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是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法院認定的「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員。根據相關規定,所有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員,在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會受到限制[1][2]

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統計,在2008年至2012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執結的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執行人存在逃避、規避甚至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只有不到30%的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了義務。另據報道稱,因「老賴」造成的痼疾,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3]。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8月底發布《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3][4]。2018年開始進行各級法院的重拳整治執行問題,集中攻堅決勝失信被執行結案率。[5]

2023年最高院公示還在案的失信被執行人約845萬人,占全國總勞動人口的約1%。[6][7]

列入程序

懲戒對象

根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及根據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7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8]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 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 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 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 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根據《規定》,被執行人具有以上規定第2項至第6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2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1至3年。另外,各級人民法院不得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依據本規定第1條第1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8]

  1. 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2. 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3. 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4. 其他不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另外,若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各級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8]

信息公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如下內容[8]

  1.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2. 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3.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4. 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5. 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6.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2013年10月24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台(現為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面向社會開通。民眾可輸入被執行人姓名或名稱來查詢該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上述信息向社會對外公布[9]。除此之外,地方法院也可以通過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3]。近年來也有法院通過影院放映電影的墊片廣告[10]抖音[11]等方式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與人民網聯合推出「失信被執行人排行榜」[12]

懲戒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將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懲戒[8];根據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通過及根據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規定,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員(自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13]

  1.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 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 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 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 旅遊、度假;
  7. 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 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該規定適用於中國國家鐵路集團內地及香港全部列車車次[14]

除上述措施外,被執行人一旦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其名下的住房、銀行賬戶、養老金移動支付賬戶(如支付寶微信支付等)將被凍結查封,且不得在全國範圍內擔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也不得為子女報名就讀私立學校,其炒股、出境、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亦遭到限制。同時,被執行人名下車輛不得駛入高速公路,一旦被執行人名下車輛進出高速路收費站,車輛將被暫扣,由高速執法大隊移交法院處理。根據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將以「拒不執行判決罪」論處。對於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5][16]

從2015年7月起,螞蟻金服旗下的芝麻信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實現系統連接,實時更新失信被執行人數據。一旦支付寶用戶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其芝麻信用分將被扣減,且在芝麻信用合作商戶處的消費購物行為也將受到約束[17]。另外,也有一些地方與通訊運營商合作,為失信被執行人設置專屬彩鈴,且開通後未經法院同意不得取消。民眾如撥打失信被執行人名下的電話號碼,將會報出機主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提示[18]。在北京,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員,不得參加小客車搖號[19]

據2018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的消息,截至2018年7月,中國大陸處於發布中的失信被執行人共789萬例,涉及失信被執行人440萬個。在懲戒方面,已限制1222萬人次購買機票,限制458萬人次購買動車、高鐵票,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高管28萬人。全國280萬失信被執行人迫於信用懲戒壓力自動履行義務[20]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知名人物

失誤

2015年1月8日,湖南長沙市民夏松因法院誤將其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導致其無法購買軟臥車票和申請貸款。2月9日,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經調查確認,夏松並非失信被執行人[35]

參見

外部連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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