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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治

区域政治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美国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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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治体系建立在采用总统制宪政联邦民主共和国的架构之上。整个体系由三个分支共同分担权力,分别是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立法权由国会行使,国会是一个两院制机构,由众议院参议院组成;行政部门则由美国总统领导,总统兼任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负责国家政策的执行;司法部门由最高法院及下级联邦法院组成,行使司法审查解释法律的职责。三权分立的设计旨在防止权力集中,并透过制衡机制确保政府的平衡运作。

在联邦体系下,美国五十个州各自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只要该权力既未赋予联邦政府,也未被《美国宪法》明确禁止,各州即可行使。每个州皆制定了自己的州宪法,虽然多依循联邦宪法的基本模式,但在具体细节上有所不同。与联邦结构类似,各州同样设有三个部门:由州长领导的行政部门、负责立法的州议会,以及负责审理法律争议的州司法体系。在地方政府层级,政府则进一步分布于或同等级的行政单位之下,并包括市镇、乡区、学区及各类特别行政区等组织,形成自上而下的多层次治理体系。

美国的政治文化强调公职人员由人民选举产生,无论是联邦、州,甚至地方政府,选举都是政治参与的核心方式。最显著的例外是总统选举,虽然各州选民可直接投票,但总统实际上是透过选举人团间接产生。选举人团制度反映了宪法设计者在州与联邦之间权力分配的考量,也使美国总统选举具有独特的运作方式。除总统之外,其他职位几乎均由直接普选决定,候选人往往需要在单一选区内获得相对多数票,便可当选,即使未取得绝对过半数亦可。

选举权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基石,根据《美国宪法》第二十六修正案,几乎所有年满十八岁的公民皆享有普选权。虽然如此,不同州在细节上有所差异,例如部分州对于有犯罪前科的公民仍设有限制,导致并非所有成年公民都能参与投票。选举制度与单一选区设计,使得美国形成了特定的政党竞争格局。自南北战争以来,美国政坛一直由民主党共和党主导[1]。两党在不同时期的立场有所调整,但自20世纪中期以来,民主党普遍倾向于推动自由派左倾政策,而共和党则多支持保守派右倾立场。与许多其他国家的政党不同,美国的两大政党并无一个严格统一的中央组织,无法全面控制党员、当选官员或政策方向。因此,党内往往存在派系或个别政治人物,可能与该党的主要立场有所出入,形成政党内部的多元化与弹性。

虽然美国的政治主要集中在两大政党之间,但第三党独立候选人也时常参与选举,虽少有在全国层级胜出,但仍能在地方选举或特定议题上产生影响力[2]。由于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制的设计,第三党通常面临结构性挑战,难以突破两党的主导地位。然而,这些小党与独立候选人有时能够影响主要政党的政策议程,或在特定的政治局势下扮演关键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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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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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瞰华盛顿特区,背后是白宫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宪政共和国,其政治体系依据《美国宪法》建立,确立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享主权的制度。联邦政府在国防外交货币与国家重大政策上拥有最高权力,而州政府则在教育公共卫生与地方事务等领域保有广泛的自治权。这种权力分配不仅反映了殖民时期以来地方自治的传统,也形成了美国今日层层分明的政治与行政架构。联邦政府由三大分支组成,分别是行政部门、立法部门与司法部门,三权相互独立并彼此制衡。

行政部门

美国联邦政府的行政部门由总统领导,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负责执行联邦法律并管理国家的日常事务。总统由全国选举产生,但实际上是透过选举人团间接完成。总统任期为四年,可连任一次,其权力包括签署或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任命联邦官员和法官(需参议院批准)、担任武装部队总司令,以及制定外交政策。根据《美国宪法》,总统的权力独立于立法机构,这意味著他并不需要依附于国会才能行使行政权。然而,宪法同时规定总统的权力必须受到制衡,例如任命官员与签署条约需要获得参议院的同意,这确保了行政权不会无限制地扩张。副总统则兼任参议院议长,一旦总统无法履职,副总统便会依序继任。

总统的角色在美国政治中至关重要,不仅因为其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力,还因为其作为国家象征的地位。总统的决策往往对国内政策和国际关系产生深远影响。例如,总统可以通过行政命令直接制定政策,但这些命令可能受到司法部门的审查。此外,总统的外交权力使其在国际舞台上代表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条约(需参议院批准)或进行谈判。

行政部门不仅包括总统,还包括副总统、内阁以及众多联邦机构内阁由各部门的部长(如国务卿国防部长等)组成,这些部长由总统任命,负责管理特定领域的联邦事务。此外,联邦政府还设有诸如联邦调查局(FBI)、中央情报局(CIA)等独立机构,这些机构在总统的监督下执行特定的职能。行政部门的独立性确保其能够迅速应对国内外事务,但同时也受到其他部门的制衡,以防止权力过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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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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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大厦

美国的立法权由国会行使,国会由参议院众议院组成,采取两院制结构。参议院由每州选出的两名参议员组成,共有100名参议员,任期六年,旨在代表各州的利益。众议院则根据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席位,共有435名众议员,任期两年,反映人口较多的州拥有更多代表权。这种设计确保了小州和大州在立法过程中都能有一定的影响力,体现了联邦制的平衡原则。

国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这些法律涵盖税收、预算、国防、贸易等广泛领域,还掌握财政预算宣战权弹劾权。法案需经两院通过并由总统签署才能成为法律。如果总统否决法案,国会可以通过三分之二多数推翻否决,这种制衡机制确保了权力的分散。此外,参议院在某些领域拥有特殊权力,例如批准总统任命的联邦法官和主要官员,以及批准国际条约。相比之下,众议院在财政法案(如预算和税收)的发起上拥有优先权。

美国参议院的权力在全球范围内较为独特。与许多其他国家的上议院相比,美国参议院的权力比其他国家的上议院强大,不仅在立法中扮演重要角色,还拥有对行政和司法部门的监督权。例如,参议院可以通过弹劾程序审判总统或其他联邦官员,这种权力在其他国家的类似机构中较少见。国会的两院制结构及其权力分配,体现了美国宪法对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强调,旨在防止任何一个部门独揽大权。立法机构的权限广泛,与行政部门之间经常存在互动与摩擦,这正是制衡原则的具体展现。

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由最高法院和下级联邦法院组成,负责解释《美国宪法》以及联邦法律和规章。最高法院是美国司法系统的最高机构,由九名大法官组成,这些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终身任职,除非辞职、退休或被弹劾。最高法院的首要职能是审理涉及宪法和联邦法律的案件,特别是涉及重大争议或跨州纠纷的案件。此外,最高法院亦能够推翻国会制定的法律或行政部门的政策,确保法律符合宪法

司法部门的独立性是美国政治体系的基石之一。联邦法官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的直接影响,确保他们能够公正地解释法律并解决争端。最高法院的裁决对全国具有约束力,其判决往往对社会和政治产生深远影响。例如,自从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司法审查原则以来,最高法院的角色逐渐扩大,成为决定宪法争议的最终仲裁者。最高法院在历史上通过诸如1954年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等判决,推动了种族平等和其他社会改革。此外,最高法院还负责解决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之间的争端,确保各部门在宪法框架内行使权力。

下级联邦法院包括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这些法院处理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与最高法院不同,下级法院的裁决可以被上诉至更高级别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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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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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州政府

美国各州政府的权力来源并非仅仅依宪法明文授予,而是基于各州固有的自治权。根据《美国宪法》,凡未由联邦政府专属掌管、且未明确禁止州行使的事项,皆由州政府自行制定法律与政策。这使得教育、家庭法契约法刑法大部分内容,以及州内商业与财产管理等事务,都属于州政府的职权范围。虽然州法律不得违反联邦宪法或国家法律,但在州界内涉及民生与地方治理的事项,基本上皆由州政府主导。

