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實體
领土政治机构,如州或地方政府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政治實體(英語:Political entity),又譯政治真實(political reality),與「政權」的概念相近,《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一條:「作為一個國際法所承認之國家應具備以下資格:⑴ 常住人口;⑵ 界定的領土;⑶ 政府;⑷ 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政權」是國家基本屬性,是具有實質力量、治理能力,反之沒有這些能力的政權,則沒有作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國家的資格[1]。所以可以看出,「政治實體」就是一個國家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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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完全依憑現實考量,「政治實體」的概念比「國家」更加實際,因為「國家」稱謂帶有一種外交肯定的色彩:當一國對另一個不予外交承認時,常常會以「某政權」或「某當局」進行稱呼,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普遍稱呼為「台灣當局」[2],不稱呼國家僅是一種外交態度的表達,而不代表某實體不存在;反之,有些被普遍承認的國家反不具備成為國家的條件,如波蘭流亡政府。因此,政治實體和國際關係學的聯繫較少,與「國家」還是有不同之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