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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死刑制度

地区死刑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香港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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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曾经执行死刑,于1966年才停止执行,并以终身监禁代替,直至1993年立法废除死刑[1]。即使199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基于一国两制,香港保留本身司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死刑制度不适用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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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执行死刑时期的绞刑台(香港惩教博物馆展品)

历史

香港开埠的1840年代已有死刑,由于英国执行的死刑主要是绞刑,香港因此对死囚也是执行绞刑,又称为缳首绞刑、缳首死刑,或称为问吊。随著英国在1872年提倡采用长距离坠落式(Long Drop Method)绞刑,香港之后以此作为执行死刑的方式。执行绞刑的主要设备是一个设有活门的绞刑架,还要有配合使用的绳索及配重用的沙包。英国内政部制定计算绳索长度的官方绞刑公式表后,香港亦采用作为执行绞刑的标准。日本在1871年学习西方国家改革刑法及改进死刑制度时,亦曾派员到香港观摩绞刑架的构造及使用方法[2],并决定仿效而成为当地的主要处决方法。早期的死刑是公开执行的,最初的刑场设于1840年代仍是郊区的西环,位于德辅道中上环街市前的一幅空地也曾经执行过绞刑。1856年死刑改在亚毕诺道裁判司署外的广场公开执行,1879年5月移至中环中央监狱(域多利监狱)的操场公开执行[3]。基于人道及社会风气等原因,1894年4月后的死刑不再公开执行。1930年代兴建的赤柱监狱在设计时已包括执行死刑的绞刑室,监狱内的H监仓便是执行缳首死刑的地方,死刑此后也集中在赤柱监狱执行[4]

香港于1844年11月首次执行缳首死刑,一名华人因为谋杀一个英国警官而被处决,然而死刑并非仅针对特定族群,即使是19世纪中叶的香港,对于谋杀等严重罪案,不论凶手和受害者是华人还是洋人都可被判处死刑,1859年3月便有两名英国水手因为杀害一个华人而被绞死[3]。自二次大战后的1946年至最后一次执行死刑的1966年11月,共有122人在香港被处决[5]

按照惯例,法官宣判被告罪名成立及判处死刑时,会先在头顶披上黑纱,然后法官宣判:“陪审员已裁定你之XX罪名成立,现将你还押监狱,然后定期将你由监狱带往刑场,以一绳堕于你颈,吊至你气绝,然后由港府择日将你安葬,愿上帝庇佑你之灵魂。”[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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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禁安排

死囚会被单独囚禁,自从赤柱监狱落成后,赤柱监狱H座成为死囚的监仓,该座内设绞刑室的监仓与监狱内其他监仓是分开的,死囚在等待处决期间的大部分时间都在这座监仓渡过,死囚进餐及放风都不会离开H座的范围,所以死囚是不会接触到其他监仓的囚犯。因为死囚是在监狱等死,所以待遇和其他囚犯不同,死囚不用工作,家属可以每天探访,监狱职员也认为应给死囚做个饱鬼而终,在合理及合法的范围内会尽量满足死囚的要求。执行死刑前7天,监狱署的职员会为死囚量体重及量度颈项的周长(颈围),以计算绳索的长度,是否需要配重沙包及沙包的重量,由于量度颈部是执行长距离堕落式绞刑前的程序之一,故此在香港“度颈”成为问吊的俗称。负责执行绞刑的人员会预先准备行刑的用品,并且会反复测试绞刑室的踏板活门的运作,以确保死刑能够顺利执行[4]。虽然死囚或许可从绞刑室测试活门开闭及沙包掉落传出的声响得知监狱将会执行死刑,但因为死囚仓通常还有其他等死的死囚,所以死囚并不会确定将会执行的处决是否包括自己,直至执行前一天的黄昏,监狱会通知死囚即将行刑及提供最后晚餐,并特例供应酒精饮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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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方法