和联邦政府相似,州政府也由行政、立法与司法三大部门组成,三权分立的设计延续了国家制度的基本精神。州长是州的最高行政首长,由州民普选产生,通常任期为四年,但仍有部分州将任期定为两年。州长不仅负责执行州内法律,还在政策方向、预算安排与危机应对中扮演关键角色。州立法部门方面,除内布拉斯加州采用一院制之外,其馀州皆设有上下两院。上院通常称为参议院,下院则依州而异,可能称为众议院、代表院或大会。多数州参议员任期为四年,下院议员则为两年。州议会与联邦国会相似,负责制定州法律、通过预算,并对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司法部门则以州最高法院为核心,下辖多层级法院,处理州宪法与法律的解释及大多数州内案件。

各州宪法在细节上有所不同,但大体结构与联邦宪法相近。州宪法通常包含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并具体规范政府的组织形式及运作机制。与联邦宪法相比,州宪法往往更为繁琐,对商业、金融、公共设施、教育乃至慈善机构的经营皆有更细致的规定。这些规范的背后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各州宪法普遍强调最终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存在仅为服务公民与维护秩序。美国州政府的一大特色在于公民直接参与立法的制度。许多州允许通过公民提案公投程序,将新法案或已通过的法案提交全体选民表决。除此之外,罢免选举初选制度也是州层级政治的重要部分,尤其在美国西部的若干州更为普遍。这些制度大多源自二十世纪初进步时代的改革,旨在让公民能直接影响政策走向,而这一点在联邦层面并未被采纳。

在美国的联邦制体系下,州司法机关独立于联邦法院而存在,各州依据自身法律设计并运作司法系统,不必与联邦或其他州保持一致。虽然各州制度有所差异,但几乎所有州法院都设有初审、上诉、终审的三级制度,少数州甚至分设两个最高法院,分别处理民事与刑事案件[3]。在案件审理方面,全美高达98%的案件均由州法院系统负责处理。美国的案件类型以民事为主,约占总数的八成,涉及公民权利专利权社会安全保险等范畴。刑事案件则占两成,内容包括逃漏税务抢劫伪造文书以及毒品相关犯罪等。相比之下,联邦法院则主要处理涉及跨州争端、联邦法律、国际条约、宪法、海事法破产法等领域的案件,与州法院的司法范围有明确区隔[4]。大部分州会依案件性质区分审理层级,轻微违规如交通违章通常由特别司法管辖法院处理,而重大案件则交由具有原属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审理[5]

历史上,美国各州政府的自治传统源自殖民地时代。独立战争前,殖民地由英国王室统治,但内部已建立起若干自治机构。独立后至宪法制定前,各州实际上处于高度自治状态。当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召开时,各州代表一方面支持建立强有力的联邦政府以维持国家统一,另一方面又极力维护自身的权利。最终形成的宪政架构,正是在这两股力量间的妥协:联邦政府集中掌管国防与外交,而内部事务则留给各州自行管理。在现代,美国州政府与联邦政府的职权虽有明确划分,但在许多领域存在交集。特别是医疗、教育、福利、交通、房地产与城市发展等范畴,联邦与州的责任常有重叠。多数情况下,这种交叠被视为合作,州政府在接受联邦资金补助的同时,遵循一定的联邦标准与指引。然而,宪法框架仍确保联邦不得直接剥夺州的立法与行政权限,这种弹性平衡构成了美国政治运作的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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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

美国的地方政府为多层次体系且具有多种形式,大多数州与领地至少设有两级地方政府,即(county)与市级政府(municipality)。部分州使用不同的称呼,例如路易斯安那州将县称为“堂区”(parish),而阿拉斯加州则使用“自治市镇”(borough)作为等同县级的行政单位。在二十个州中,县之下还设有“行政镇区”(civil township)或“镇”(town)的划分,这种制度主要分布于美国东北部中西部地区。

依照美国人口普查局的分类,州以下的地方政府主要可分为四种:县级政府、镇级政府、市级政府,以及特殊职能政府。根据2010年的数据,美国共有约89,500个地方政府单位,其中包含3,033个县级政府、19,492个市级政府、16,500个镇级政府、约13,000个学区,以及37,000个其他特殊职能政府[6]

地方政府的功能与居民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职责范围涵盖警察消防服务、卫生与环境法规、公共健康、教育、交通运输及住房等领域。这些机构直接面对社区的需求,确保基础公共服务的有效运行。此外,美国地方选举多采取无党派形式,参选人往往不以政党身分竞选或治理,而是著重于具体的地方事务与社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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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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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诸县(county)地图

在美国的政治体系中,县级政府是州政府底下的重要行政分区,由各州宪法与法规授权设立。虽然名称与结构在不同州份有所差异,但其基本功能是作为州政府与地方社区之间的中介层级。路易斯安那州将县称作“堂区”(parish),阿拉斯加州则称为“自治市镇”(borough)。

县政府的具体权力在全美各州有极大的差异和灵活性。在新英格兰地区,县的主要角色仅限于司法区划,更多行政事务由城镇直接处理。而在其他州份,县则负有广泛的权责,例如房屋规划、教育管理、交通建设以及公共休闲设施的维护。在康涅狄格州罗德岛州以及麻萨诸塞州部分地区,县政府已完全被废除,地方服务由城镇或州政府直接承担。阿拉斯加州的“非建制自治市镇”(unorganized borough)面积约占该州一半,该地区完全没有县级政府,由州政府直接提供相关服务。

县的范围通常包含若干城市、镇、村庄或聚落,不同县之间的组成方式可能大相迳庭。一些大城市,例如费城檀香山旧金山纳什维尔丹佛,采取“市县合一”的模式,市政府与县政府合并成为一个统一的管辖单位,其辖区仅包含该单一城市。相对地,部分县如维珍尼亚州阿灵顿县则不再细分为更小的行政单位。另一些州份则存在“独立市”,这些城市法律上完全独立于县之外,虽然在实际运作上可能与市县合一的制度相似,但它们在法律上已不属于任何一个县。

更为特殊的是纽约市,它划分为五个行政区(borough),分别是曼哈顿布鲁克林皇后区布朗克斯史丹顿岛,每个区域同时也是纽约州的一个县,五个行政区不仅是城市内部的行政单位,负责地方治理(如教育、消防、公园管理等),同时亦作为纽约州的县,承担州层面的某些职能(如法院系统和部分行政管理)。这种行政区与县完全重合的结构在全美是独一无二的,源于1898年纽约市合并时的历史安排。

大多数县都有一个指定的“县治”(county seat),作为县政府的行政中心。县治通常设在县内的重要城镇,县政府机关以及县议会或监事会的办公场所也设于此地。在小型县份,县级的决策由全体选出的委员会负责;在规模较大的县份,则由各区域选出的监事代表分区利益。县议会或监事会的职责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征收州与地方税收、举债与分配预算、决定县政府雇员薪酬、监督选举事务、规划并维护道路与桥梁,以及执行国家、州与县的福利计画。在部分人口极少的县份,行政与立法权甚至可能完全集中于单一县政专员英语Sole commissioner,由其全面主持县政,并由附属的委员会辅助管理税收与选举。

事实上,在美国的行政区划下,多数“县”拥有比“市”更高的行政层级,涵盖城市、镇及其他未建制区域,负责跨区域职能如司法、税收和公共服务,与汉字文化圈的“”在功能和层级上有显著差异,为反映美国“县”的较高层级和广泛职能,部分地区或场合将“county”翻译为“郡”,以避免与汉字文化圈的行政单位混淆,但在通俗语境中“县”仍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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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级政府

