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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清和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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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清和议或称郑清谈判,是台湾郑氏王朝(东宁王国)与清帝国在1662年到1683年之间的10次和议。清廷立场以康熙16年(1677年)为分水岭,之后同意台湾可以援引朝鲜例,封为藩属,为大清朝世守台湾,不必薙发易服、不改风俗,不受清廷六部或督抚管辖。但因种种原因谈判最终破裂,清军以武力平定台湾郑氏。[1]
历次和议
郑方与清方的和议共10次。郑方的基本立场是援引朝鲜事例,拒削发登岸。清方初期坚持剃发登岸,后期同意郑方比照朝鲜事例,但要求郑方归还沿岸岛屿,被郑方拒绝,议和不成。
1662年,清方提出,但无下文。
1663年,郑方援引高丽事例,拒削发登岸,议和不成。
1667年,郑方援引朝鲜事例,拒削发,议和不成。
1677年,郑方主张若照高丽朝鲜例则可从议,议和不成。
1680年,清方同意郑方比照朝鲜事例,但反对在海澄通商互市,议和不成。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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