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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印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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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印刷法》[1]是将美国政府文书之印刷、出版、装订、和分发收归美国政府出版局的法律。[2]该法案修订了公共印刷法,确立政府印刷局(GPO)和联邦托存图书馆计划各于分发政府资讯方面所为何事,并委由受GPO监督的公共文档主管领导该计划。[3]
理查森事件与禁制政府作品版权
《印刷法》第52条规定迄今有效。公共印刷商可销售“以雕板或金属沉积板复印之任何政府出版品”,带有但书:“任何以雕板或金属沉积板复印之此类政府出版品副本连同其他政府出版品均不受版权保护。”[2]
这项禁令很可能因“理查森事件”而起。事件涉及时任印刷出版联合委员会主席的众议员詹姆斯·丹尼尔·理查森(1843-1914 年)。[4]
在印刷法案审议期间,联合印刷委员会正准备出版《总统致词与文件合集》。
联合委员会上交众议院的《印刷法案》中,第53条(后为1895年法律的第52条)规定公共印刷商可销售复印用印板。此一条款显由詹姆斯·理查森先生提出,意在便于自印总统致词。第53条在众议院遭受抨击,理由是个人可能借由印板复制政府文书而主张版权。随即有提议在第53条中另加但书:“任何以雕板或金属沉积板复印之此类政府出版品副本均不受版权保护。”反对者心有不足但接纳进一步建议,在但书中再加“连同其他政府出版品”等字句。该但书入法后原样通过。
或许反对派已预见后来之事并试图先发制人:在理查森先生辑录几卷总统致辞并获国会授权政府印刷局印制发行后,其中若干卷印出归属理查森先生之版权声明。
当受国会质疑时,理查森众议员辩称版权主张非针对政府,唯针对第三人,且仅限于其编务所出之原创内容。其他国会议员强调他无权对编务所出主张版权,因其由国会授权之印刷品所制。随后,参议院印刷出版委员会审查此事并强调第52条之但书已排除理查森先生之版权主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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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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