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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作品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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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作品(英语:derivative work),在著作权法上,是一种基于已存在的一件或多件“原作”(或称“基础作品”)所创作出的具有表现力的作品。相较于原作,衍生作品是一个独立的作品,但其包含了原作中受版权保护的主要内容。举凡对原作的翻译、影视改编、编曲、戏仿及同人文化中的再创作等,都可能被视为衍生作品。

衍生作品的创作者必须对原作进行了具有原创性的实质性改动或增添,这样的作品才能作为独立的创作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都试图同时保护原著作品和衍生作品。[1] 法律通常赋予原作者阻止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其作品完整性及商业利益的权利,因此,衍生作品的创作与使用不得侵犯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在流行文化中,衍生作品也常被称为二次创作(又称再创作),但“二次创作”一词并非版权法上的正式术语,其涵盖范围常比法律定义的“衍生作品”更为广泛,特别是指同人文化中的创作活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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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义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中提及了对衍生作品的保护,虽然没有使用“衍生作品”这个术语。
翻译作品、改编作品、改编乐曲以及某件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变应得到与原著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原著作者的权利。
“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二条第3款[3]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同样未使用“衍生作品”这个名词,但是也涉及对衍生作品版权的保护。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二条
[4]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所适用的《版权条例》中,“衍生作品”被称之为“改编本”,同时也将“改编本”统一归类为“文学作品”。
在本部中 ——
“文学作品” (literary work)指除戏剧作品或音乐作品外的任何写出、讲出或唱出的作品,并据此包括 ——
“文学作品” (literary work)指除戏剧作品或音乐作品外的任何写出、讲出或唱出的作品,并据此包括 ——
(a)资料或其他材料的任何形式的编汇,且因其内容的选取或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并包括(但不限于)列表;
(b)电脑程式;及
“
”
香港特别行政区《版权条例》第II部第I分部第4条第(1)款[7]
(1)制作有关作品的改编本,是受文学作品、戏剧作品或音乐作品的版权所限制的作为。就此而言,当以书面或其他方式记录该等作品,即为制作改编本。
(2)就文学作品、戏剧作品或音乐作品的改编本而作出第23至28条或第(1)款所指明的作为中的任何作为,亦属受该等作品的版权所限制的作为。就此而言,在作出该作为时该改编本是否已经以书面或其他方式记录,并不具关键性。
(2)就文学作品、戏剧作品或音乐作品的改编本而作出第23至28条或第(1)款所指明的作为中的任何作为,亦属受该等作品的版权所限制的作为。就此而言,在作出该作为时该改编本是否已经以书面或其他方式记录,并不具关键性。
“
”
香港特别行政区《版权条例》第II部第II分部第29条第(1)款,第(2)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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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第5/2012号法律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版权保护法案《第5/2012号法律》中,“衍生作品”被细分为“衍生作品”与“混合作品”,并且都属于“受保护的作品”。
第三条
衍生作品及混合作品
衍生作品及混合作品
一、衍生作品系指将某现有之原作改动而成之作品,例如整理、配器、编成戏剧、拍成电影及翻译。
二、混合作品系指与一未经改动之现有原作之全部或部分相结合之作品。
三、衍生作品及混合作品均按保护原作之方式受保护。
“
”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5/2012号法律》第一编第一章第三[8]
虽然加拿大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定义“衍生作品”,但是在《加拿大著作权法案》第三节中确实提供了有关衍生作品的普遍认可的案例。[11][12]
“版权”……包括如下专有的权力:
(a)制作、复制、表演或出版任何著作的翻译作品;
(b)将戏剧作品改编成小说或其他非戏剧作品;
(c)将小说或其他非戏剧作品,以及艺术作品,以公开或其他方式表演将其转换为戏剧作品;
(d)对文学、戏剧及音乐作品进行录音、录像或其他录制作品,可简单复制或表演该作品;
“
”
《加拿大著作权法案》第三节[13]
在一个判例中,加拿大最高法院澄清了衍生作品的法定认可仅包括对原著的制作和再制作。同时认定凡是没有制作或再制作行为的全新的原创的作品是没有违反版权法的。
二次创作
置身在后现代脉络中的今天,基于资讯爆炸后造成人们对过去资讯、系统的瓦解,促使了不论是商业作品,还是同人、自主的作品,都充满了二次创作的局面。二次创作的媒体,可以是动漫画、话剧、舞台剧、Cosplay、电影、电视节目、小说等许多不同媒体。
二次创作并非抄袭现存作品,也不是剽窃别人的创意当成自己的作品。相反,二次创作是明显地,甚至刻意地,以某一或某些作品为焦点,将它重新演绎出别的意义,瓦解原来的脉络、系统,以创出新的抒发,甚至颠覆。
例如西西的《肥土镇灰栏记》,以包公剧《灰栏记》为蓝本作二次创作,却带出了超越原作的深层意义。它的目的不是把现存作品或创意,声称成自己的创作,而是明显地以他作,来使作者的创意及意义有更佳的发挥,达致更好的创作效果。其他例子有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无极》为蓝本的二次创作。
在二次创作中,针对一些不同的特征与手法,又有细分为若干类型:

以日本方面来说,大部分被二次创作且知情的原作者多采取默认的态度。部分创作者则对这些创作列出各项条款,例如相关作品需要为了“非营利目的”方可制作[14]。更有部分持肯定态度,认为被二次创作反而是一种致敬,只要不伤害作品的形象就是一种宣传[15][16]。
版权议题
二次创作在法律上仍然有可能侵犯他人版权。不过相关的法律是否合理,或原作者与版权持有人或版权管理机构的不同看法,目前仍在争议之中。置身同人活动本身就涵盖了明显的延伸,发售的刊物、专辑多半带有模仿的迹象,也有跟原作挑战、崇拜的意味存在,一切需求端看个人。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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