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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

地区公务员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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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簡稱國家公務員公務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條之定義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政協工作人員等非國家行政機關的公職人員。此外,根據《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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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北京市西長安街的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大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依管理權限由各級黨委組織部(政府公務員局)進行管理。公務員管理的全國性機關為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公務員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進行錄用,並建立相應的升降機制和退出機制。公務員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歷史

隋朝建立、並隨後被廣泛採用的科舉考試體系,為現代公務員考試的雛形[1]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長期實行人事幹部管理體系[2]。1950年,政務院試行從總理到勤雜工的25級工資制,以小米為計算基礎[2]。最高折合人民幣358.70元,最低為人民幣12.66元,相差28.33倍[2]。1955年,全部人員統一改為30級工資制[2]。北京地區的最低工資為人民幣20.88元,最高為人民幣649.06元,相差31.1倍[2]

文化大革命結束後,中國開始平反冤假錯案[2],大批老幹部重返領導職位,幹部出現年齡老化現象[2]。根據鄧小平指示,選任幹部開始注重「年輕化」及「專業化」[3]

1982年2月,中共中央作出《關於建立老幹部退休制度的決定》,規定「擔任中央、國家機關部長、副部長,省、市、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書記、省政府省長、副省長,以及省、市、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的幹部,正職一般不超過65歲,副職一般不超過60歲。擔任司局長一級的幹部,一般不超過60歲」[2]

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以改變黨政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幹部管理模式[4]。1993年8月,國務院簽發《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開始施行公務員制度[4],公務員級別分為15級[2]

1996年,第一屆全國「人民滿意的公務員」評選表彰活動啟動。[5]

《1998~2003全國黨政領導班子建設規劃綱要》強調幹部年齡梯次配置。「中央、國家機關部委領導班子:由60歲左右、55歲左右、45歲左右的幹部組成。領導班子中45歲左右的幹部至少要有1名。部委正職中50歲左右的應該有一定數量」[2]。中國正省部級幹部的平均年齡,在1978年為63.81歲;到了2003年,正省部級以上領導的平均年齡降到59.40歲[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由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05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公布,2006年1月1日施行;1957年10月23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1957年10月26日國務院公布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公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同時廢止。2007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規定,新錄用公務員年齡不得超過35周歲,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可放寬至40周歲[6]

2008年,中共中央組織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聯合下發事部聯合下發《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對有良好表現的公務員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或者「模範公務員」、「模範公務員集體」等榮譽稱號。[7]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稱,「中央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為更好落實『黨管幹部』原則,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更好統籌幹部管理,建立健全統一規範高效的公務員管理體制,將國家公務員局併入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對外保留國家公務員局牌子。」「調整後,中央組織部在公務員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統一管理公務員錄用調配、考核獎懲、培訓和工資福利等事務,研究擬訂公務員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規草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國公務員隊伍建設和績效管理,負責國家公務員管理國際交流合作等。」「不再保留單設的國家公務員局。」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改公務員法,取消了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轉為按照4等12級的「職級」進行管理,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4]。此外,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分別適用《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分類管理規定(試行)》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分類管理規定(試行)》[4]

2020年6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發布,該法規定了公職人員的哪些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以及會受到什麼處分和處分程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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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數據,截至2015年底,中國共有公務員716.7萬人,是中國首次披露公務員總數[9]。此人數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政府系統工作人員,範圍是人大、政協、政府、法院、檢察院等機關,除工勤外的人員,不包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即教育、醫療衛生、科研、文化等公立部門人員)[9]

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的數據,2008年政府機關人員1328萬,事業單位人員2618萬,財政供養人員合計為3946萬人[9]。2008年以後,國家統計局再沒有對財政供養人員總數進行過統計,而2016年中國財政供養人員約5000萬人[9]

從2009年到2015年,全國共錄用公務員人數分別為13萬餘人、18萬餘人、19萬餘人、18.8萬人、20.4萬人、20.24萬人、19.4萬人[9]

2023年,全國共有259.77萬人通過用人單位資格審查,相比去年增加了50萬人,同比增長25%,通過資格審查人數與錄用計劃數之比約為70: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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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和級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所謂「幹部」的行政級別有比較嚴格的劃分,級別一般直接影響待遇,包括工資、分配住房、差旅標準、退休安排等等諸方面。而且原來的行政級別劃分並不限於政府職能部門,其他所有國有企業機構和部門都有同樣的級別劃分,包括國有公司、學校、醫院等各行各業,均參照政府部門行政級別。近年來中國政府推行改革,逐漸在非政府部門取消此類行政級別。

