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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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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娼指公开登记营业,纳并接受政府管理(例如定期体检)的女性性工作者。与公娼相对,不对政府公开自己卖淫身份和收入的为私娼[1]:108。公娼存在的前提是政府允许合法卖淫。

各地情况

中国大陆

清朝初年,清政府严禁官员嫖妓逼良为娼,私妓活动因此有所收敛。中期以后,因经济发展和法令松驰,性交易业重新兴盛。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朝政府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对性交易产业实行“寓禁于征”的政策,性交易业日渐发达[1]:107—108

清稗类钞·娼妓类》所记,“古有官妓,今无之,然有公娼、私娼之分。纳捐于官中,略如营业税,得公然悬牌,可以出而侑酒、设宴于家者为公,反是则私。至业此之,所蓄钱树子,悉为其假女,姓名皆伪托,阅时稍久,遂不可问,公私皆然,固不仅年龄之不能确计也。”[2]:7亦有称公娼为官妓[3]:96[4]:288官妓本是中国古代由各级政府直接和间接管理的女性倡伎,又称公妓、官娼,相对的即私妓。官妓制度至明清已消亡[2]:6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中华民国政府沿续清朝政策,性交易产业持续发达。1949年,中国共产党取得第二次国共内战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政府迁台。至1951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中国大陆完全取缔性交易产业改革开放后,虽然性交易产业重新活跃,但仍处于非法状态[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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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

日治时期总督府引进公娼制度、比照日本内地管理,台湾各地取得执照的娼妓与业者可在特定区域,即“游廓”,合法提供性交易。相较之下,“私娼”、“密卖淫”则沦为地方警察取缔的对象。1896年,总督府陆续在台中、台南、高雄等主要城市设置游廓,并实施公娼制度,以保护日籍男性做为统治者的健康与满足其需求为目的。[5] 为了避免男性日人感染性病,性工作者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必须定期接受性病检诊,不得随意离开位处城市边缘地带的游廓,并常有地方风俗警察抽检居处。本就出于生计所迫而成为娼妓的妇女,透过官方身体检查被公权力贴上标签,划设特定区域管理则局限其身体自由,使得公娼在台湾社会接受度极低,且私娼仍频。

台湾光复后,中华民国政府借由《台湾省各县市特种酒家管理办法》及《台湾省各县市管理娼妓办法[6]》发放“妓女户许可证”,仍变相允许公娼续存;直到台北市议会在1997年通过废除《台北市娼妓管理办法[7]》,而《台湾省各县市管理娼妓办法》在2002年废止,才终结合法性交易在台湾的历史。此议案从而引发领有执照的性工作者出面抗争,妇运分成主张性自主权的“性权派”、主张立法保护女性的“妇权派”,并与要求维护工作权、倡议性工作者的去污名化的“妓权派”进行辩论。就台湾的情况来说,合法性交易本身,形同助长了以性与劳力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性工作者的身体健康与工作条件一再被忽视,而允许卖淫维生的政府本身,也未善尽“保障生存权”的职责。[来源请求]

2011年11月4日,立法院通过“授权地方政府设置性交易专区”的法案。由时任中华民国总统马英九签署生效。法案“授权地方政府设置性交易专区,未来在专区内从事及媒合性交者皆不罚,专区外则娼嫖皆罚”。因无地方政府设置“性交易专区(俗称红灯区)”,故性交易在台湾地区仍处于非法状态[1]:108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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