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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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政治,在政治體制上,清初保留着女真族貴族性質的議政王大臣會議。後來大多沿襲明朝舊制,不設宰相,實行君主集權。皇太極設立內三院(內國史院、內秘書院與內宏文院)。也就是清代的內閣。下轄中央執行機關六部。康熙帝時期開始實行密折制度和設立南書房來分割內閣的權力,雍正帝時為處理西北的緊急軍務,在皇宮內廷的隆宗門內設立軍機處,全稱「辦理軍機事務處」。軍機處機構精簡,行政效率高,能迅速處理軍國大事,進一步加強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鴉片戰爭之後,為推行自強運動,先後於1861年與1870年成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與北洋通商大臣,負責對外關係與自強運動的策劃與推行,成為自強運動期間最高行政機關。實施清末新政之後,1911年5月18日清廷宣布廢除軍機處,仿西方國家與日本實行責任內閣制,內閣總理大臣和諸大臣組成的內閣成為最高行政機關。法律方面,順治四年(1647年)《大清律例》編修完成。《大清律》基本上承襲《明律》的內容。後經康熙、雍正兩朝屢次增刪,並於雍正五年公布。在軍事制度上,努爾哈赤實行八旗制度,後來形成了綠營,近代以來,特別是太平天國運動時期,又設立團練和勇營,多由漢族地主官僚掌控。後來清朝又添加了新軍和海軍,都是近代化的軍事裝備。
在民族關係上,清朝統治者根據實地情況的差異採取不同的政策。在中原地區基本沿襲明代的統治方式,包括開科舉等,以贏得漢族知識分子的支持,並根據清朝的實際情況實行旗民分治;在邊疆地區則採取加派駐防大臣與當地貴族共同治理。
外交制度上,清朝在近代以前並沒有正式的外交機構,因當時清廷一向以天朝上國自居,不願承認與四周國家的平等關係。清朝的外交按照對象的不同,分由禮部、理藩院、內務府與公行制度負擔外交事務。六部的禮部負責對日本、朝鮮、琉球與東南亞各國外交或朝貢事務,以維繫朝貢體制。理藩院負責交涉東亞內陸如內外蒙古、準噶爾、西藏、俄羅斯帝國等事務,主要防止邊患形成。其編制與六部基本相同,官員大多由滿族、蒙古族人擔任,漢人只能擔任堂主事、校正官等少數官職。內務府除管理本身內廷事務,也管理歐洲來華傳教士、宗教使節團的事務以及國外貿易的傳運徵收特別稅。公行制度負責西洋各國如葡萄牙、荷蘭、英國等貿易關係(在清朝來看仍為朝貢),限制於廣州一地,又稱廣州制度。鴉片戰爭開啟了中國近代史,清朝對外關係轉向被歧視。由於缺乏正式外交機構,為西方國家不滿,在《天津條約》就有要求外國公使進駐北京,這使得中國正式開始面對新的外交形勢。1861年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成立,專門負責對外關係,然而其地位逐漸被1870年成立的北洋通商大臣所取代。直到1901年的清末新政,將總理衙門改制為外務部後,才得以統一負責對外事務。清朝在近代以前簽定的平等條約較少,主要有《尼布楚條約》與《恰克圖條約》,均為與俄國簽定。自近代以來,經歷一系列失敗之後,清廷在列強的威迫下,前後被迫簽定許多不平等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