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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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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藏语བོད་རང་སྐྱོང་ལྗོངས་མི་དམངས་འཐུས་མི་ཚོགས་ཆེན་རྒྱུན་ལས་ཨུ་ཡོན་ལྷན་ཁང་།,简称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是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人民代表大会理论研究等。

事实速览 第十二届2023年1月至今主要领导, 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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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65年9月1日,召开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根据当时的宪法及地方组织法,未设置一级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其中规定:“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1]。根据上述相关规定,1979年8月14日,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首个省级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

机构设置

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有以下机构:

  • 办公厅
    • 办公室
    • 秘书处
    • 人事处(机关党委)
    • 接待处
    • 督察处
    • 翻译室
    • 研究室
    • 保卫处
    • 后勤服务中心
    • 信息中心
    • 会堂管理处
  •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 代表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
  • 农牧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

历届组成人员

第三届

第四届

第五届

第六届

第七届

第八届

第九届

第十届

第十一届

第十二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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