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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紧急特别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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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紧急特别会议(英语:Emergency Special Sess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前译联合国大会紧急特别届会,是联合国大会的计划外会议,旨在就特定问题提出紧急建议。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章,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常受托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1950年11月3日,大会通过联合国大会第377号决议(联合起来争取和平),由此扩大了大会的权限,可审议此前仅由安理会负责的议题。根据该决议,如果安理会因缺乏一致意见无法就某一问题作出决定,大会可在24小时内召开紧急特别会议审议同一事项。[1][2][3][4]

紧急特别会议很少见,这一点反映在联合国历史上只有11次这样的会议上。此外,除第7次和第10、11次分别重新召开4次、17次和6次外,大多数紧急特别会议为单次会议。

来由

联合国大会紧急特别会议是基于联合国在1950年11月3日通过的第A/RES/377(V)号决议,该决议授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遇似有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发生之时,如因常任理事国未能一致同意,而不能行使其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时召开联合国大会紧急特别会议,原文如下:

...特决议安全理事会遇似有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发生之时,如因常任理事国未能一致同意,而不能行使其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则大会应立即考虑此事,俾得向会员国提出集体办法之妥当建议,倘系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并得建议于必要时使用武力,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当时如属闭幕期间,大会得于接获请求后二十四小时内举行紧急特别届会。紧急特别届会之召集应由安全理事会依任何七理事国之表决请求为之,或由联合国过半数会员国请求为之。[5]

程序

召集紧急特别会议的程序载于《联合国大会议事规则》。与紧急特别会议有关的规则如下(联合国大会于1991年将需要的安理会成员数从7个国家增加到9个国家)[6]

  • 规则8(b)–应安全理事会或会员国的要求传唤
    • 紧急特别会议可由安理会九名成员联合国会员国多数票召集。这些会议必须在任何投票后24小时内召开。
  • 规则9(b)–会员要求
    • 允许联合国任何会员国请求秘书长召开紧急特别会议。
  • 规则10–会议通知
    • 要求秘书长至少提前12小时将根据第8(b)条召开的紧急特别会议的开幕通知会员国。
  • 规则16–议程
    • 各国应将紧急特别会议的临时议程与召开会议的通知同时通知成员国。
  • 规则19–附加项目
    • 在紧急特别会议期间,可以增加额外的议程项目以供出席并投票的成员三分之二多数审议。
  • 规则20–解释性备忘录
    • 要求列入议程的任何项目均附有解释性备忘录。

会程

更多信息 紧急特别会议, 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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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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