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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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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代表,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1月21日至11月23日,全中华民国同时举行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代表总额3,045人(实际选出约2,961人),后来随著中华民国政府播迁台湾者因中国大陆失守以致长期并未进行改选。许多代表直到过世前都未曾退职,未过世者则担任至1991年12月31日方才退休,任期长达44年,被批评为万年国会。截止2024年只有洪文山一人在世。

概述

一、区域代表
二、代表报到
  • 第一次会议:民国37年(1948年)3月中旬,各地当选代表之当选证书,大部经各选举事务所分别发给,各代表即按规定日期亲往南京报到。截止3月28日止,报到代表计1,694人。依照国民大会组织法第八条起定,“国民大会非有代表过半数之出席,不得开议,”是时报到代表已超过开会之法定人数,因此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乃于37年3月29日举行开会式。开会期间,各地代表陆续报到,至4月30日为止,全国已选出之代表为2,961人,已报到者为2,859人,大会闭会后仍有报到者,总计报到代表为2,878人。[3]
三、代表花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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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延长

1953年,蒋中正采纳行政院建议以宪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国民大会代表任期规定“每届国民大会代表之任期,至次届国民大会开会之日为止”,行文国民大会秘书处,直接认定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任期未满。[5]

1972年,国民大会增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在宪法层级明定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继续行使职权,同时在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定期选举。[5]

1990年6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发布释字第261号解释:“第一届未定期改选之中央民意代表除事实上已不能行使职权或经常不行使职权者,应即查明解职外,其馀应于中华民国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终止行使职权,并由中央政府依宪法之精神、本解释之意旨及有关法规,适时办理全国性之次届中央民意代表选举,以确保宪政体制之运作”。

代表递补

1、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前或会议中之递补
2、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召集前之代表声报与递补[6]

