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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作品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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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著作物依美国版权法规定,定义为“美国政府官员或雇员于其公务范围内所备之著作物”[1]。此处所称之政府仅及于美国联邦政府,不包括各州及地方政府。据1976年美国版权法第105节[2],美国政府著作物不受美国国内版权法保护,属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

该法案仅及于美国联邦法律适用范围之美国国内著作权。合众国政府声称在其他国家仍拥有这些著作物版权。[3][4]
美国政府所发行的其他版权物并不就此进入公共领域。例如说,政府出版品可能包含了承包商的或已确保的版权物、转让给美国政府的版权物、或有其他出处的著作权资讯。[5]此外,美国地方政府著作物版权受辖于其自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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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第一部有关政府著作物版权的联邦法规是1895年美国颁布的《印刷法》。[6]该法第52条规定,“政府出版物”之副本不可主张著作权。
在1895年之前,没有任何的法院判决曾考虑过政府自身的版权主张。法院曾考虑过的是可否就法条、判例、政府法规等主张版权,结论是此类物件根据公共政策非属版权物。[6]但由州政府雇员为自家政府所备的其他资料,特别是由法院书记官准备的导言、纲要、注释等,则由各州享有其著作权。[6]
1909年《版权法》首度论及政府出版品的著作权状况。该法第7节(后编入《美国法典》第17编第8节)规定:“ 美国政府之任何出版物,连同其全部或部分之重制品,均无自有版权。”
在有1895年《印刷法》之前并无法条规范美国政府著作物之版权。法院则判定联邦政府雇员无权就其为政府所备之作品主张著作权。[6]另有判决之立场为,若文本内有联邦或州级法院之判决、法规、和政府法令与裁决等司法规程,则具前述文本的书籍不得由个人主张著作权。[6]否定其版权是基于公共政策:法律和政府规章与裁决等资料必须向公众免费提供,并尽可能广为周知。因之此类文书之复制和传播不得有任何限制。[6]
法院判决书文本之著作权虽遭否定,但法院书记官所自行添加的资材(如导言、纲要、注释、索引等)却被视为其本人之著作权,尽管人是受政府所聘雇以负责记录并汇整法院判决书。[6]堪称由这些案例所确立的原则是,政府雇员于公共政策规范以外所备之资料为版权物,且自行准备此类资料的雇员可据有其著作权。[6]
1895年之前,似无法院判决指示美国政府可否获取,或持有,非公共政策规范之资料版权,[6]但州府于此确有疑义。在19世纪,各州大部分的公共印刷都由私人出版商秉合约完成。然而,出版商无以承担印刷出版的费用,除非能获授专属权。为使州府得以授权出版商,一些州颁布了法律,规定法庭书记官或其他州府官员以官方身份所准备的可主张版权资料,应由州府,或代表州府者,取得著作权。此类为州府利益而取得之著作权由法院继续维持。[6]
在1895年之前有两起案件,涉及个人作者(或其继承人)对为美国政府所备,或取自美国政府,的资料之权利疑义而受瞩目。Heine v. Appleton一案裁定一名艺术家无权主张版权于其身为马修·培里准将远征队成员时所绘图画,这些图画属政府所有。在Folsom v. Marsh一案中,乔治·华盛顿的书信和其他私人著作之集录已由其后人出版并享有版权。美国政府收购其手稿被裁定为不影响著作权。被告辩称政府对这些手稿的所有权使任何人皆可据以出版之论点遭驳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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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的《印刷法》将政府文件之印刷、装订、和发行收归政府印刷局,首次明文禁制政府出版物著作权。[6]该法第52条规定公共印刷厂可出售“以雕板或金属沉积板复印之任何政府出版品”,带有但书:“任何以雕板或金属沉积板复印之此类政府出版品副本连同其他政府出版品均不得主张著作权。”。
《印刷法》中有关政府著作物版权的条款很可能导因于“理查森事件”。事涉1890年代末众议员詹姆斯·丹尼尔·理查森(1843-1914年)试图将政府出版之总统文告集版权归诸于己。[7][6]
1909年著作权法第7节(后编入美国法典第17编第8节)规定“美国政府之任何出版物或衍生之任何重制品,无分全部或部分…均无版权…”第7节另含一条“保留条款”,明定“政府单列或含括于公共文书中之出版品或再制品,其中之任何版权物不得被视为致使著作权产生任何之缩减或废除,或授权该版权物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即可被使用或挪用。” [6]
委员会在其后于1909年入法的该案之相关报告中解释插入保留条款“原因为,政府常欲于其出版物中使用版权物并征得著作权人之同意,而此前每次都为此举通过特别法案,规定政府之此类使用不应被视为授予任何人使用内含于政府出版物之版权物的权利”。[6]