美国的镇级政府主要存在于东北部与中西部的州份,其组织形式受到州宪法与州法规的授权与规范,作为县级政府底下的一种小型民政单位英语Minor civil division(MCD)。这些镇级政府的设立目的,是在尚未成立市级政府的地域中提供一般的治理服务。目前,印第安纳州俄亥俄州伊利诺州密西根州爱荷华州明尼苏达州威斯康辛州密苏里州堪萨斯州内布拉斯加州南达科他州北达科他州宾夕法尼亚州西维珍尼亚州(部分地区)等二十各州设有称为“行政镇区”(civil township)的镇级政府。在纽约州、威斯康辛州以及新英格兰地区,这类行政地区则通常被称为“镇”(town),而其功能与地位与其他州的“行政镇区”相近。在许多其他州,“镇”这一名称并无特定的法律含义,无论该地是否具备正式的市政法人地位,这仅是一种非正式的称呼,用来指称有人口聚居的地点。

镇级政府的具体职责与权限,因州而异。有些州赋予其一定程度的治理权力,将其归类为“行政镇区”,这些单位可能独立行使职权,也可能作为县政府的一部分来运作。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所谓的“统计镇区英语Survey township”(survey township)仅仅是一种统计用途上的区划,并不具备任何治理功能。值得注意的是,新英格兰六州的镇,以及新泽西州与宾夕法尼亚州的行政镇区,虽然在法律上是有建制的市政法人,但由于其制度并不以人口密度为依据,因此美国人口普查局仍将它们归入统计镇区的范畴。与此同时,新英格兰地区的镇往往拥有比其他州镇区更广泛的权力,其运作范围有时甚至等同于城市,能够全面行使在其他州通常分散于县、镇、市之间的多种权限。

镇级政府的运作通常由一个治理委员会(governing board)所监督,但这一机构的名称会随州而异。除了治理委员会之外,镇上往往还会设有书记、受托人或市长等官员,例如在新泽西州与犹他州的都市镇区便可见此制度。镇级政府的常见职位包括太平绅士估价官治安官等。随著20世纪行政体系的发展,许多镇级政府增设了行政官或监督官,以便更有效率地处理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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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府

美国的市级政府(municipal government)是地方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州宪法和法规授权组织及建制的地方政府,目的在于为特定范围内的人口中心提供全面的治理。市级政府的存在通常对应于一个明确划定的社区或城镇,而非仅仅是县辖区中的某个行政划分。市级政府包括被称为城市(city)、自治市(borough)(阿拉斯加州除外)、镇(town)(明尼苏达州与威斯康辛州除外)以及村(village)的各种地方政府。这一概念大致相当于美国人口普查局所定义的“建制地方”(incorporated places),但新英格兰地区的镇并未被纳入此统计范畴,同时在官方数据中也不计入不具实际治理功能的聚落。

全国范围内的市级政府在治理架构上呈现多种形式,但几乎所有城市都设有由选民选出的中央议会,并由一位地方行政长官(通常是市长)以及多个部门主管来管理城市事务。在美国西部与南部,市级政治往往采取无党派形式,候选人与政党的正式联系并不如国家或州级选举那样明显。市级政府的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类:市长—议会制(mayor-council)、委员会制(commission)以及议会—经理制(council-manager)。这三种模式是最为纯粹的形式,但随著城市规模与治理需求的变化,许多城市在实际运作中采取了两种或三种制度的混合体制,以兼顾政治代表性与行政效率。

市长—议会制是美国最古老的城市治理形式,在20世纪前几乎所有城市都采用这种制度。它的结构类似于州政府与联邦政府,由选举产生的市长担任行政部门的首长,并由选举产生的议会组成立法部门,代表不同社区或选区的居民。市长通常拥有任命城市各部门首长及其他官员的权力,有时需要议会同意,同时也有权对议会通过的地方法规英语Local ordinance行使否决权。此外,市长常常负责编制城市财政预算。而议会则负责制定城市法规、决定财产税税率并将资金分配至各个城市部门。随著城市规模的扩张,议会成员不再仅仅代表单一社区,而是往往涵盖更大的范围。

委员会制则将立法与行政的职能合并于一个由三名或以上官员组成的机构。这些委员会成员由全市选举产生,每位委员负责监督一个或多个城市部门的运作。除了各自的分工,委员会共同制定城市的政策与规则,确保市政运作统一而连贯。委员会中的一人会被选为主席,通常被称作市长,但其权力与其他委员并无实质差别。此制度在强调集体决策与责任共享方面具有特色,但也可能因缺乏集中领导而在决策效率上受到限制[7]

议会—经理制则是应对20世纪以来城市问题日益复杂而产生的制度设计。根据此制度,市议会的规模通常较小,负责制定城市法令与整体政策。这一制度的核心理念,是将大部分行政权力,包括执法与公共服务的管理,交由一位受专业训练并具备行政经验的市政经理(city manager)来执行,来落实政策与负责城市日常运作。市政经理不仅编制预算,还负责监督多数部门,并在专业能力上承担城市治理的责任。城市经理通常并没有固定任期,只要议会对其表现感到满意,便能继续留任。这一制度强调行政效率与专业化,因而被大量城市采纳。

非建制地区

在美国的地方政府体系中,“非建制地区”(unincorporated area)通常是指位于县辖区范围内,但不属于任何下层市级政府管辖的土地。这些地区不设有正式建制的市或镇政府,居民只需向县、州以及联邦政府缴纳税款,而不需额外承担市政层级的税收。这样的安排使得非建制地区的治理模式与建制市镇有所不同,内华达州天堂市便是最著名的例子之一[8]拉斯维加斯赌城大道等大型赌场与娱乐设施,实际上并非位于拉斯维加斯市内,而是位于天堂市和温彻斯特这两个非建制地区之内。大多数州份允许县政府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因此,县委员会通常可以在非建制地区行使与市议会或镇议会相似的权力,负责地方治理事务。然而,在部分州份,这些权力则被赋予镇区。

与此相关的“非建制社区”(unincorporated community)则是一种泛称,指的是某一地理范围内,居民基于共同的社会认同而形成的聚落,但并未拥有正式的市或镇的法律地位。非建制社区的类型大致可分为两种。其一是位于已建制市镇内部或跨越多个市镇的社区,例如麻萨诸塞州的海恩尼斯村,它是巴恩斯特布尔内的一个非建制村落;又如新罕布什尔州的因特韦尔,则位于巴特利特康韦两镇交界处。这类社区虽然没有独立的建制地位,但仍然属于市镇政府的范围之内。其二则是完全位于任何市镇管辖范围之外的聚落,这些社区完全属于非建制状态。明尼苏达州的霍夫兰、田纳西州的纳特布什以及亚利桑那州的尤卡都是典型例子,这些地方多为人口稀少的乡村聚落。

非建制社区有时会被划入“人口普查指定地区”(CDP),这是由美国人口普查局为统计目的所划定的区域,并不具有任何法律地位。它通常涵盖一个被官方认定却尚未建制的社区,以及其周边的居住区域,有时还可能包括其他规模较小的非建制社区。人口普查指定地区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提供准确的人口与经济数据,帮助理解非建制地区的人口分布与发展情况,而非赋予这些地方正式的行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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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职能政府

