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根据法律治理国家,与人治相对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法治(英語:rule of law)是與人治(英語:rule of man)相反之概念,亦很容易與以法而治或依法而治(英語:rule by law)這概念混淆。後者著重於製訂及執行法律條文,但法治則指以人權保障,和自由保障為前提和基礎立法,以嚴格依法管治國家為核心,以制約權力為關鍵的社會管理機制、社會活動方式和社會秩序狀態[1]。「法治」與「憲政」緊密相關,其內涵不單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更側重於法律對政府權力的控制和拘束。在法治基礎之下,政府只能依法律規定來懲處違法者,不能私自減輕或加重罰則,且即便政府自己違法亦將受罰。[2][3][4]
法治意味着每個人,包括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都受到法律的約束。[1]在這個意義上,法治與統治者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獨裁、人治相對立,而在民主制度中得到體現。然而法治仍有賴社會持續地維護,因為缺乏法治的現象,仍可以在民主國家和專制國家中找到,例如由於忽視、不關心或藐視嚴苛性的法律工作,如果政府沒有足夠的糾正機制來恢復法律的精神,民主法治就更容易衰退。
以法治為基礎的國家被稱為法治國,個體獨立自由得到充分的保障。在一個法治國中,國家的力量受制於對政府任意行使公權力的約束,以達到守護公民的權利。法治國裏的公民共享以法律為基礎的公民政治,並可以安心使用法院向當局申訴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