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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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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国籍法决定是否给个人瑞典公民身份。瑞典国籍主要依据是根据血统原则,国籍由出生时的双亲国籍决定,不考虑出生地。换句话说,出生地在瑞典的人士,如果父母是外国国籍,本人将无法获得瑞典国籍。如果未来居住在瑞典则将有可能获得瑞典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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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瑞典国籍法是于2001年7月1日更改执行的,并进行了大量的修改。该次更改赋予双重国籍的权利。
外国国籍的人士可以通过归化获得瑞典国籍身份。外国人获得瑞典国籍的条件为:持有永久居留许可(除了北欧公民,EEA的公民居住在瑞典五年等同于拥有永久居留许可)并且在瑞典居住至少五年以上。瑞典与欧洲国家比利时、爱尔兰和意大利一样并不对语言和国家文化有任何要求。
出生
2015年4月1日起出生者,只要满足任一条件,一名孩童自然获得瑞典籍:
- 出生时,双亲之一是瑞典公民
- 亡亲曾为瑞典公民
2015年4月1日前出生者,只要满足
- 孩童父亲为瑞典公民,并与孩童母亲结婚
- 孩童父亲为瑞典公民,孩童为非婚生子女,且在瑞典出生
- 孩童母亲为瑞典公民,孩童在不早于1979年7月1日出生
收养
未满12岁的孩童,经瑞典公民收养[1],且满足以下条件,则自然获得瑞典籍
- 该孩童之收养为瑞典的决定,或北欧理事会成员国之决定
- 该孩童之收养由非上述的其他国家决定,并经瑞典家庭扶助局核可
- 该孩童之收养符合瑞典法律
归化

一名外国籍人士[2]满足以下条件,可归化瑞典籍:
- 可证明身分
- 满18岁
- 享有永久居留权
- 具备居留证资格
- 符合长住条件要求
- 在瑞典期间表现良好
放弃公民权
瑞典接受双重国籍,但非瑞典出生者,在22岁时丧失瑞典公民权,除非在其18-21岁期间获准保留。
符合以下例外者,自动保留瑞典籍:
参阅
- 瑞典税务
- 瑞典税务局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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