有《计部奏疏》、《古今夷语》、《中铨》、《病吟草》。
家族
曾祖汪存福;祖父汪希利;父汪焕祖。母江氏;继母朱氏。具庆下。兄汪应龙、汪应仪、汪应元,弟汪应方[42]。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相关条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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