现今管制美国政府作品的《著作权法》之章节发布于1976年,内含于1976年《著作权法》。众议院对该案的立法报告指出“该法案第105节之基本前提同于”原法律第17编第8节。[8]
1976年法案第403节引入事关主要由一项或多项政府著作物所组成的文书之新规定,此类作品本质上不得主张版权,除非另含一份著作权声明明指著作中哪些部分非美国政府著作物故得受版权保护。根据众议院报告,此规定
针对一项技术上合乎现行法律,却饱受批评的出版实务。政府著作物进行商业性出版或再版时,实务上通常会在引言、编辑、插图等处增添若干的“新内容”,再以商业出版商的名义附加通用版权声明。这绝非向公众表示该著作大部分内容不受版权保护,可自由使用。[9]
“令声明具有意义而不要误导”,1976年版权法第403节规定,当复制品“主要由一项或多项美国政府著作物”构成时,版权声明(若有)应标明是主张著作中哪部分的版权。不符此要求者被视为声明阙漏”,将导致作品失去著作权保护,除非适用于某些例外情况。[9][10]
1988年的《伯恩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将法律改成1989年3月1日及之后所出版之著作副本其版权声明可有可无,并修订了第403节。法案修订后,版权声明对于确保版权保护不再必要。但附加声明仍具某些益处,特别是用以挑战被告的无辜侵权主张。质疑声明之适切性可为侵权损害评估的因素之一。在修订后的第403节中,以美国政府著作物为主所构成的著作不具这些益处,“除非所出版的副本或录音制品上之版权声明对侵权诉讼被告一造所接触者包含一项声明,以正面或反面方式,指明其副本或录音制品中该部份包含受本法保护之任何著作”。
限制
与美国政府著作物不同的是,出自政府合约承包人之著作物受美国版权法保护。版权归属则取决于合约条款和承包类型。不同机构之合约条款和承包条件各自不同。与NASA或军方所订之合约可能大异于与民用机构签订者。[11]
民间机构和NASA受《联邦采购条例》(FAR)规制。FAR中有多项条款足可影响著作权之归属。FAR第27.4次编-资料与著作之权为民间机构和NASA提供了著作权指引。此外,一些机构可能还各有必须遵从的FAR补充规条。
据《联邦采购条例》资料权利通用条款(FAR 52.227-14),政府对于履约过程中首次产生或交付之所有资料拥有无限权利,除非承包者主张版权或合约另有规定。而除非机构内之《联邦采购条例》补充规条另定,否则基于或包含于履约过程中首次产生之数据,并以科技论文发表在学术、技术、专业等期刊、研讨会论文集、或类似刊物上,则承包商可主张其版权。承包者须有合约主管官员的明确书面许可方能对履约过程中首次产生的所有其他著作主张或行使版权。但若合约包含第四替代条款,则无需合约主管官员许可即可主张版权。每当承包商对电脑软体以外之著作主张版权时,政府及其代表均被授权对该版权物进行复制、制作衍生作品、分发、表演、和展示。对于依FAR合约制作之电脑软体,政府受许可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向公众分发,[12]但对于“商业现货软体”,政府所获许可通常不会优于其他客户。
联邦政府可持有受让物之著作权。[2]版权法对美国政府著作物的定义不包含政府拥有但非由其所创之著作物。[1]例如联邦政府1837年出价3万美元自美国前总统詹姆斯·麦迪逊遗孀多莉·麦迪逊手中买下的总统手稿。[13]此举若可解读为连同纸本涵盖版权,即是此类受让之例。[14]
若干独立机构、公司、和联邦所属子公司之著作或不被视为“政府著作物”,因之或受版权保护。例如美国邮政署所制作之物通常受一般性版权保护。[15]自1978年1月1日起,美国邮政署大多数的资材、艺术、和设计,连同所有邮票,均受版权法保护。前美国邮政部之著作则属于公共领域(因前为内阁部门)。
美国法典第15编 § 第290e节授权美国商务部长据《标准参考资料法》确保商务部著作物之版权。[16][17]2020财年的《国防授权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NDAA)授予12个联邦政府机构的文职员工保留并持有创作于工作期间以供学报或期刊出版之著作物版权。
美国政府著作物之缺乏版权保护并不适用于美国地方政府著作物。因此,州或地方政府著作物可为版权物。一些州已放弃自身大部分著作物于版权法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置之于公有领域。如佛罗里达州的州宪和法律[18]已将其政府著作物置之于公有领域。美国领地(如美属萨摩亚和前太平洋群岛托管地)[19]在版权方面被视为美国政府。因此,这些地区的著作物归于第105节之范畴而不受著作权保护。[20]
特定著作物,尤其是政府机构的标志与徽章,虽无法主张版权,但仍受类似于商标法的其他法律保护,旨在保护标志之来源或可靠度。例如中央情报局的局标、局名、和首字母缩略字之某些使用受1949年《中央情报局法》(美国法典第50编 § 第403m节)规制。
政府法令
美国著作权局认为“政府之法令”,如司法见解、行政裁决、立法条例、公共法令、及类似的官方法律文书,出于公共政策之缘由不得主张版权,并适用于此类著作物,无分出自于联邦、州府、或地方,出于外国政府者一体适用。[21]
参见
- 美国机密资讯
- Public.Resource.Org
- 美国地方政府著作物版权
- 资讯自由法 (美国)
- 美国的开放数据
- 公有领域
参考资料
Wikiwand -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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