缳首死刑一般在清晨时分执行,行刑是当日狱中人员的第一项任务。因为H座与其他囚仓是分开的,行刑的声响不会影响到其他囚仓犯人的情绪[7]。行刑前,司铎(神父或牧师)会到囚室向死囚作告解及祈祷,监狱的高级职员也会在场核对死囚的身份,并查询死囚是否有遗言及身后事项需要交代。死囚会被反锁双手,然后在司铎及监狱职员陪同下被带到绞刑室。根据死囚的体重,为该名死囚准备的绞索已被悬挂在绞刑台上,死囚会被引领到活门踏板的中央处站立,然后会被扣上脚镣,职员或会将配重用的沙包一并系于死囚的脚镣上,另一位职员则会为死囚戴上黑色的头套,再于颈项套上绞索,司铎此时会为死囚临终祷告。当一切准备就绪,负责操作绞刑台踏板的职员就会拉动活门控制杆,死囚站立的活门立即打开,死囚掉入活门内,当下降到绳索的预设长度,套在死囚颈项的绳索便会立刻被拉紧,死囚的体重及沙包的重量在颈部形成超出颈椎骨负荷的拉力,引致颈椎骨折断,继而死亡。现场会有一名医生监察行刑过程,行刑后会检验死囚的尸体,并签发死亡证明书。

出于忌讳问题,负责拉动绞刑台活门控制杆的职员一般以洋人为主,每次行刑均会获发特别酬金。死囚的尸体从绞刑台解下后,职员便会为该名死囚办理出狱证,但这个出狱证随后会被烧掉[4]。遗体不久便会被放入棺木,司铎进行简单的宗教仪式,死囚的棺木会在赤柱圣士提反湾畔的“赤柱监狱坟场”落葬,死囚由被处决到被埋葬通常都在同一天完成,被埋葬在坟场内的死囚没有墓碑,只立有一个编号柱做标识[8],如要辨别落葬的地点便需要查阅内部文件,这样可减少死囚的墓穴被干扰或毁坏的机会。这个坟场有铁丝网围起,由惩教署东头惩教所负责保养,并不对外开放,即使死囚家属也不能入内拜祭,过往惩教署会定期派职员带领数名囚犯到坟场清除杂草,但因为自2000年起数年没有安排人员到场除草,导致坟场曾日久失修及长满杂草。据称过往死囚被处决后,其遗下的一切财物均属监狱署所有,尸首也由监狱署管有,家属不得领回,然而惩教署在2006年称,虽然过往英国有法例禁止领取死囚的遗体,但香港不受此限,所以家属是可以向惩教署申请将遗骨起出,另行安葬,但须要事先向食环署申请及取得“捡拾骨殖许可证”,再向惩教署办理取回遗骨的手续,在1960至1970年代已有17名死囚的遗骸被领回[9]

最后一次处决

香港最后一名被处决的死囚是越南籍的黄启基,他因劫杀罪被判死刑。代表黄启基的御用大律师贝纳祺(Brook Antony Bernacchi)以香港的宗主国——英国已于1965年废除死刑为由(英国当时尚未完全废除死刑,1965年仅废除刑法中谋杀罪的死刑,其中军法的死刑保留至1998年,不过在1965至1998年间无人被处决[10]),上诉至最高法院上诉庭及英国枢密院,仍无法推翻死刑原判[4],最后于1966年11月16日在赤柱监狱被问吊[7]

停止执行

虽然香港于1966年11月16日后停止执行死刑,但1966年至1993年的香港法例中仍然保存死刑,而法庭亦会依据法例,判处犯人缳首绞刑,以反映其所干犯罪行的严重性,香港在1990年代初仍有谋杀罪罪名成立的犯人被判死刑[11]。不过所有在此期间被判死刑的死囚,都会一律由英女皇伊利沙伯二世香港总督赦免,改为终身监禁(自香港开埠初期起,《皇室训令》即已赋予香港总督自行决定是否赦免死刑的权力,无须先获得英国政府批准)。

六七暴动放炸弹判死刑之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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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日报》在六七暴动期间的1967年8月27日报导,因为接连发生清华街惨案林彬被烧死的左派份子恐怖袭击案件,港府现已考虑将判处死刑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放置炸弹伤害人命的凶徒,立法局议员简悦强日前在立法局会议上提出将炸弹案犯人处以极刑的建议,并要求当局加紧考虑,在席的署理辅政司何礼文答询时表示会考虑所有打击恐怖份子炸弹暴行的各种可行办法,提高炸弹案刑罚至可判死刑亦在考虑之列