  • 关于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事务,中央政府原设有选举总事务所负责办理。该所奉令于民国37年(1948年)12月底结束,其未了事务由中华民国内政部继续办理。内政部接管后,经即分电各省市政府社会部蒙藏委员会侨务委员会查照,所有国民大会代表因故出缺,注销,递补案件,均由各省、市政府、社会部、蒙藏、侨务两委员会依法办理,转由内政部呈请行政院转报备案。嗣社会部裁撤,归并内政部,其业务亦由内政部接办。大陆沦陷后,此类案件,既统由内政部迳行依法处理,呈请行政院转报备案。
  • 其时在台国民大会代表候补人迭以原单位代表未能来台,或因附匪(中共),明令通缉,或陷落匪区,行踪不明,应请认为因故出缺,由候补人依次递补,请予依法办理等情事。当以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29条规定,代表出缺时,自候补人依次递补;又同法施行条例第58条规定,当选人因故出缺时,由候补人依次递补。衡诸法例,仅系死亡或自请辞职,或由原选举单位提出罢免案通过后,为因故出缺。至有少数代表附匪,已奉明令通缉者,究应如何处理,法无依据。内政部以该项附逆人员既经背叛国家,并经行政院查明属实,明令通缉有案,似应注销其名籍,所遗缺额,由候补人依次递补。惟依照现行法令,如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凡犯刑法内乱外患罪经判决确定者无被选举权,此系国民大会代表当选以前之限制;当选后犯有该项罪名者,虽经前选举总事务所释明并得适用,但须经判决确定者为限;而事实上附匪人员,均潜居匪区,一时无法集缉获,自不能适用上项规定。爰经内政部会同中华民国司法行政部于民国39年1月呈请行政院转函立法院就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酌予修正,以资适用。惟经立法院审议,认为毋庸修正。因是国民大会代表出缺递补,仍就原法令规定办理。
  • 迨至民国42年(1953年),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候补人复以上述情事,书面申请依法递补,奈与法例规定不合,无法处理。同时过去尚有部份代表资格问题,迄未解决。妥经研商,认为非另订补充办法完成立法程序,不能执行。既自内政部于1953年3月间拟具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出缺注销递补补充条例草案,呈送第300次及第308次行政院会议修正通过,函请立法院审议。经立法院会议讨论修正,完成立法程序,并经总统于民国42年10月1日明令公布。
  • 第一届国民大会职业团体及妇女团体代表缺额补充办法第三条,系对依法签署之中国国民党党员参加竞选得票多数当选后退让友党,致未出席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者,得以分别补充缺额。(列席代表)至政党提名候选人未获膺选者,其当选为候补人而名次在前,原单位代表已经因故出缺时,应即依照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出缺递补补充条例之规定予以递补,其馀无缺可补者,仍由内政部查案许其列席第二次会议,并经呈奉行政院《台(43)内字第0902号令》核准转报中华民国总统府备案。
  • 依据《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出缺递补补充条例》第3条第2项之规定,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行踪不明三年以上,并于政府公告期期内未向指定机关亲行声报者,视为因故出缺。又同条例第4条规定,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候补人有该条例第2第3两条情形者,丧失其候补资格。内政部主管代表出缺递补事宜,自应依照规定办理。惟为明暸国内外各代表及候补人动态起见,特订完注意事项二项如左:
    • 甲、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应自民国42年10月10日起至同年12月底止,依照规定格式填表向内政部亲行声报。其逾期不声报而行踪不明在三年以上者,视为因故出缺,依法注销其名籍,由候补人依次递补。
    • 乙、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候补人,亦应于前项规定限期内依照规定格式填表亲行声报。公告期满,原单位有代表出缺时,由声报之候补人依次递补。其逾期不声报而行踪不明在三年以上者,即丧失其候补资格。
  • 以上两项注意事项,经由内政部于民国42年10月5日公告周知,并在台北市中央、中华、新生各报,及香港之工商、华侨、香港时报等报纸上分别登载,俾各地代表与候补人均能依照规定,填表向部声报。同时又分函中华民国外交部侨务委员会转函我国驻外各使领馆及海外侨团,代为分别通知,以昭慎重。内政部并以代表声报业务日益增繁,于民国42年10月专设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事务室负责办理,并派该部专门委员王学裕为主任,高上佑为副主任。时间以六个月为限。(自42年10月至43年3月),并自10月10日起开始办理代表及候补人声报事宜。截至同年12月底声报期限届满止,已声报之代表共计1,401人,已声报之候补人计有623人。经整理审核后,其间国民大会代表因故出缺依法注销名籍者,计有423人,所遗缺额,由候补人依次递补者,为242人。依照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出缺递补补充条例及缺额补充办法规定分别递补者。为159人,尚有缺额23人,无候补人申请递补。总计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已声报及已递补之总人数为1,643人。第二次会议报到1,578人,未报到65人。

3、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后之代表递补

  • 民国77年(1988年)3月11日总统令修正“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暨“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施行条例”,并废止“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出缺递补补充条例”,停止代表递补,最后一位递补的代表是江西省修水县邓策勋于同日(民国77年3月11日)公告递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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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

  • 因该次代表选举较为复杂,如代表投票后开票前病逝(已当选);当选后病逝;当选后拒绝出席,当选后退让(包括报到出席第一次会议后即辞职,其候补代表递补后又报到出席第一次会议);双胞案;诉讼案导致选举事务所未公布当选名单);诉讼案导致选举事务所多次公布当选名单),所以对于当选之代表尚无准确的统计。
  • 包括直接选举当选名单及退让当选、递补当选
  • 凡姓名有Δ记号者系因退让而当选之代表[8]

东北九省

塞外及塞北四省

蒙古盟旗

中国蒙古族各盟旗选举单位18个,应选国大代表57人(妇女代表6人),十一盟中每两盟选出之代表8人中应有妇女代表1人(地区之划分由蒙藏委员会分配),呼伦贝尔部和察哈尔八旗群选出之代表8人中应有妇女代表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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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部分

藏区部分,计分西藏地方及暂时旅居内地西藏人民与省区藏民3种,共应选出代表40名,其西藏地方应选出14名,经选出13名,其中妇女1名,因限于西藏地方妇女不能参政,致少选1名。又暂时旅居内地西藏人民应选出代表11名,全部选出。省区藏民应选出代表15名,其间由西康选出6名,青海选出4名,甘肃选出3名,四川选出1名,云南选出1名,均依法产生。

