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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委员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政务院政务官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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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委员是中华民国行政院的政务官职位之一,功能相当于其他国家之“不管部部长”。该职依《中华民国宪法》设立,主要负责跨部会协调、横向联系,以及特定议题、任务的推动;其官阶与各部会首长同级,同时为行政院会议的当然成员,惟除兼任各部会首长者外,一般没有所属部会。依现行《行政院组织法》规定,政务委员定额7人至9人。
历史
- 1947年12月25日,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在第五十四条[1]设置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之职位,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务委员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第五十八条规定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得参加行政院会议。
- 1948年5月,施行的《行政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均为政务委员,另设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5人至7人,明定政务委员的额员数。
- 2012年,施行的新版《行政院组织法》部会首长不再视为政务委员,但修订政务委员得兼任〈行政院组织法第四条〉所列的委员会之首长[2]。
- 2014年1月,《国家发展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明定主任委员由行政院政务委员兼任。3月,《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明定主任委员由行政院政务委员兼任。
人员构成
依现行《行政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政务委员人数为7至9人,政务委员可兼任《行政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的委员会之主任委员[3],但《国家发展委员会组织法》、《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组织法》直接规定主任委员须由行政院政务委员兼任。
政务委员名单
现任政务委员共有9人,如下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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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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