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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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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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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法》(英语:Fugitive Felon Act,缩写为FFA[1])是一部美国联邦法律,该法律将为了避免在州重罪诉讼中接受起诉或提供证词而进行州际逃亡的行为定为犯罪,这种犯罪被称为非法逃亡。[2]

事实速览 逃犯法, 引称 ...

FFA由美国参议院商务委员会主席罗亚尔·S·科普兰于1934年1月引入参议院,并于同年5月签署成为法律。该法律旨在加速抓捕和起诉可以轻易跨越州界的武装帮派成员的过程;先前的州际引渡程序繁琐且昂贵,由于缺乏联邦管辖权,州执法部门无法跨州追捕罪犯。虽然该法通过授权联邦执法部门逮捕被指控州犯罪的逃犯来解决了后者问题,但FFA的另一个目标,即绕过州际引渡程序,尚未实现,已被捕逃犯的引渡仍然是各州之间的事务。

虽然FFA规定了非法逃亡的惩罚,但实际上根据该法进行的起诉非常罕见,因为该法的目的是作为联邦当局逮捕逃避州指控的逃犯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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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背景

美国在战间期经历了犯罪率的上升和交通运输的改善,这使得抓捕罪犯变得更加困难。[3]州际逃犯只能通过引渡返回起诉州,这是一个耗时且昂贵的过程,充满了官僚困难,并且取决于各州的裁量权。另一方面,因联邦罪行被捕的逃犯可以通过联邦移送迅速且轻易地返回相关的联邦地区,因为逮捕官员拥有全国管辖权。[4]缺乏跨州追捕罪犯的执法权也给打击犯罪带来了困难,而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允许联邦当局逮捕逃犯来解决。[5]《逃犯法》主要针对的犯罪是由如迪林杰帮这样的武装团伙所犯下的罪行。

在国会中

成为《逃犯法》的法案由美国参议院商务委员会主席罗亚尔·S·科普兰于1934年1月11日引入参议院,作为加强打击犯罪的一系列十三项法案的一部分。[6]该法案当时被称为S. 2253,于1934年3月29日由参议院通过。[7]

S. 2253于1934年5月17日由众议院通过。[8]次日,法案由富兰克林·D·罗斯福签署成为法律。该法案在1934年的制定中,其内容如下[6]

兹订立,等等,任何人为了避免在其逃离地的法律下因谋杀、绑架、入室盗窃、抢劫、重伤、强奸、持危险武器袭击、或伴随暴力威胁的勒索,或企图犯下上述任何罪行而从美国的任何州、领地、属地或哥伦比亚特区进行州际商业移动或旅行,或为了避免在任何指控重罪的刑事诉讼中提供证词,都是非法的。任何违反本法规定的人,经定罪后,应处以不超过5,000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违反本法的行为只可在原始犯罪地的联邦司法区起诉。

1961年10月4日,约翰·肯尼迪总统批准了一项修正案,扩大了该法案的适用范围,将逃避因任何可处死刑或超过一年监禁的罪行起诉的逃犯纳入其中。[9]与同时期通过的其他与犯罪相关的立法相比,该修正案在众议院面临的反对较少。[10]这项修正案导致了联邦调查局局长约翰·埃德加·胡佛所称的“显著增加”的被捕逃犯数量:在修正案通过后的两年内,找到的逃犯数量从1,418人增加到2,514人。[11]

尽管《逃犯法》在法律上适用于所有州重罪,包括父母绑架案件,但美国司法部在事实上对此类案件设置了例外,直到1980年《防止父母绑架法》(Parental Kidnapping Prevention Act,简称PKPA)通过为止。PKPA明确规定《逃犯法》适用于父母绑架案件。[12]

在法庭上

1957年,当美国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美国诉拉波波特案》中裁定该法律仅适用于逃避已在进行的起诉的逃犯时,该法的权力受到严重限制。然而,对于该法权力被削弱的担忧因后来的两项裁决而得到缓解: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1957年的《美国诉班多案》和美国明尼苏达联邦地区法院在1958年的《美国诉卢皮诺案》中均裁定该法也适用于逃避潜在起诉的人。[13]

《逃犯法》的合宪性自通过以来曾多次受到挑战,联邦法院前的指控包括:违反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声称该法规定的最高刑罚构成残酷和不寻常的惩罚)、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声称该法干涉了保留给各州的执法和引渡权力)、以及正当程序条款(声称《逃犯法》过于模糊,让被告难以理解)。所有这些论点均被驳回。[14]

应用与执法

根据现行条文,《逃犯法》对非法逃亡处以罚款和/或不超过五年的监禁。[15]然而,根据该法的判刑极为罕见,通常会撤销相关指控。[12][16]美国司法部长罗伯特·弗朗西斯·甘迺迪于1962年报告称,根据该法被捕的逃犯中,仅有不到0.005%会被起诉。这是因为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对州逃犯的抓捕,避免州际引渡的需要。[17][18]极少数对非法逃亡进行起诉的案件通常涉及多项联邦指控或特殊情况,[19]且需要得到美国司法部长美国司法部副部长、助理司法部长或副助理司法部长的书面批准。[20]

州或地方当局在寻求联邦协助以抓捕逃离本州的逃犯时,可以对该逃犯提出非法逃亡的指控。如果指控获得批准,将会发出逮捕令,从而允许联邦协助。[21]虽然该法案旨在让国家当局通过联邦移送迅速将被捕逃犯送至起诉州,但引渡仍主要由各州处理,而《逃犯法》则是联邦当局进行逮捕的一种机制。[5]

相关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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