西藏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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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旅居内地西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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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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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辖市代表

南京市国大代表选举,于11月21日至23日举行,第一日为妇女团体投票,共设31投票所,第二日为职业团体投票,共设67投票所,第三日为区域投票,共设93投票所,选举竣事后,分七处开票,选举结果于12月2日由本市选举事务所公布如次:㈠区域选举:陈裕光56415票,刘咏尧42700票,陈纪彝(女)14664票,赖佩文(女)8683票,杜崇法5311票。根据规定,本市国大代表须有一名女性,故陈裕光、陈纪彝正式当选,刘咏尧、赖佩文、杜崇法三人候补,其馀各人所得票数如次:胡万亿3712票,董育华3208票(中途放弃),吴棣芬966票,陆元浩574票,另废票868票,合计此项参加区域投票者137101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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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结果:张伯苓132217票、时子周60555票、李淑敏7456票当选;李墨元23856票、富健康4789票、卢毅仁1547票[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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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者

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者,计分土著民族及满族两种,土著民族仅限于云南、贵州、西康、四川、广西、湖南等六省之土著民族而言,此六省之土著民族应选出之代表名额为十七名,计云南四名,贵州三名,西康四名,四川二名,广西二名,湖南二名,均经全部选出。满族选出者,其地区指定为东北九省二市及前清满兵主要驻地,如南京市北平市天津市迪化市广州市杭州市长沙市归绥市成都市、及河南开封湖北荆门等地区共应选出代表十七名,办理结果,均依法产生。

土著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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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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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生活习惯特殊国民代表

内地生活习惯特殊国民之选举,系指全国性回民选举(因国民政府认为回族系汉族之分支而非民族)。凡属居住各地有选举权之回民均可参加,不受地域之眼制,共应选出代表十七名,办理结果,均经依法产生。

总选所民国卅七年(1948年)1月17日,公布十七名当选国代名单:马鸿逵、马伯安、马绍武、古希贤、马步青、马启邦、张永顺、吴九如、闵湘帆、常子春、龚御众、马福林、孙绳武、杨震清、丁正熙、安 舜、马佩璋(女)。候补名单:于乐亭、马策、许晓初、薛文波、吴桐、翁毅、铁松飏、马独青、马天英、穆道厚、蔡鉴、马阁麟、温少鹤、马秀峰、石振庭、石云溪(女)[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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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居国外国民选出之代表

侨居国外国民选出之代表,计分四十一区,共应选出代表六十五名,其能顺利进行选举者,计有第一区美国西部,第二区美国中部,第三区美国东部,第四区加拿大,第五区檀香山,第六区墨西哥,第七区巴拿马,萨尔瓦多等地,第八区秘鲁,巴西等地,第九区智利,阿根廷等地,第十区古巴,第十一区占美加等地,第十五区大溪地及附近各岛,第十七区澳门,第十九区朝鲜,第二十三区印度及亚洲西南各国,第四十区欧洲及苏联,第四十一区非洲及马达加斯加各岛,共十七区,已选出代表二十二名,其馀二十四区,以种种原因,不能进行选举或计票[70],经国民政府核准暂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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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团体代表

