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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善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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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善继(1570年—?),字伯达,号五岳,浙江湖州府乌程县(今属湖州市)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官至福建左布政使。
生平
万历十九年(1591年),蔡善继举辛卯科浙江乡试,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中式辛丑科三甲二百二十九名进士[1]。任福建莆田县知县,调广东香山县,任内为加强对澳门的管理,颁布《条议制澳十则》。历升工部主事、南京兵部郎中。
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蔡善继任泉州府知府。任内为宋代先贤蔡襄刻印《蔡忠惠集》,并葺其祠堂,重修万安桥。行旅感戴其功绩,将其肖像悬挂在忠惠祠中,号“二蔡祠”。有库吏之子郑芝龙,年方十岁,向衙门内投掷石子取乐,误中善继额头,善继本欲鞭笞芝龙,但见其姿貌秀异,便告诫之后,将其释放。
万历四十六年升任福建按察使司副使,分巡漳南。四十八年因丁忧去职,守丧结束后,补官福宁道。天启四年(1624年),蔡善继升任广东布政使司参政,在罗定备兵。迁建文庙,修造石桥,开辟放生池,百废俱兴。五年升任湖广按察使,六年转右布政使,分巡襄阳。当时,权阉魏忠贤势力正盛,生祠满天下,郧阳抚治梁应泽踵其事,襄王倡助次至,善继辞以无资。应泽知其清操,求文为碑记,力拒之。应泽于是疏劾善继沮格。疏未上,阉党已败。
崇祯元年(1628年),蔡善继转任福建左布政使。此时,郑芝龙已从倭寇,势力庞大。官兵围剿不成,只得商议招安。廷臣以善继曾对芝龙有恩,令其治漳泉道事。芝龙随即身着囚服,接受招抚。事定之后,功劳却归于巡抚。崇祯三年(1630年),蔡善继致仕归里。卒赠太仆寺卿。清乾隆《乌程县志》有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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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编有《前定录》二卷。
家族
曾祖蔡桥。祖父蔡用章。父蔡化龙,庠生。母郁氏,继母张氏。具庆下。子真卿、长卿、玄卿。
参考文献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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