在美国的地方治理体系中,特殊地区英语Special district (United States)(special districts)是根据各州法律设立的地方政府单位,独立于州、县与市等一般地方政府。这些特殊职能政府主要用来提供某些特定服务,例如供水消防公园管理交通运输,弥补一般地方政府未能涵盖的领域[9]。这些特殊政府通常具备独立的行政与财政权,因此被视为独立的政府单位。其设立与运作依据各州法律规范,并在特定章程或创设文件中明确规定职能范围。

特殊地区可能以“区”、“局”、“委员会”或“管理机构”等不同名称出现,具体称呼取决于州法律的设计。这些机构的共同特征是它们专注于某一项公共服务,并透过独立预算与管理机制推动业务,它们的资金来源可能包括物业税使用者付费英语User pays发行债券或者州和联邦补助,这使它们能够减轻一般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纽约与新泽西港务局是美国最著名的特殊地区例子之一,它是纽约州和新泽西州之间的跨州合作机构,旨在促进两州的贸易和交通运输。它负责管理纽约大都会区的关键基础设施,包括机场(如甘迺迪国际机场拉瓜迪亚机场)、港口、桥梁、隧道以及公共交通系统(如哈德逊河捷运),在九一一事件中倒塌的世界贸易中心,便是由该机构拥有及营运。

除此之外,学区也属于一种遍布全国各地的特殊职能政府。学区专责管理包括小学中学在内的公立教育机构,在州法律的授权下,享有充分的行政与财政自主权,因此具备独立于其他地方政府的地位。学区不仅负责教育设施的运营,也掌握财政来源,如透过税收来支撑教育支出,确保能为地方居民提供稳定的基础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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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合并领地

美国拥有多处未合并领地,分布于加勒比海太平洋地区,共计16座岛屿[10]。这些地区不属于任何州份的管辖范围,并且并未依照国会通过的《组织法》建立正式的地方政府。居住于这些领地的居民可以投票选举自己的地方政府成员,其中部分地区还能选出代表前往美国国会,但仅能以观察员身分参与,并不具备正式表决权。美国的未合并领地包括长期有人居住的美属萨摩亚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以及一些无人定居的离岛,如贝克岛豪兰岛贾维斯岛约翰斯顿环礁金曼礁中途岛纳瓦萨岛帕迈拉环礁威克岛等。这些领地在美国的政治架构中占有特殊位置,既与联邦紧密相连,又未被完全纳入正式州份体制之中。

在所有未合并领地中,美属萨摩亚具有独特地位。该地是唯一拥有土著居民的领地,并由当地政府管理。虽然美国国会从未通过《组织法》来为其建立制度化的治理结构,但美属萨摩亚于1967年自行制定宪法,并自此实行自治,实施相对较大的地方自主权[11]。与此同时,其他有常住人口的领地如波多黎各,则在政治地位问题英语Political status of Puerto Rico上持续引发争论。波多黎各居民数度举行公投,讨论是否追求成为美国州份或走向独立,但任何地位上的转变最终都需经由美国国会的批准方能实现[12]

未合并领地的居民身份问题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美国最高法院在近代判例中确认投票乃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领地居民并不享有完整的投票权[13]。即使如此,他们仍须遵守联邦法律,并且必须登记加入全国兵役登记制度。这种矛盾使部分学者批评领地居民事实上被视为“二等公民”,因为他们承担了公民义务,却无法平等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法律上对这些不平等待遇的解释,主要源自1901年的“岛屿案例英语Insular Cases”(Insular Cases)判决。这一系列最高法院案例常被认为反映了当时美国的帝国主义思维以及带有种族偏见的观点,至今仍为学界与社会舆论所争议。这种不平等的政治参与机制,也影响到从美国本土迁居至领地的公民。若一名在五十州内享有完整投票权的公民搬至领地居住,便须放弃这项基本权利。这一情况不仅限制了领地居民对联邦政治的影响力,也进一步凸显出美国未合并领地在宪政体系中的特殊与尴尬地位[13]

选举

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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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00名议员的参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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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35名议员的众议院

美国的选举制度具有鲜明的联邦特征,既结合了《美国宪法》规定,又具有各州自行立法的差异性,使其选举过程既统一又分散。与英国及其他议会制国家不同,美国的选举并非依据政党名单进行,而是由合资格选民直接投票给特定候选人[14]。虽然政党在选举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投票的基本单位是候选人本身,而非整体党派名单。例外情况主要出现在部分地方政府选举,它们可能采取不同的方式。

在美国的联邦体制下,选举分为联邦、州以及地方三个层级。联邦层级的选举包括国会(参议员与众议员)与总统选举;州层级涉及州长、州议会及其他行政职位,如州务卿州检察长;地方层级则涵盖市长、市议会、县级与镇级政府的官员,具体职位因州法而异,例如某些州涉及学区或特殊区的选举。联邦选举每两年举行一次,众议员全部改选,参议员约三分之一改选,总统选举则每四年一次。州和地方选举的频率与职位则依各州法律规定。

国会议员无论参议员或众议员,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每州选出两名,任期六年,选区为全州范围;众议员则依各州人口分配选区,共有435席,任期两年,每十年根据人口普查重新划分选区。这一直接选举制度确保了国会议员对选民的直接问责。总统的产生采用间接方式,透过选举人团制度完成。选举人由各州选民投票选出,代表其州投票选举总统。选举人数量依各州国会席位总和(参议员加众议员)分配,华盛顿特区另有三名选举人,总计538人,候选人需获270票以上当选。大多数州采用“赢者全拿”制度,即普选票最多的候选人获得该州全部选举人票,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则采用比例分配。这一制度源于建国初期,设计初衷期望选举人能独立行使判断,但在现代实践中,选举人通常由政党挑选并承诺支持该党的候选人。极少数情况下,若选举人违反承诺,则被称为“失信选举人”。2020年最高法院对奇亚法洛诉华盛顿州案英语Chiafalo v. WashingtonChiafalo v. Washington)的判决确认各州可强制选举人遵守承诺。值得注意的是,在1913年《宪法》第十七修正案通过之前,美国参议员并非由选民直接选举,而是由各州议会选出。这一制度在19世纪常因州议会的腐败(如贿选)或僵局导致参议员席位空缺,引发进步时代的改革呼声,于是第十七修正案将参议员选举改为直接选举,增强了民主参与并削弱州议会的权力。

选举法律

美国选举的法律基础同时受到宪法与州法的规范。《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条以及若干修正案确立了联邦选举的基本框架,例如选举频率、总统选举方式与国会的结构等。而州法则涵盖更为具体的执行细节,包括党内初选制度、选民资格的具体规定、州选举人团的运作方式以及州与地方各级选举的管理。由于美国各州在宪政架构下享有高度自治,因此不同州之间的选举细则差异颇大。

选举权的规范亦由宪法与联邦、州法律共同确立。根据《美国宪法》,所有年满18岁的美国公民普遍享有投票权。然而,部分州对于有重罪前科者的投票权实施限制,导致不同州份间的选举权范围存在差异[15]。在选举权的扩展过程中,历史上的多项宪法修正案扮演了关键角色,例如第十五修正案保障不因种族而剥夺投票权,第十九修正案则确立女性投票权,而第二十六修正案将投票年龄确立为18岁,这些皆奠定了现代美国选举制度的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非建制领地与哥伦比亚特区在选举参与上受到限制。哥伦比亚特区虽能参与总统选举,但在国会中仅能选出一名无表决权的众议院代表。而波多黎各、关岛等其他领地仅能在当地选举中选出地方官员,并同样仅能派出无表决权代表进入国会,反映了美国领地在宪法框架下所处的不完全政治地位。