1967年香港刚刚停止执行死刑,但同年发生涉及大量炸弹袭击的六七暴动[12],当年香港的左派组织在香港工委新华社香港分社背后领导下发起骚乱并组成斗委会[13][14],继而于同年7月展开连串炸弹袭击,7月至12月在香港各区放置及投掷8,074件怀疑爆炸品[15],当中有1,167枚真炸弹[16],恐怖份子的“土製菠蘿”并不是仅针对警察及政府设施,而是遍及各区的街道、银行、学校、徙置大厦、渡轮码头、巴士站、电车站、戏院及儿童游乐场等[17],不但严重影响市民日常生活,更造成多名无辜市民被炸伤甚至被炸死。8月20日发生的清华街惨案有一对年幼小姊弟被炸死[18],四天后商业电台节目主持林彬和堂弟林光海遭纵火杀害[19],香港市民对左派发动连串恐怖袭击深感悲愤[20],时任立法局非官守议员简悦强于8月24日的立法局会议上呼吁严厉打击恐怖主义,包括修订法例,将参与炸弹袭击的恐怖份子判处死刑[21],多位华人社会贤达对简悦强提出放炸弹判死刑的倡议纷表赞同。谢伯昌表示左派暴徒放置炸弹伤害人命,实际上是谋杀行为,而谋杀罪是可判处死刑的;胡鸿烈称应将死刑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放炸弹,甄子杰、黎醒明及陈树渠均赞同以死刑阻吓恐怖活动[21]署理辅政司何礼文表示会考虑一切措施打击恐怖活动[22],对发动炸弹袭击的恐怖份子判处死刑也在考虑之列[23],港府发言人亦表示香港总督戴麟趾爵士考虑加重恐怖活动相关罪行的刑罚,包括将放炸弹的凶徒处以死刑[24],不过联邦事务部次官石宝德勋爵对于香港计划通过立法以死刑打击恐怖活动则有所保留[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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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蔡国昌免死争议

停止执行死刑后,1970年代香港暴力罪案急升,每十万人口暴力罪案率由1966至67年的52.5,大增7倍至1974至75年的418.8。[26]1973年,发生死囚蔡国昌免死争议事件:在1972年1月26日凌晨,无业青年蔡国昌与两名男子,打劫元朗洪水桥一间士多店,刺死任职辅警的东主儿子,及劫去170元;同年11月,蔡被判谋杀及打劫罪成,判处缳首死刑。1973年4月10日,时任港督麦理浩宣布考虑行政局建议后,决定不对蔡赦免死刑,为自1966年11月16日最后一次执行死刑后,近6.5年以来首次不赦免死囚死刑。[27]

律政司罗弼时在4月18日称蔡国昌已透过协助他的艾迪士大律师向英国枢密院就死刑判决提出上诉及寻求英女皇赦免死刑。天主教香港教区主教徐诚斌表示自己反对死刑,当他得知港督拒绝赦免蔡国昌时感到惋惜,他希望港督能够开恩,因为死刑并不能阻止罪恶的产生,香港许多人也相信如此[28]。同时,徐诚斌主教、香港圣公会会督白约翰与一批御用大律师等71人,为蔡国昌联署上书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英国外相)及下议院反对党领袖,寻求英女皇赦免蔡的死刑[29],他们指出自1966年11月16日后,至当时约6.5年间,一直没有执行死刑,且已赦免了30名死囚死刑,政府已予民间不再执行死刑的印象,在事前没有宣布不再赦免下,赦免了30名死囚后却忽然不赦免这第31名,对蔡并不公平。

1973年5月15日港府接获通知,英女皇伊莉莎白二世接受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的建议,有条件赦免蔡的死刑,改为终身监禁。有评论称民间对此大感失望愤慨,强烈抨击英国政府恣意干涉香港事务,不理会香港实际情况,并且违背香港绝大多数的民意。有一位自称是港大文学院学生的天主教徒发出匿名信件指责徐诚斌主教联署寻求赦免蔡的死刑,徐诚斌主教随后公开回应指责,徐称联署寻求赦免死刑的71人并非同情蔡所犯下的罪行,政府可以出于大众利益,有权及有义务执行合法的死刑,但作出这个重大转变前政府应郑重声明不会再有赦免,对于中文报馆发表评论称参与联署的71人是假慈悲及包庇罪犯的罪行,徐诚斌表示有关观点是主观判定且与事实不符,寻求赦免死刑联署信的内容在4月27日已刊载于《南华早报》,但因为联署信是由御用大律师以英文撰写,在这份英文报纸查阅过该联署信内容的人也许很少,徐诚斌表示自己是以个人身份参加联署,并没有冠上香港教区主教的身份签名,也不要求任何一位教徒支持其中一方的意见,徐诚斌又称香港的治安问题牵涉到的因素太多,决不是一个孤立的刑罚问题[30]。1974年罗德丞获委任为立法局议员后曾经大力批评英国拒绝香港执行死刑,认为这是将最后决定权从港督手上夺去,他又认为工党大臣向英女皇建议免除死刑,纯粹是出于政治动机,又因香港市民不能参与英国国会选举,即使香港民意普遍支持死刑,也不会影响到英国政府[31]。在香港司法部门服务近三十年的百里渠认为一个自由社会的法律和司法机构,应该反映人民的一般意见和观点,不是理想主义者或思想古怪人士的看法,因此香港居民主张维持死刑,这意愿应予尊重,并且指出当法律明文规定了死刑却不执行,会导致不满,他也认为死刑对潜存的杀人者有吓阻作用[32]