妇女团体

《第一届国民大会名录》(民国50年10月)书末所列之未指明当选单位之代表

即系列席代表,后多数人相继递补,详见相关各省代表名单

  • 王成圣(西康冕宁人):民国72年4月18日递补为西康省冕宁县代表
  • 白崇德(河南宝丰人):民国51年5月18日递补为河南省宝丰县代表
  • 王俊杰(山东聊城人)(女):民国75年4月26日递补为青岛市妇女团体代表
  • 辛先椿(湖南澧县人):当为辛仙椿,湖南省澧县候补代表
  • 汪瑞年(安徽繁昌人):安徽省繁昌县候补代表
  • 吴道南(广东万宁人):广东省万宁县候补代表
  • 吴化鹏(蒙古昭乌达盟人):
  • 吴墉祥(山东栖霞人):
  • 李士贤(河南许昌人):民国62年10月26日递补为河南省许昌县代表
  • 李锡五(陕西褒城人):
  • 李常泰(广东新丰人):民国64年8月18日递补为广东省新丰县代表
  • 林尹(浙江瑞安人):民国54年6月30日递补为浙江省瑞安县代表
  • 姚玉珏(哈尔滨市人)(女):
  • 秦亦文(山东新泰人):
  • 胡嘉诏(江西兴国人):
  • 高占铎(河北定县人):民国76年1月8日递补为河北省定县代表
  • 高鹏云(安东凤城人):民国52年4月15日递补为安东省安东市代表
  • 许延俊(安徽来安人):
  • 孙江左(江苏金坛人):江苏省金坛县候补代表
  • 陈伟烈(浙江磐安人):
  • 陈焕章(广东饶平人):
  • 乔修梁(山东泗水人):山东省泗水县候补代表
  • 张艾媛(辽宁金县人)(女):民国73年2月20日递补为辽宁省金县代表
  • 童世荃(安徽嘉山人):民国71年12月24日递补为安徽省嘉山县代表
  • 黄铮(广东惠来人):民国55年8月29日递补为广东省惠来县代表
  • 邹代淼(湖南隆回人):
  • 葛英华(江苏睢宁人):
  • 叶祖灏(河南商城人):民国66年7月8日递补为河南省商城县代表
  • 杨伯履(广东曲江人):
  • 齐维城(辽宁义县人):
  • 盖庆成(江苏高邮人):民国65年2月6日递补为江苏省农会代表
  • 潘锦端(山西荣河人)(女):
  • 蒋默掀(湖南新田人):民国68年9月20日递补为湖南省新田县代表
  • 刘凤仪(陕西凤翔人)(女):
  • 郑曼青(浙江永嘉人):
  • 刘镇越(湖南隆回人):
  • 阎鸿声(嫩江甘南人):
  • 韩公佛(河南博爱人):
  • 韩克温(山西曲沃人):

总统府公报未详细注明递补单位及名单之代表

  • 张一中(吉林省敦化县)等七人,系现任监察委员[103]
  • 江苏等省市区域国民大会代表或候补人[104]
  • 全国性职业团体,妇女团体,及地方性职业团体,妇女团体国民大会代表及候补人[105]
  • 全国性边疆民族(满族)暨内地生活习惯特殊,及蒙古区域国民大会代表或候补人[106]
  • 全国性及地方性职业及妇女团体代表何辑屏等四人,候补人谢瑞琪等七人[107]
  • 福建等省区域国民大会代表或候补人[108]
  • 浙江等九省市区域国民大会代表或候补人[109]
  • 安徽等八省区域国民大会代表或候补人共十三人[110]
  • 福建等十一省区域国民大会代表或候补人[111]
  • 福建、河南等十一省区域国民大会代表或候补人[112]
  • 国民大会江苏等省区域代表罗奕民(江苏省如皋县)等七人及候补人胡开莹(四川省新津县)等四人[113]
  • 国民大会职业团体及妇女团体代表阮鸿鉴(盐业工会)等四十六人[114]
  • 福建省晋江县等区域国民大会代表杨文照等及候补人林梦飞等[115]

相关文献

  • 唐亚屏; 何汉章 (编). 《第一屆國民大會專輯》. 南京: 东方出版社. [民国37年11月]. OCLC 27969319.
  • 国民大会秘书处 (编).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代表席次號碼表》. 南京: 国民大会秘书处. 1948年 [民国37年] [2021-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9).
  • “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名册”民国37年 国民大会秘书处编印
  • “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名录”民国50年10月 国民大会秘书处编印
  • “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名录”民国73年1月 国民大会秘书处编印
  • “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名录”民国79年2月 国民大会秘书处编印
  • 国民大会秘书处 (编). 《第一屆國民大會實錄》. 台北市: 国民大会秘书处. [民国50年10月]. OCLC 848313030.
  • 国民大会秘书处 (编). 《第一屆國民大會逝世代表傳略》 第一至六辑. 台北市: 国民大会秘书处. OCLC 606338583.

注释及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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