选举资金

美国选举高度依赖资金,尤其在联邦层级的大型竞选活动中。成功的竞选往往需要庞大的财政支持,其中电视广告支出占有极大比例[16]。筹集资金有各种方式,以往从民众手中筹集小额募捐通常较为困难[17],但互联网的兴起改变了这一局面[18],例如民主党人霍华德·迪恩2004年总统选举党内初选中开创了利用网上平台筹款的先河。尽管如此,两大政党仍主要依赖富豪及机构(如政治行动委员会超级PAC英语Super PAC)的资助。历史上,民主党主要依赖工会募捐,而共和党则仰赖商界与企业捐款。自1980年代起,民主党吸引更多商业捐款(尤其科技与金融业),在某些选举周期(如2008年2020年)的总募款额超过共和党,但共和党在其他周期(如2010年2014年英语2014 United States elections)表现强劲,两党募款优势因时而异。

这种对大额政治资助的依赖引发不少争议,促使国会颁布法律限制捐款对选举的影响,如1971年的《美国联邦竞选法》和2002年的《两党竞选改革法英语Bipartisan Campaign Reform Act》。反对者引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主张政治捐款属于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批评限制措施违反宪法权利。美国最高法院在多起案件中支持此观点,例如1976年的巴克利诉瓦莱奥案英语Buckley v. ValeoBuckley v. Valeo)确立捐款为言论自由,2010年的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允许企业与个人无限额捐款给超级PAC,2014年的麦卡沃恩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英语McCutcheon v. FECMcCutcheon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取消个人捐款总额上限。支持限制的一方则认为,大额捐款可能损害选举公平性。在美国,将政治捐款视为言论自由的法律观点中尤为突出,导致其选举财务法规相较于英国、加拿大或德国更为宽松。例如,加拿大禁止企业与工会直接捐款,德国则要求严格公开并设低额上限。美国常见的大额筹款在其他国家可能被视为不当影响或类似贿赂行为。

政党

政党政治

《美国宪法》在制定时并未正式处理政党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开国元勋普遍反对政党的存在。然而,在乔治·华盛顿总统卸任后不久,政党便迅速成为美国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并逐渐形成所谓的“两党制”。在这一制度下,两个主要政党长期主导著美国的选举与政治议程,对国家的政策走向产生深远影响。

在美国的党派选举中,候选人通常由某一政党提名,或以独立身分参选。各州在候选人提名的方式上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因此候选人如何获得出现在选票上的资格,往往因州而异。主要政党的候选人一般会透过党内初选党大会产生,而小党候选人或独立候选人则必须经由提名程序,收集大量签名才能获得参选资格。这种制度设计事实上强化了两大政党的优势,使其能长期保持对政治舞台的控制。自1852年以来,美国的总统大选从未由两大政党以外的候选人胜出;自1856年起,美国国会的控制权也始终掌握在民主党与共和党之间。

从20世纪初的大萧条新政时期起,民主党逐渐定位为偏向中间偏左的政党,强调政府在经济与社会政策中的积极角色。随著1960年代民权运动的推进,民主党在社会议题上的自由派取向更加明显。相对而言,共和党则逐步发展为中间偏右的政党,强调自由市场、个人责任与有限政府,并在保守派与宗教群体中具有深厚基础。然而,两党内部并非单一意识形态,往往包含不同派系与立场,形成多元的内部动态。

民主党与共和党的长期对立,巩固了两党制在美国政治中的基础。多项制度性因素强化了美国的两党制。首先,单一选区相对多数选举制度(即“得票最多者胜出”)依据杜瓦杰法则,自然倾向于形成两党制,与一些实行多席选区或比例代表制的民主国家形成鲜明对比。其次,19世纪出现的“政党选票”制度,即由政党印制候选人名单并分发给选民,进一步巩固了主要政党的影响力。随后,随著各州陆续采用澳大利亚式的不记名统一选票制度,州立法机关得以制定更严格的选票准入英语Ballot access法规,例如要求新兴政党在极短时间内收集大量签名,从而大幅增加小党参选的难度。这些制度设计,进一步确保了民主党与共和党的主导地位,美国的政党政治因此形成一种长期稳定却高度竞争的格局。虽然第三党如绿党自由意志党等偶尔在地方或州层级取得有限席位,但在全国层面选举的影响力依旧极为有限。

历史上,美国曾出现过多个第三党,但大多未能持续超过十年。一些第三党是由具个人魅力的政治人物发起,例如西奥多·罗斯福的“进步党”(俗称“公牛党”)与罗斯·佩罗美国改革党;另一些则在特定地区拥有一定影响力,如美国社会党明尼苏达民主—农民—劳工党威斯康辛进步党英语Wisconsin Progressive Party纽约州保守党等。此外,仍有部分小党长期参选,即使鲜有赢得公职,也借此推广其关注的议题,例如自由意志党自然法则党英语Natural Law Party (United States)和平与自由党等。

近年来,美国最成功的第三党候选人来自罗斯·佩罗创立的美国改革党。1996年总统大选中,佩罗代表改革党赢得约8%的全国普选票。1998年,杰西·文图拉(Jesse Ventura)代表美国改革党当选明尼苏达州州长,成为改革党首位赢得州长职位的候选人,但改革党在2000年后因内部分裂逐渐失去影响力。另一表现突出的第三党是自由意志党,根据2020年数据,其在全国拥有约600-800个地方选举职位,如市议会和学区委员会成员,但尚未赢得联邦或州级重要职位。

波多黎各作为美国未合并领地,拥有独立的政党系统,与美国本土的民主党和共和党无直接隶属关系。主要政党包括波多黎各新进步党(PNP)、波多黎各人民民主党(PPD)和波多黎各独立党(PIP)。新进步党主张波多黎各成为美国第51州,强调完全融入美国;人民民主党支持维持现有自治领地地位,强调地方自治;独立党则推动波多黎各完全独立,脱离美国管辖。

政党组织

与许多国家强调中央集权的政党不同,美国的主要政党缺乏强势的中央组织,无法集中决定政党立场与政策,也无法对党内成员进行奖惩或开除。政党委员会或全国党代表大会固然能为某些候选人背书,但最终能否成为正式候选人,往往由参加初选的选民决定。因此,即使民选官员背离党的立场、跨党派投票,他们也不必过于担心遭受党的制裁,这种现象使美国政党展现出高度的松散性与灵活性。这种松散结构部分源于美国联邦制的历史根源,以及19世纪以来初选制度的发展,旨在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并促进基层民主参与。

在美国,政党的主要功能集中于筹款与选举。民主党全国委员会(DNC)与共和党全国委员会(RNC)是各自政党的最高层级机构,但其职能并非指导政策或管理党员,而是为选举提供资金与资源。除此之外,各政党还设有专门的竞选委员会,例如民主党国会竞选委员会(DCCC)和参议院竞选委员会英语Democratic Senatorial Campaign Committee(DSCC),以及共和党全国国会委员会英语National Republican Congressional Committee(NRCC)和全国参议院委员会英语National Republican Senatorial Committee(NRSC),协助不同层级的候选人参选,然而这些委员会也无权直接干预候选人的竞选活动。特别是在总统选举时,候选人成为事实上的党魁,他的个人声望往往影响到下层候选人的选情。而在中期选举中,选民的投票倾向则常被视为对现任总统施政的公投[19][20],例如2022年中期选举被广泛解读为对拜登政府表现的评价。