1975年11月6日,已改任辅政司的罗弼时在立法局会议上宣布,香港不会恢复执行死刑,主要因为英国方面的阻挠。他称港督麦理浩多次要求英国政府,准许香港恢复死刑,并希望英国方面对香港死囚的死刑不予赦免,以收阻吓作用,但都不获允准。罗指出香港每名死囚都有向英女皇寻求赦免死刑的权利,他提到英女皇处理这类事务时会征询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的意见,而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又要考虑英国国会的反应,因为国会可要求解释,罗称近几位大臣都认为如建议香港执行死刑,是不会获得下议院支持,在可见的将来下议院也不会改变态度,所以死刑犯都将会由港督改判终身监禁[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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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废除

1990年代初,香港出现严重的跨境械劫案及海上走私案,有歹徒从中国偷渡入境后在闹市使用自动步枪打劫银行及金行并在过程中开火扫射[34],也有走私犯驾驶特制的快艇走私,当遇上追捕时便用快艇撞向警方的追截艇,导致人员死伤。1991年2月6日,立法局议员许贤发提出动议讨论当时猖獗的跨境械劫案及海上走私问题,要求港府加强打击罪案及寻求中国的全面合作,处理跨境犯罪活动,虽然许贤发提出的动议没有提及死刑,但因为有议员在发言时提出要对携带武器偷渡到香港犯案的劫匪执行死刑,甚至有议员提出贩运毒品也应判死刑,香港是否需要恢复执行死刑,便成为这个会议讨论的其中一个主题[35]

1991年6月26日,立法局议员薛浩然提出无约束力的动议,薛称香港治安恶化,促请政府立刻恢复死刑,对付“一小撮穷凶极恶,视他人生命如草芥的杀人者”,在会上李柱铭议员提出相反的动议,建议政府立法废除死刑,李称香港停止执行死刑25年以来的整体犯罪率处于低水平,而且死刑可被拓展到其他不同的罪行,因此他建议将死刑改为终身监禁,同时加强警力。当日有27位立法局议员参与长达7小时的辩论,之后进入表决程序,李柱铭提出的无约束力废除死刑动议以24票赞成、12票反对、5票弃权通过,该项动议也得到没有参与辩论的官守议员,包括政务司、律政司、保安司及财政司的支持[36]。保安司区士培表示虽然有调查称多数市民要求恢复死刑,但立法局多数议员支持废除死刑,政府是会考虑修订法例达致这个目的,区又称香港的整体罪案数字仍然处于低水平,今年的罪案比去年同期减少4%,惟一令人感到忧心的是跨境械劫案,政府会尽力打击枪支走私入境。立法局多名议员在讨论中提及近年有来自中国大陆的歹徒携带大火力武器如AK-47自动步枪偷渡到香港打劫银行及珠宝金行,还特别提到观塘物华街连环金行劫案,薛浩然认为应使用死刑打击跨境劫案,李柱铭则表示按目前的法律劫匪如没有杀人,即使罪名成立也不会判死刑,认为薛浩然的说法有扩大死刑适用范围的倾向。麦理觉张鉴泉议员则表示香港在1997年主权移交中国后,香港很大可能在某些方面跟随中国大陆,死刑可能会被套用到越来越多不同的罪行,甚至会被滥用[37]