中國曾長期實行公務員管理制度,以職務高低決定待遇。但2016年起,中國開始嘗試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使職級與待遇掛鉤,並在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改中得以確認。現行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12][13]

公務員職務級別

更多信息 職務級 別代碼[15], 級別[16] ...
  1. 行政級別原則上與黨內職務(如黨委委員、黨委候補委員等)無關,但是地方官員同時任上一級黨委常委的,級別按上一級算,屬幹部高配。
  2. 部分擔任國家級副職崗位的領導人也可享受國家級正職的政治待遇。
  3. 黨和國家領導人」:系領導職務的最高兩個層次國家級正職(正國級)和國家級副職(副國級)合稱。
  4. 「高級幹部」:今制指副部級以上幹部,其幹部管理權限屬於中共中央。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副軍級以上幹部也屬於高級幹部。
  5. 副省級市主要機構和官員的行政級別高於地級市半級。副省級市市長為副省部級、副市長為正廳級,市轄區區長為正局級(副廳級)、副區長為「副局正處級」。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司局級副職對應十七級至十一級。
  6. 《中央編辦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第2點規定,縣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可以根據《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同時,在確定行政機構工作人員的行政級別時,應遵循《公務員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至於縣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是否設立內設機構,由省級黨委、政府決定[20]
    因此,「股所級」是省級地方政府自行劃分的層級,不屬於法定行政級別或法定公務員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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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公務員職級

1990年代,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始推行以實行公務員制為核心的人事制度改革。改革方案提出,公務員按職位分類,有領導職務系列和非領導職務系列之分。不同的職務有不同的年齡限制。到達限制年齡而不能晉升上一級領導職位的,則進入非領導職務系列或轉入企事業單位[21]。1993年8月14日,《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開始實施,國家公務員設置下列非領導職務:

  • 巡視員(正廳級)、助理巡視員(副廳級)、調研員(正處級)、助理調研員(副處級)、主任科員(正科級)、副主任科員(副科級)、科員、辦事員[22]

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將《公務員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推動將行政執法類、專業技術類從綜合管理類劃分出來,同時考慮將法官、檢察官和警察單獨歸類,實行有區別的管理[23]。2005年4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繼續實行非領導職務制度[24]。由於非領導職務不承擔領導職責,因此公務員法規定,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在省部級以上不設置非領導職務[25]。《公務員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職位類別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以及國務院根據該法增設的其他職位類別[註 19]。但其後,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非領導職務層次制度長期沒有出台[25][26]。2007年,中組部辦公廳、人事部辦公廳印發《關於沿用部分特殊非領導職務名稱的通知》(組廳字〔2007〕5號),規定:各級地方黨委、各級紀檢機關及其派駐機構、部分審計機關(審計署機關的業務司、各派出審計局和各特派員辦事處的業務處)分別沿用「組織員」「紀律檢查員」「審計員」非領導職務名稱[27]。根據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組廳字〔2007〕5號文規定,國家公務員設置下列非領導職務:

  • 綜合管理類:巡視員(正廳級)、副巡視員(副廳級)、調研員(正處級)、副調研員(副處級)、主任科員(正科級)、副主任科員(副科級)、科員、辦事員[24]
  • 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未規定[25]
  • 特殊非領導職務名稱:
    • 組織員系列:正廳級組織員、副廳級組織員、正處級組織員、副處級組織員、正科級組織員、副科級組織員[27]
    • 紀律檢查員系列:正廳級紀律檢查員、副廳級紀律檢查員、正處級紀律檢查員、副處級紀律檢查員、正科級紀律檢查員、副科級紀律檢查員[27]
    • 審計員系列:正廳級審計員、副廳級審計員、正處級審計員、副處級審計員、正科級審計員、副科級審計員[27]

2016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規定了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職務名稱[28][29]。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30]。根據新修訂的公務員法,過去的「非領導職務」表述將成為歷史,取而代之的是「職務」與「職級」並行的運行模式,將非領導職務改造為職級[31],並將原非領導職務層次的8個層級,改為職級的共12個層級[32]。改革後,國家公務員設置下列職級[A]