美国政党的松散性还表现在选民的政党认同上。选民可以自由注册加入民主党或共和党,但这种身份并不赋予特别的权利或义务,也不会限制选民的投票选择。选民甚至可以随时变更政党登记。这意味著政党会员资格在美国相对宽松,与英国或其他实行严格党纪的国家不同。当某人决定参与竞选时,他的政党身份才真正凸显出来,因为他需要在多数州经过初选以获得党的提名。初选类型因州而异,包括封闭初选(仅限注册党员投票)、开放初选(允许非党员参与)以及半开放初选,这进一步削弱了党中央对提名过程的控制力。党内委员会可能会支持某位候选人,但最终能否出线取决于参与初选的选民投票,这使得党中央难以完全掌握候选人提名权。某人即使在初选获胜后背离党的立场,政党也无权开除其党籍。这使得美国政党更像是松散的“选举机器”,主要透过地方支部、委员会与议会党团在选举时才展现功能,而在非选举时期则显得十分低调。尽管如此,政党在非选举时期仍会从事一些辅助活动,例如透过智库基金会进行政策研究,如共和党的传统基金会或民主党的美国进步中心

在联邦层级,虽然两大政党都设有全国委员会,但委员会主席并不是真正的党魁。全国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因党而异,但多由州级代表与党内重要人士组成。他们的主要职能是筹款、协调选举策略,尤其是总统选举的资源分配,而不是控制党内成员的行动。因此,美国政党的“领导人”并非固定,而往往取决于谁能够凝聚多数人的支持。实际上,总统、国会两院领袖等高阶官员才是党派的事实领导人,但他们的权威也依赖于党内成员的自愿追随,而非强制性的党纪。全国委员会在总统选举年还负责组织全国党代表大会,制定党纲(虽然党纲对候选人无强制约束力),并处理如民主党超级代表的提名争议。

在国会选举中,两大政党各自拥有专门的“国会山委员会”(Hill committee),负责组织和支援竞逐国会议员席次的候选人。例如,民主党国会竞选委员会为众议院民主党候选人提供数据分析和广告支持,以确保在国会中争取更多席位,而不是制定政策或维护党内一致性。至于在州与地方层级,两大政党都依据各州法律设有分部,这些分部的组织结构与职能会随州法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加州党组织因其庞大选举规模而更为复杂,而人口较少州份如怀俄明州则相对简单。地方党部在基层选举中发挥关键作用,如动员选民和协助初选运作,这强化了政党在地方层面的灵活性。

21世纪以来,随著美国政治极化英语Political polariz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的加剧,一些学者指出美国政治日益“全国化”。即使是地方公职选举,候选人与政党也往往聚焦于全国性议题,并与总统大选产生紧密联系。这种趋势削弱了地方事务的独立性,使得政党组织的运作更大程度上与全国政治气氛相互影响[21][22]

压力团体

在美国政治体系中,压力团体(或称特殊利益团体)代表特定选民群体的利益,积极推动有利于其利益的政策。这些团体涵盖广泛的领域,从商业组织到劳工团体,再到宗教或族裔团体,各有其关注的议题。例如,商业组织倾向于支持降低公司税率和限制罢工权利的政策,因为这些措施有助于提升企业利润并减少劳动争议的影响。相对地,劳工团体则积极推动最低工资立法和集体谈判的保护,以确保工人的权益得到保障。除了经济相关的团体,其他私人利益团体则关注更广泛的政策议题,这些议题往往与其组织的价值观信仰密切相关。例如,教会可能推动与宗教自由道德相关的立法,如反对堕胎或支持宗教教育英语Religious education。族裔团体则可能专注于移民政策英语Immigration to the United States种族平等或文化保护等议题。这些团体的活动范围超越经济利益,试图影响社会政策的方向。它们通常透过与国会议员的直接沟通、参与听证会或动员其成员进行草根运动,来实现其目标。

随著政治环境的演变,压力团体的数量和影响力不断增长,尤其是在联邦层面的游说活动中。它们不仅影响国会和联邦机构的政策制定,还透过政治行动委员会(PAC)参与选举资金的运作,试图塑造美国的政治格局。根据联邦选举法规,政治行动委员会对候选人的直接捐款金额受到限制,例如个人或团体对单一候选人的捐款上限受到严格规定。然而,政治行动委员会在独立支出方面则不受限制,可以自由花费资金来宣传某种观点或支持特定候选人的当选。例如,它们可能制作广告、组织活动或发起宣传运动,以影响选民的选择。根据2008年的数据,美国有4,292个政治行动委员会在运作[23]

随著压力团体的数量快速增长,越来越多的组织在华盛顿特区设立办公室,直接向国会和联邦机构进行游说。这些团体不仅与政府部门互动,还积极寻求普通公民的财务和道义支持。许多压力团体专注于狭窄的议题,甚至单一议题,例如环境保护枪支权利医疗改革。这些议题对公众往往具有较大吸引力,能够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然而,这也导致压力团体与政党在争夺资金、时间和支持方面形成竞争。政党通常代表广泛的意识形态和政策立场,而压力团体的单一议题焦点使其能更精准地动员支持者,这种竞争关系使美国的政治参与更加复杂。

压力团体在政治资金方面的影响力随著选举成本的上升而持续扩大。现代选举活动,特别是联邦层面的国会和总统选举,费用极为高昂,包括广告、竞选活动和选民动员等开支。根据公开数据,2020年美国选举的总支出超过140亿美元,其中压力团体通过政治行动委员会和其他管道提供了大量资金。然而,这种对大额捐款的依赖引发了广泛争议。许多美国民众认为,企业、工会或政治行动委员会等利益团体的影响力过大,普通公民难以与之抗衡。这种观点认为,政治资金的集中可能导致政策偏向特定群体,削弱民主的公平性。

由专业经济学家组成的美国经济学会进行过一项调查,显示无论政治立场如何,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压力团体在政治过程中的普遍存在和影响力,往往为这些团体及其支持的政客带来利益,而非整体社会的福祉[24]。这种观点反映了对压力团体可能扭曲公共政策的担忧。例如,企业可能通过游说获得税收减免或监管宽松,而劳工团体则可能推动有利于工会的劳动法规。这些活动虽然合法,但被批评为优先考虑特定利益而非广泛的公共利益

宗教团体

虽然《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建立条款明文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建立国教的法律”,但由于历史与人口结构的原因,宗教团体,特别是基督教团体,仍然在政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这些团体经常以政治压力团体的形式出现,并成为政党联盟中的一部分。

在近几十年里,保守的福音派基督徒尤其活跃于共和党内部[25]。他们不仅在选举中展现出强大的组织与动员能力,也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发挥深远影响。这种影响往往转化为与道德及个人行为相关的法律制定,使宗教信念渗透至公共政策领域[26]。在一些宗教保守派人口比例较高的州份,当地的法律亦反映了这种宗教与政治的结合。例如,州政府在酒精销售与赌博方面的法规往往更为严格,以符合保守基督徒英语Conservative Christianity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

历史

政治文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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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制宪会议的情景油画

美国的政治文化源自殖民时期的经验与美国独立战争。殖民地时期,美洲社会相比欧洲具有相当独特性,因为其相对广泛的选举权已授予拥有财产的白人男性,并且选举产生的议会在地方治理上具有一定的权力与活跃度。这些民选议会负责处理土地分配、商业补贴、税款征收、救济贫困、酒馆管理及学校设置等公共事务。同时,殖民地的法院制度十分活跃,私人诉讼极为普遍,这不仅让殖民地居民获得法律与公共事务的经验,也使得不同的利益团体,如商人、地主、小农、工匠,以及各宗教与族群群体,能在地方治理中发挥影响力,而这些权力在英国本土则多半由王室贵族家族国教会所掌握。最终,美国人逐渐倾向于共和主义的政治价值,强调平等权利、公民美德,并强烈反对腐败、奢侈与贵族化。

