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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級工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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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級工資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55年至1985年間實行的國家機關行政人員的職務等級工資制度。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一般認為13級以上屬於「高級幹部[1]

歷史

建國初期,國家機關大多沿用供給制,之後逐步轉變為工資制。

1950年11月13日,政務院發布了《中央人民政府各直屬機關新參加工作人員試行工資標準表》,對於中央直屬機關在1949年10月之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除自願選擇供給制待遇以外的,均採用工資制,按照25個級別發放工資。因當時物價波動較大,以小米斤數作為計算單位[2]

1951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直屬機關各類工作人員暫行工資標準表》,涵蓋機關行政人員、工程技術人員、醫務人員、科研人員等10個工資標準,計算單位由小米改為「工資分」,從1951年9月執行。工資標準共分46級,最高1730分,最低91分,高低相差19倍[3]:26

1952年3月,政務院發布《關於全國供給制人員統一增加津貼的通知》,對供給制人員增加發放津貼,同年7月對供給制、工資制人員進行調整,改為以工資分為計算單位,一同分為29個級別[3]:137-142

1955年,國家機關幹部中,實行供給制的人數已經由解放初期的83%降至37%,當年1月,軍隊幹部全體改為實行工資制。8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國家工作機關實行工資制和改行貨幣工資制的命令》,結束了供給制和工資制並存的局面,將行政人員的工資標準分為30個級別。[4]

1956年6月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進行調整,並按照各地的物價和生活水平劃分為11類工資區,相同等級的工資,逐類增加3%,11類地區比1類高30%[4]。同年,毛澤東在八屆二中全會批評工資差距過大。1956年12月18日國務院決定:行政10級以上幹部全面降薪,1-5級降低10%,6-8級降低6%,9-10級降低3%[2]。之後中共中央在1959年2月和1960年9月兩次降低17級以上黨員幹部的薪資[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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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標準

行政人員的工資數目在1955年至1985年間經過了多次調整,但級別保持30級不變,特點是「一職數級」,「上下交叉」。具體職務和級別的對照表可以參見:

更多信息 級別, 工資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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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體系工作人員對比

軍隊

1957年7月29日,國務院發布《關於軍隊轉業幹部及復員的副排級以上幹部參加工作後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規定軍隊正師以下幹部幹部轉業到國家機關工作的,一般地應按照《軍隊幹部級別與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資級別比照表》套改,軍級以上幹部轉業地方工作時按其新任職務和本人的具體條件評定。其中正師級對應行政11級。[6]

更多信息 行政級別, 軍隊級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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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門

按照1964年10月發布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有關部門行政人員工資級別對照表》,規定了國家機關和中科院、人民警察等系統工作人員的工資等級對照,部分如下:

更多信息 行政級別, 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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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以1955年的上海市為例:

更多信息 人物,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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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

1958年8月的北戴河會議上,毛澤東提出要考慮逐步取消薪金制,恢復供給制柯慶施將毛澤東的講話內容傳給了在上海的張春橋。之後,張春橋寫了《破除資產階級的法權思想》一文,刊登於上海《解放》半月刊上,毛澤東將此文加了編者按語交《人民日報》轉載[7]

參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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