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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跨性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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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别是一个概括性术语,用来描述性别认同性别表现指定性别不同的人。[1]跨性别认同在中国病理化和去病化经历了曲折历史;尽管该国存在相关医疗资源和法律规范,但中国跨性别群体仍面临着法律阻碍、设施缺乏以及社会歧视问题。

性别变更

性别肯定手术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出台的《性别重置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规范性别重置手术对象“年龄大于18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在婚姻状态、性别重置的要求至少持续5年以上”[2],并需要提供“手术对象提供已告知直系亲属拟行性别重置手术的相关证明”、“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手术对象无在案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

证件变更

在中国,跨性别者可在接受性别重置手术后更改法定身份证件(身份证及户口本)上的性别。根据公安部公安部三局关于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478 号)及《公安部三局关于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131 号)的规定,跨性别者手术后进行性别标记变更需要向公安局提交的材料有:

  • 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 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从2022年开始,根据国家卫计委新规,更改法定身份证件不再需要完成全序列性别重置手术,仅需完成切除生殖性腺器官(睾丸,阴茎;乳房,卵巢)即可。[3]

学籍信息变更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规定:“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多个报道显示毕业后学历信息和学位证书中的性别信息难以变更,仅有孤例宣称成功。[4][5]

病理化和去病化

1989年,非政府组织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发布《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二版(CCMD-2),其中“性心理障碍”新设子类“同性恋”、“变装癖”、“易性癖”等。1994年发布的第二版修订版(CCMD-2-R)将“性心理障碍”复称为“性变态”,其下新设三个子类:内含“同性恋”的“性指向障碍”、内含“异性装扮癖(异装癖)”的“性偏好障碍”、内含“性别变换癖(易性癖)”的“性身份障碍[6]。其中,“性身份障碍”指所认同的性别与出生时被指定的性别不一致。[7]

2001年发布的CCMD-3将“精神疾病”更名为“精神障碍”;“性变态”复称为“性心理障碍(性变态)”;“易装”和“易性”从“癖”更名为“症”。世纪之交,CCMD在精神科诊断中广泛应用,此后逐渐让位于国际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4年起正式等效采用世界卫生组织编撰的国际疾病分类(ICD)作为国家标准。1990年世卫批准、2002年中国大陆施行的ICD-10[8]存有“性身份障碍”。[9]

2018年发布的ICD-11正式删除剩余有关性倾向的诊断编码[10]。而非顺性别认同则从精神障碍转而被视作性健康疾患[11]:“性健康相关情况”类的“性别不一致[12]缩减取代旧版“精神与行为障碍”类的“性身份障碍”,并从中剔除“F64.0 易性症”和“F64.1 双重角色异装癖”等症[9]

2020年11月,中国大陆卫健委印发并要求参照执行其制定的《精神障碍诊疗规范(2020年版)》,其中“性身份障碍”再被列为“精神障碍”,下设“易性症”、“双重异装症”和“童年性身份障碍”等症[13],更接近于CCMD-3,而非ICD-11。[14]

2022年4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15]《国家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 年版)》[16],将“易性病”表述调整为不含疾病表述的“易性症”;同时,增加了对“性别焦虑/性别不一致”诊断同等效力的认可,并做出将手术年龄限制下调至18岁,且取消了需要一年心理治疗的术前要求等修改。[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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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资源

跨性别的医学认定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等医疗机构可以进行易性症相关诊断[17][18]

激素治疗

目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19][6]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20][21]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2]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23]等医疗机构为跨性别者提供性别肯定激素治疗。

2022年12月1日,中国药监局禁止网络销售环丙孕酮雌二醇和睾酮,即女性化和男性化中最基本的药物[24][25],以规范性别肯定治疗过程。

手术资源

1983年1月10日,王大玫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为跨性别女性张克莎秘密实施性别肯定手术,这是在中国大陆实施的首例性别肯定手术。[26]1990年,何清濂在上海长征医院为一名跨性别女性秦慧英实施了性别肯定手术,这是中国大陆第一例公开报道的性别肯定手术。[27]

截至2017年,上海四一一医院赵烨德医生已经完成了超过1000例性别肯定手术[28]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也为跨性别者提供性别肯定手术治疗[21]

社会资源

中国大陆的公共设施较少提供性别中立厕所、更衣室或公共浴室,但是近年来无性别厕所逐渐推广开来。[29][30]性别隔离的传统厕所、更衣室或公共浴室具备有效隔断的比例仍然低于欧美国家,不乏隔板或隔墙过低、缺少其中一面甚或无隔断的情形。这令部分气质阴柔者、跨性别者和间性人等生畏,遭受嘲笑、霸凌,甚至辍学。[31]

社会认同

北京大学针对跨性别者的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的跨性别者在教育方面受歧视的现象较为普遍[32]。中国学校在招生(部分学校和特定专业)、仪容仪表规范(发型着装等)、如厕、住宿、体检、军训兵役、体育课及考试、体质与健康测试等方面都存在着性别隔离要求,要求学生严格按照学籍性别参与各项活动,如不遵守会面临记过等处分。

扭转

情况总结简表

更多信息 项目, 合法性 ...

注释

  1.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公安部三局关于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131号):“对于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公民,只要其出具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后,公安派出所应予办理性别项目变更手续。”
  2.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规定:“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而性别变更不算注册信息的“错误”。多个报道显示学历信息和学位证书中的性别信息难以变更,仅有孤例宣称成功。
  3. 法律对此无相关规定,但中小学对此种行为存在限制[41],此种行为之传播亦受审查限制[4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4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重申了上述宗旨。然而法律、法院或政府并未将针对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气质、性别特征或跨性别的歧视纳入性别歧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然而法律、法院或政府并未将针对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气质、性别特征或跨性别的歧视纳入性别歧视。
  6. 法律未予以明文禁止,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8.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异婚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9. 此外,亦不承认台湾等境外同性婚姻。
  10. 若已结婚的夫妻有一方完成法律性别变更,婚姻状态不会自动解除,仍需办理离婚手续。
  11.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意定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结合上下文相关规定,非互为(异性)配偶的二人,即包括同性伴侣,无法共同收养子女。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关于收养人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并未提及收养人的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气质或性别特征,故LGBT人士未被排除单身收养子女的资格。但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要求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实际诠释可能不利于LGBT人士。
  15.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代孕技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即《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实施代孕技术”。
  16.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辅助生殖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17. 根据《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第6.1.19条的规定,“献血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献血:……易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的高危人群,如有吸毒史、男男性行为和多个性伴侣者等”。[53]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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