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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语文条例

香港条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法定語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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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语文条例》(英语:Official Languages Ordinance)是香港一则旨在订定香港的法定语文并订定这些语文的地位与应用的条例。条例宣布,在政府或公职人员与公众人士之间的事务往来上以及在法院程序上,香港的法定语文为中文英文,两者享有同等地位[1]。条例又规定所有条例均须以两种法定语文制定及颁布[2],并容许法官、裁判官或其他司法人员选择采用其中一种语言进行司法程序,视乎他认为何者适当而定[3]

事实速览 法定语文条例, 香港立法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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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香港自成为英国殖民地之后,大部分政府文书都以英文为主。[4]

香港教育界及大专学生从1970年起开始争取香港人最常用的中文成为法定语文[5]。香港政府于是在1971年成立公事上使用中文问题研究委员会,并最终给予中文与英文同等的法定地位[6]

施行

1974年,政府动议的《法定语文条例》生效后,中文获立为法定语文的一种,政府与公众的往来可使用中文或英文[4]。但条例第4条规定:“所有法例均只能用英文制定。”显示英文法律地位高于中文[7]。1987年起才进一步规定所有法例都必须以中英文制定和颁布[2]

专责处理法定语文的部门是公务员事务局辖下的法定语文事务部,负责管理法定语文主任、即时传译主任及缮稿员三个职系,职责包括:为政府提供翻译、传译和审稿服务,及就政府内部使用法定语文订立制度等等[8]

1989年,香港首次以中英双语立法,并于1997年5月前完成以往英文法律的中文翻译。但香港政府的行政体系在该法通过后依然以使用英语为主,1997年主权移交后二十年,这一情况也并未改变[9]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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