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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隊級別 (195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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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隊級別是指1952年3月1日至1965年6月施行的全軍幹部戰士等級制度。軍隊級別是從供給制轉變為薪金制時確定薪金津貼費的標準,也是1955年評定軍銜等級的基本條件。1965年取消軍銜時,軍隊幹部套改「國家行政幹部級」以軍隊級別為主要依據。[1]
歷史
1950年9月成立中央軍委總幹部管理部。總政治部主任羅榮桓兼任總幹部部首任部長,調第十三兵團政治委員賴傳珠為總幹部部第一副部長,第一兵團政治委員徐立清為第二副部長。1950年9月13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司令朱德在總幹部部管理部全體會議上說:「部隊三等九級的等級制必須建立,儘量爭取在明年的服裝上把階級標明出來。」[2]1950年11月17日至24日召開了全軍第一次幹部工作會議,「幹部評級是此次會議程序中最主要的問題」。[2]1951年2月15日中央軍委發出毛澤東委託軍委副主席劉少奇審定的《關於幹部評級工作指示》,部署了全軍的評級工作。「凡人民解放軍所屬陸、海、空軍各兵種,所有部隊、機關、學校,由軍級至排級全體幹部均進行評級」「任職三年的班長,及具有五年軍齡之警衛員、通信員、電話員、偵察員、衛生員、駕駛員、老戰士等均可參加評級」「為今後實行軍銜制度,奠定初步基礎」因中共中央提出整黨任務,為了使評級工作在思想、組織上作充分的準備,中央軍委後決定1951年進行軍隊等級試評,取得經驗,1952年結合整黨進行軍隊等級「普評」。
1952年3月14日中央軍委發出《評定各級幹部等級指示》,規定全軍的等級設23級;1949年1月以後解放的「解放軍官」,因參加工作時間較短,暫不評級;經整編整訓後的起義部隊,視其政治改造程度,由大軍區決定是否進行評級;送學校學習的起義幹部暫不評級。[3]依據軍隊等級政務院1952年3月14日頒布《軍隊幹部津貼費標準》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津貼費標準》(十等二十四級)。
1952年4月根據總幹部部指示,全軍幹部評級工作全面展開,並於當年基本結束。
1952年6月29日總幹部部發布《對正式評級工作的幾點意見》,規定班級應「明確正副」,軍隊級別擴展到24級;「今後幹部的級別,應與職務適當區分,對職務的提升主要根據德、才為主,應大膽、甚至可以破格的提拔,但級別是順序提升的,一般規定級別可低於職務兩級」
1953年4月20日,總政治部和總幹部部發出《關於幹部晉級問題》的電報:「目前在下層幹部中存有職級懸殊過大現象,為此軍委指示:『團級(含)以下幹部有些職務與等級懸殊在兩級(含)以上者,可做適當調整,予以晉級』」,但強調「只作必要調整」「不宜涉及過寬」。由於級別晉升與職務提升採取了不同步的政策,所以幹部職級之間的距離便逐步拉大。據1955年對全軍軍長至排長各級主官的職級統計,級別低於職務的情況是:軍長政委低2級一3級者有27.6%;師長政委低2級一5級者有60%;團長政委低2級一4級者有32.1%;營長教導員低2級一4級者有38.9%;連長指導員低1級一3級者有49.1%;排長中的副排級及班級者有13.6%。從1952年評級到1959年7年間,全軍幹部未晉過級的,正軍以上為100;副軍至正師為86.9%;副師、准師為50%;正團為67.95%;副團為39.56%;准團為54;正營為45.6%;副營為34.99%;正連為38%;副連為18%;正排為7.24%.
1952年9月17日,政務院頒發了《關於部隊幹部轉業待遇問題的指示》。1952年11月12日,政務院又頒發了《關於軍隊轉業人員的待遇問題及其他由供給制(包幹制)改為工資制的工作人員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52)政財鄧字第一八〇號。1953年8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在《關於軍隊轉業人員待遇問題的補充通知》中,對軍隊團以下幹部轉業套改國家工作人員行政級別首次做了規定:從正團至副班級及老戰士、新戰士,對應政府工作人員工資級別14級至26級;並規定軍齡滿6年以上之老戰士按副班級待遇,滿3年以上不足6年者按老戰士待遇;不足3年者按新戰士待遇;准師級以上人員轉業者按其新任職務結合其具體條件評定。[4]
1955年1月全軍幹部實行薪金制時,取消了軍委委員級,軍隊幹部級別共20級。[5]
1955年實行軍銜制後,幹部薪金以軍隊級別為準,軍銜沒起用。從1958年3月至1965年3月的軍官住房面積、1957年1月至1965年5月因公外出的交通席別,以軍銜為衡量標準;其他福利待遇,仍是以幹部的軍隊級別為基本標準。
1956年6月16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32次會議通過《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7月4日發布實行,確定了行政幹部24級制度(後幹部24級併入幹部23級)[6],一直沿用至1985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公布《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的「結構工資制」改革。
1957年7月29日,國務院發布《關於軍隊轉業幹部及復員的副排級以上幹部參加工作後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規定軍隊正師以下幹部幹部轉業到國家機關工作的,一般地應按照《軍隊幹部級別與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資級別比照表》套改,軍級以上幹部轉業地方工作時按其新任職務和本人的具體條件評定。[7]
1960年,軍委主席副主席級改為元帥級,其他級別不變。1961年取消了准兵團級、准軍級、准師級、准團級。
1965年2月11日中央軍委發布《關於改革軍官薪金制度的決定》,將軍隊級別套改為國家機關行政幹部級別,共設23級,但1、2、3級工資額相同。稱「減薪定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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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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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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