共和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是美国建国的两大核心思想。美国政治思想的基础性文件包括《独立宣言》(1776年)、《美国宪法》(1787年)、《联邦党人文集》与《反联邦党人文集英语Anti-Federalist Papers》(1787年—1790年代)、《权利法案》(1791年),以及林肯南北战争期间发表的《盖兹堡演说》(1863年)。这些文件不仅塑造了美国的政治文化,也奠定了日后政治争论的基础。

美国政治文化中有若干核心信条,首先是“被治理者的同意”,政府的权威与合法性必须依赖人民透过自由与公正选举所表达的意愿。其次是“公民义务”与“共和美德”,这包括理解并支持政府、参与选举、缴纳税款、反对政治腐败,甚至承担军事服务[27]民主制度则确保政府对公民负责,人民可以透过选举更换代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则强调任何公民不享有特权,政府官员亦须与普通人一样受法律制约[28]宗教自由意味著政府既不支持也不压制任何宗教,而言论自由则保障公民能以非暴力方式表达意见,形成“思想市场英语Marketplace of ideas”。

在美国建国初期,经济以农业和小型私人企业为主,福利问题大多交由私人或地方来解决。然而,与英国及其他工业化国家相似,美国在大萧条之后,自由放任的经济理念逐渐失去支持,1930年代至1970年代的财政政策多采取凯因斯主义的共识模式[29][30]。1980年代“列根革命”后,自由放任的理念重新成为美国政治中的强大力量[31]二战后,美国的国家福利虽有大幅扩张,但至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末,其规模仍大致维持在国内生产总值的20%左右[32][33]。在对外政策方面,美国在二战前普遍奉行“避免卷入外国纠纷”的不干涉主义。但二战后,随著美国成为超级大国,其对外立场转向国际主义,寻求盟友以遏制共产主义,并推动经济合作。

进入21世纪后,现代自由主义现代保守主义之间的争论持续激烈,政治对立与分裂愈加明显,许多选举虽然结果接近,但往往伴随激烈争斗。2016年,美国在《经济学人智库》的民主指数中被评为“有缺陷的民主国家”,评级下降的原因包括政治极化加剧,导致社会分裂与立法僵局,以及对政府机构的信任下降和政府运作效率低下的问题[34][35][36]。根据V-Dem民主指数英语V-Dem Democracy Indices,美国在2023年被评为全球第27个最具选举民主的国家,同时也是第3个最具参与性的民主国家,显示其制度仍具有较高的公民参与度[37]

美国公立学校的公民教育教授《独立宣言》、《美国宪法》、《权利法案》及开国元勋的文章,旨在培养学生参与民主社会的能力。核心内容包括:公民有责任了解政府、参与选举、纳税及支持志愿兵役;反对政治腐败,确保政府透明;民主政府对公民负责,公民可通过选举更换总统及议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公平正义;宗教自由与政教分离,政府不得偏袒任何宗教;尊重言论自由,政府不得立法限制公民表达。此外,课程强调权力分立及联邦制,确保权力平衡与地方自治。

政党政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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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时的两党与中间派比率,可以见到民主党是美国第一大政党,但中间选民(无党派)也有很大比例,可以决定政局。

美国政党政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开国时期。《美国宪法》从未正式提及政党的议题,这主要是因为开国元勋如亚历山大·汉弥尔顿詹姆斯·麦迪逊乔治·华盛顿均反对政党,他们视为政党为可能引发内部冲突与停滞的派系,他们希望个体的公民能够投票给个体的竞选者,免受某些组织的影响[38]。然而,美国两党制的雏形却从华盛顿的顾问圈子中浮现,其中包括汉弥尔顿和麦迪逊。到1790年代,关于国家未来发展的不同观点已然成形,持有相同治国理念的人群聚一堂。亚历山大·汉弥尔顿的追随者组成联邦党,支持强大的中央政府,以促进工商业利益。另一方面,托马斯·杰佛逊的追随者则形成民主共和党,偏好权力分散的农业共和国模式。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这两个政党的对立奠定了美国初代政党政治的基础,史称第一政党体系时期。联邦党主张强化联邦权力,推动国家经济发展,而民主共和党则强调州权与农业优先。这种分歧不仅反映了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差异,也影响了国家政策的制定。到1828年,联邦党作为组织已然消失,首先被国家共和党取代,随后又转变为辉格党。与此同时,民主共和党演变为民主党,由安德鲁·杰克逊领导,主张将选举权扩大到普通(白人)男性。这一转变标志著美国政党政治进入第二政党体系的新阶段,民主党强调平民主义与扩张选民基础,而辉格党则试图维持更保守的经济政策。

进入1850年代,辉格党因奴隶制度是否应扩张至西部新领土的议题而瓦解,这一争议撕裂了党内团结,最终导致辉格党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共和党,该党反对奴隶制度扩张,其首位成功当选总统的候选人是亚伯拉罕·林肯。共和党的兴起与南北战争的爆发密切相关,象征著美国政党政治在国家危机中的重塑,并进入第三政党体系时期。此后的150多年,民主党与共和党成为美国两大主要政党,虽然它们的政策、支持基础与相对实力经历了显著变化,但两党制的基本框架持续至今。

南北战争结束后,重建时期(1865年—1877年)与镀金时代(1870年代—1900年代)是美国政党政治的重要时期。在南方邦联战败后,共和党因成功维护联邦并领导军事胜利而成为主导政党,常被称为“伟大旧党”(the Grand Old Party)[39]。共和党在全国范围内占据优势,而民主党则在“南方基地”(即坚定支持民主党的南部地区)维持强势,透过压制性的种族隔离政策阻止新获得选举权的非裔美国人投票。民主党强调州权,这一原则成为种族隔离主义者的核心理念。在全国层面,民主党反对银行与关税制度,其联盟还包括城市的天主教徒,形成多元化的支持基础[40]

进步时代(1896年—1917年)标志著美国政党政治的另一转折,进入第四政党体系时期。进步主义旨在清理腐败、振兴民主,并以科学方法解决社会问题。改革包括市政改革(改善城市治理)、公务员制度改革(以功绩制度取代裙带关系)、反腐败法案(规范选举与捐款)、总统初选(削弱党内领袖对全国党大会的控制),以及反垄断法、劳工保护(如童工法规)和妇女参政运动(最终促成1920年宪法第十九修正案)。进步领袖横跨两党,包括共和党的西奥多·罗斯福罗伯特·M·拉福莱特查尔斯·埃文斯·休斯,以及民主党的威廉·詹宁斯·布莱恩伍德罗·威尔逊阿尔·史密斯。两党在这一时代共同推动社会变革,奠定了现代美国民主与社会政策的基础。

新政时期(1933年—1938年)则为美国政党政治带来了戏剧性转变。这是由民主党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设计的一系列计划,大幅扩大联邦政府的权力和规模,旨在应对大萧条带来的经济与社会危机,包括提高最低工资、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及其他联邦服务。这些措施创造了美国政治势力的重大转移,罗斯福组成广泛的新政联盟,支持者包括农民、北部城市居民、劳工组织、欧洲移民、自由派、知识分子与改革者。此后,民主党因此成为美国政坛的主导政党,控制著总统职位至1952年,并在大多数时间控制著国会两院,其优势一直持续到1960年代末。这一时期史称第五政党体系时期。

