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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沛·阿旺晋美

中国藏族政治人物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阿沛·阿旺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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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沛·阿旺晋美藏语ང་ཕོད་ངག་དབང་འཇིགས་མེད་威利转写nga phod ngag dbang 'jigs med藏语拼音Ngapoi Ngawang Jigme,1910年2月1日—2009年12月23日),原名霍康·阿旺晋美藏语ཧོར་ཁང་ངག་དབང་འཇིགས་མེད་[1]西藏拉萨人,藏族西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曾任噶厦长官噶伦(兼昌都总管),昌都战役中消极抵抗。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投降后获释,代表拉萨与北京签订《十七条协议》。后任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首任主席;1955年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将军衔。曾先后长期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西藏文化保护与发展协会会长,为副国级领导人。2009年12月23日病逝于北京,享寿99岁[注 1]

事实速览 阿沛·阿旺晋美 ང་ཕོད་ངག་དབང་འཇིགས་མེ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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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他是有蒙古族血统的霍康家族阿尼霍康·强巴曲珍的私生子,于1910年2月1日出生在今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甲玛乡的加玛庄园,名为霍康·阿旺晋美。[1][2][3]

他于1935年娶贵族宇妥家的阿沛·才旦卓嘎为妻[4],才旦卓嘎是阿沛·萨旺钦波噶伦的遗孀,婚后他以阿沛家族继承人身份正式承袭阿沛的姓,改名为阿沛·阿旺晋美,进入贵族行列[2][5]。两人育有12个子女(7女,5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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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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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厦政府四名孜本在英国驻拉萨使团的花园中。左二为阿沛。

1910年至1927年,他帮助母亲管理加玛庄园。1932年至1935年,服役于藏军仲扎玛尕兵营,历任班长、排长、营长(官阶五品)。[7]婚后的1936年至1959年,为昌都粮官、民事法官、孜本(审计官)、昌都总管西藏噶厦噶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直辖)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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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阿沛(右)作为赴北京和谈的首席代表向毛泽东(左)献哈达

1951年任西藏噶厦北京谈判的首席代表,同中央人民政府代表签订了《十七条协议》。1952年至1959年,任西藏军区第一副司令员。1959年至1964年,任全国政协副主席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西藏军区副司令员,国防委员会委员。1964年至1965年,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西藏自治区筹委会代主任,西藏军区副司令员,国防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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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的第三届全国人大的阿沛·阿旺晋美

1965年至1979年,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西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西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副主任,西藏军区副司令员。1979年至1981年,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西藏军区副司令员。1981年至1983年,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西藏军区副司令员。1983年至1987年,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西藏军区副司令员。1987年至1993年,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3年3月至2009年12月,任全国政协副主席。2004年,海内外一批关心、热爱西藏文化的人士成立中国西藏文化保护与发展协会,在社会各界的推荐下,阿沛不顾年迈体弱,亲任会长。2009年12月23日16时50分,阿沛·阿旺晋美因病在北京逝世,享寿99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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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藏人对阿沛的评价随时代不同而褒贬不一。[9]新华社发出的讣告称阿沛为“伟大的爱国主义者,著名的社会活动家,藏族人民的优秀儿子,中国民族工作的杰出领导人,中国共产党的亲密朋友”[8]

注释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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