6月26日立法局辩论恢复及废除死刑的动议期间,支持执行死刑和支持废除死刑的两派示威者各数十人在立法局大楼外聚集及叫口号,气氛激烈,但没有发生不愉快事件[37]。当日香港大学民主墙贴有大字报批评恢复执行死刑是倒退,观塘则有议员引述民意称街坊支持执行死刑。同日,香港大学社会学系讲师韦格志博士受访时引用美国的死刑研究报告称,死刑并不能阻吓严重罪案,因为歹徒决定作案时必定会假定自己不会失手被捕,刑罚的轻重与歹徒犯案的严重程度无关,反而歹徒如觉得失手被捕的机会很高便不会犯案,因此以死刑打击严重罪案是走错方向[38]。当时也有司法界人士不同意废除死刑。1991年8月,香港最高法院按察司施伟文宣判一宗虐待谋杀案的被告死刑时,谓犯人行为邪恶,将来考虑是否特赦须慎重[39]。港府于1992年11月11日向立法局提交立法废除死刑草案。废除死刑曾经引起社会的讨论。1992年,有一个名为香港民众联会的组织公布其民意调查结果,约有七成香港市民不支持废除死刑,而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则同意废除死刑[40]。立法局于1993年4月三读通过修订法例,以终身监禁作为最高刑罚,正式废除死刑[41],而谋杀罪罪名一旦成立只能判被告终身监禁[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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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评论

香港的犯罪率自废除死刑之后20年之间有下跌趋势。凶杀案于1993年为86宗跌至2012年的24宗,每十万人口的罪案率则于1993年为1394.9跌至2012年的1064。[43][44]

判处终身监禁的囚犯,仍有可能获得假释出狱。港英政府立法局1997年6月最后一周的马拉松式会议中,通过《长期监禁刑罚复核条例》,在香港回归前最后一日,成立有法定权力的长期监禁刑罚复核委员会,取代只能向香港总督提供建议的长期囚禁复检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以下令有条件释放终身囚禁犯人。[45][46]委员会的成员均由行政长官委任,其职能是向行政长官提供建议,将被判终身监禁的犯人改为有年期的监禁,或对被判长年期监禁的犯人,缩短其刑期或提早假释,[47]也有终身监禁的谋杀犯复核后获得释放。但在刑期复核获提早释放的犯人当中,有人出狱后又犯下重罪而再次入狱。一名食环署退休工人李添铨,在2000年因琐事持刀杀害前女同事,被判谋杀罪成终身监禁,后于2018年获得假释,但出狱18个月后,因按金问题,用镪水泼向护老院职员,令4名职员受伤,其中两名职员伤势严重,并受到重大精神创伤,该犯人再被判监禁15年。法官判刑时指其人非常暴力,长期监禁对其阻吓甚少。[48]

香港死刑制度曾经产生谋杀罪少年犯面对无限期囚禁等待发落的问题。在香港废除死刑前,谋杀罪罪名成立的未成年罪犯,由于他们犯案时未满18岁,故此不能被判处死刑,也不会被判终身监禁,又因为谋杀罪的严重性而不能判处有刑期监禁,故此法官会宣判“等候女皇发落”,少年犯会被囚禁,等待英国君主宣告其刑罚,预期英女皇会在若干年后给予特赦,让其重新投入社会[49],可是在当时相对于成年罪犯在被判处死刑后会得到英女皇或港督赦免死罪,改为终身监禁,长期服刑后还可申请刑期复核,少年犯却缺乏渠道寻求特赦或定下其刑期。1993年立法废除死刑时,谋杀罪一律判处终身监禁,同时取消“等候女皇发落”的条文,而这批少年犯的刑期却一直没有定案,港督彭定康在1997年6月最后一次复核“等候女皇发落”的囚犯的囚禁年期,有4人因监禁年期过长而获释,当年获释的包括在1973年因械劫及谋杀于21岁时被判处死刑,其后获赦免死罪,已服刑25年的文锦棠[50]。在1997年7月香港主权移交时仍有15名涉及干犯严重罪行,但犯案时未成年,等待发落的囚犯,由于缺乏机制处理,变相被无限期囚禁[51],而且由于刑罚待定,他们没有刑期可申请复核,故此没有刑期复核的途径,而1997年通过的《长期监禁刑罚复核条例》规定“等候女皇发落”的囚犯必须服完其最低刑期,才会由长期监禁刑罚复检委员会复核,但没有具体指出最低刑期的长短,而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李国能为这批囚犯定出了15至30年的最低刑期[49],之后才获考虑刑期复核,变相这批犯案时未成年的囚犯,反而面对比很多成年终身监禁罪犯更长的囚禁年期。其中在宝马山双尸案中的少年犯,更被拍摄为《等候董建华发落》的电影,香港终审法院在2002年判决指由行政长官直接为该等少年犯批出刑期不符合三权分立,应交由法院确定刑罚[52]

被执行死刑处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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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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