1960年代,新政联盟的瓦解是美国政党政治的关键转折点。由民主党总统林登·约翰逊推动的1964年《民权法案》与1965年《选举法案》,开始令南部白人种族隔离主义者脱离民主党。理查德·尼克松的“南方战略”加速了这一过程,将南部白人吸引至共和党,并且往后数十年内在美国南部形成坚实的共和党保守派根据地。1980年,民主党人卡特败于共和党候选人朗奴·列根,列根以小政府、自由贸易与减税为竞选主题,主张这些政策将刺激经济成长,并透过“滴漏效应”惠及中下阶层。共和党此时被形容为依赖三个支柱:主张社会保守主义基督教右翼、支持小政府财政保守主义,以及强硬的反共军事政策

1990年代至今,美国进入政治极化时期。伴随意识形态分歧与政治极化的加剧[41][42],美国政坛出现更多“党派分类”现象,即自由派共和党人与保守派民主党人逐渐减少[43]。美国政党对立加剧,民主党批评共和党的小政府、企业减税和市场经济政策可能加剧经济不平等财政赤字;共和党则批评民主党的多元文化主义社会福利计划可能增加财政负担并削弱经济竞争力,类似欧洲高福利国家的挑战。根据国会表决投票排名,共和党向右倾斜的幅度大于民主党向左倾斜[44]。共和党策略家纽特·金里奇引入强硬的竞争策略[45],改变了国会中将对手视为合作伙伴的传统规范,强调击败对方的重要性[46]卡尔·罗夫则主张选举胜利来自激励党派核心支持者,而非吸引中间摇摆选民,并采取攻击对手强项的策略,例如在竞选广告中质疑对手的兵役纪录[47]。两党在此期间均出现争议性说法,例如共和党对班加西事件的指控[47],以及民主党对共和党政策的夸大诠释,反映了政治话语的日益对立。

第一次特朗普总统任期(2017年—2021年)进一步改变了共和党的方向[48]。共和党从列根时代强调自由贸易和减税的传统保守主义,转向民粹主义经济民族主义,持续推动减税(如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但反对全球化,采取保护主义政策(如对中国加征关税、退出TPP)。特朗普强调草根诉求,吸引工人阶级选民,关注反移民和美国制造业复兴。其政府反对跨性别权利(如禁止跨性别人士参军),但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场较为模糊。共和党基层逐渐以白人蓝领和乡村选民为主,而部分传统商业阶层转向支持民主党。与此同时,民主党失去部分工人阶层支持,转而吸引更多高教育程度选民。两党均产生了具有相当争议的指控,例如共和党对2020年总统选举结果的质疑(国会山庄骚乱),以及民主党对俄罗斯干预2016年总统选举的强调(通俄门事件)。

选举史

在美国殖民时期与独立战争后的年代,投票方式与今日截然不同。当时的选民并非秘密投票,而是公开到投票场所,直接表明自己支持的候选人。秘密投票被视为“懦弱”或“不光明正大”的行为[49]。最初,各州法律规定只有拥有财产者才享有投票资格,但随著民主化的进程,至1828年安德鲁·杰克逊当选总统时,几乎所有白人男性都已获得投票权[49]

19世纪后期,投票逐渐采用纸张选票的方式。然而,由于选民人数扩大,其中不少人不识字或拼写错误,往往导致选票作废。这促使各政党自行印制“政党选票”并发放给支持者,选民只需将整份政党名单投入票箱,或直接交给选举官员即可[49]。这种方式虽方便,但使得选民无法分开选择不同政党的候选人,即所谓的“分裂投票”受到限制。1859年以前,美国各地并没有由政府提供的官方选票,所有选票均由政党印制[49]。在城市中,选民往往需要穿越对立政党支持者的群众才能到达投票地点,而这些人群有时会以阻挠甚至恐吓的方式干扰选举。除非干预行为“明显”且“足以恐吓普通人”,否则这类阻止投票的情况大多被容忍。19世纪中期的数十年间,仅因选举日的骚乱就造成至少89人丧生[49]

直至19世纪末期,美国各州才逐步采用源自澳洲的不记名投票制度[49]。尽管有人忧虑此举会使国家充满“卑劣之徒”,但不记名投票最终成为全国标准。此制度的最大改变在于保障选民的私隐,避免因公开投票而导致政治任用成为政党酬庸。同时,由政府统一印制的官方选票也取代了政党自行发放的名单,确立了较为公平的选举机制。

投票权的扩张在美国历史中有几个重要节点。1792年至1856年间,白人男性的财产资格逐步取消,更多人能参与政治[50]。1868年,第十四修正案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的个人均为公民,理论上保障了非裔美国人的投票权,但在美国南部《吉姆·克劳法》的限制下,多数非裔仍被剥夺投票资格。1920年,第十九修正案通过,女性在全美各州获得投票权。1960年代,随著《民权法》的推行以及最高法院的裁决,纳税或财产要求被正式废除,少数族裔的选民登记与投票权获得更有效的保护。1971年,第二十六修正案通过,将投票年龄下调至18岁,使更多年青人能够参与政治生活。

批评与争议

美国政治系统长期以来面临多方面的批评与争议,这些问题涉及代表性不足、民主制度设计的缺陷以及文化与经济精英对政策的影响。尤其是自2000年代以来政治极化加剧的背景下,这些争议反映了公众对政府是否有效代表和服务美国人民利益的质疑。

美国的非建制领地(如波多黎各、关岛)及华盛顿特区的居民在联邦层面的代表权不足,成为一大争议。这些地区的公民无法在国会中拥有投票权的代表,且在总统选举的选举人团中也缺乏充分参与。此外,某些州对重罪犯剥夺投票权,进一步限制了部分群体的政治参与。同时,女性、非裔、拉美裔、原住民、LGBT群体在政治代表性上处于相对劣势,这种结构性不平等引发了对民主公平性的质疑。根据研究,这些群体在国会和州级立法机构中的比例远低于其人口比例,显示出政治系统未能充分反映美国的多元人口结构。

另一个重要的批评是,美国政治是否过度受到经济和文化精英的影响。部分观点认为,少数经济精英通过政治捐款和游说活动,塑造了有利于其利益的政策,例如税收减免或放松监管。这种现象在2010年最高法院对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的判决尤为显著,该案允许无限额的政治捐款,进一步加剧了财富对政治的影响。同时,部分民众担忧传统价值观正在被削弱,例如家庭结构或宗教信仰,引发了关于文化变迁与政治影响的激烈争论。

美国政治制度的结构性问题也引发了对民主有效性的质疑。参议院的席位分配给予人口较少的州更大权重,例如怀俄明州(人口约58万)与加利福尼亚州(人口约3900万)各有两名参议员,这导致小州的利益在立法中被放大。同样,选举人团制度使总统选举的结果可能与全国普选票不一致,例如在2000年和2016年的总统选举便发生过这种情况。不公正划分选区和“赢者全拿”投票制度进一步加剧了代表性失衡,导致立法和最高法院裁决可能与多数民众意愿脱节。根据2020年剑桥大学班奈特公共政策研究所的“全球民主满意度”研究,58.2%的受访者对其政府系统表示不满,这是自1995年有记录以来首次超过半数[51]

近年来,政治极化的加剧使这些争议更加突出。昆尼皮亚克大学于2022年8月的民调显示,69%的民主党人和共和党人认为美国民主正面临崩溃的危险。例如2020年总统选举后对选举结果的争议,这进一步削弱了对民主程序的信任,部分人士相信(尽管缺乏证据)少数族裔选民存在大规模选举舞弊,阻碍共和党胜选,这种观点加剧了政治对立。与此同时,美国缺乏全民医疗或单一支付医疗系统,依赖雇主提供的营利性私人医疗保险,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医疗模式形成对比,引发了关于公平性和可及性的争议。

参见

参考文献

参考书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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