更多信息 職級 代碼[15], 級別 ...
  1. 2019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實施後,原有的調研員套轉為二級調研員,副調研員套轉為四級調研員,主任科員套轉為二級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套轉為四級主任科員,科員套轉為一級科員,辦事員套轉為二級科員[33]
  2.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85號)規定,「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工作人員,按下列職務對應關係確定級別工資:局長、副局長、司長、副司長職務分別相當於國務院部委的副部長、司長、副司長、處長;處長及以下職務與國務院部委的相同。職務工資套改按下列標準執行:局長、副局長分別執行國務院部委副部長、司長的職務工資標準,司長、副司長的職務工資標準分別比國務院部委副司長、處長的職務工資標準高一檔,處長及以下職務執行國務院部委相同職務的工資標準[35]。」《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編發〔1995〕5號)規定,「(副省級城市)16市直屬機關的級別,可比照國辦發〔1993〕85號中關於國務院直屬機構和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機構級別確定,即市直工作部門為副廳級,內設機構為處級。市轄區及其工作部門的級別,可比照市直機關相對應的關係確定;市轄縣和代管的縣級市的級別仍為處級,其工作部門仍為科級[36]。」
    因此,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含國務院部委管理的事業單位)、副省級城市在副廳局級與正縣處級之間,額外存在「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司局級副職」(俗稱「副局級正處」、「副局正處級」)一級。上述機關的一級巡視員對應十五級至十級(相當於副廳級);二級巡視員對應十八級至十二級(相當於副局級正處)[37]
  3.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管理指揮幹部屬於綜合管理類公務員[38],使用下列職級名稱:一級專員(總隊級正職,對應正廳級)、二級專員(總隊級副職,對應副廳級)、一級督導員(支隊級正職,對應正處級)、二級督導員(支隊級副職,對應副處級)、一級助理員(大隊級正職,對應正科級)、二級助理員(大隊級副職,對應副科級)、三級助理員(站級正職,對應一級科員)、四級助理員(站級副職,對應二級科員)[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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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機關公務員職級

1982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在《關於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統編制和經費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政法〔1982〕7號)中明確,「將全國各級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統編制單列,實行統一領導,中央和省、市、自治區分級管理」。1983年,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從公安機關分出。至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均使用政法專項編制。

2011年,中共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法官職務序列設置暫行規定》(中組發〔2011〕18號)、《檢察官職務序列設置暫行規定》(中組發〔2011〕19號),明確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務層次的對應關係為:

  • 法官等級:二級大法官(省部級副職),一級高級法官(廳局級正職),二級高級法官(廳局級副職),三級高級法官(縣處級正職),四級高級法官(縣處級副職),一級法官(鄉科級正職),二級、三級法官(鄉科級副職),四級、五級法官(科員);
  • 檢察官等級:二級大檢察官(省部級副職),一級高級檢察官(廳局級正職),二級高級檢察官(廳局級副職),三級高級檢察官(縣處級正職),四級高級檢察官(縣處級副職),一級檢察官(鄉科級正職),二級、三級檢察官(鄉科級副職),四級、五級檢察官(科員)。

但上述規定印發後,由於由於按照該規定確定的法官(檢察官)等級會低於2011年以前部分法官(檢察官)已評定的等級等原因,在一段時間內未能貫徹落實。2015年,中央組織部等部門相繼印發《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實施中組發〔2011〕18、19號文件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組通字〔2015〕10號)[40]、《關於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規定員額法官、員額檢察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法官等級、檢察官等級與行政級別完全脫鈎[41][42]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共中央組織部《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和書記員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組通字〔2016〕36號)規定,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等級對應關係為:

  • 法官助理等級:一級法官助理(正處級)、二級法官助理(副處級)、三級法官助理(正科級)、四級法官助理(副科級)、五級法官助理(科員);
  • 檢察官助理等級:一級檢察官助理(正處級)、二級檢察官助理(副處級)、三級檢察官助理(正科級)、四級檢察官助理(副科級)、五級檢察官助理(科員)[43]

2019年5月,中央組織部、最高法、最高檢印發《關於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書記員職級設置管理的通知》,明確檢察官助理職級由特級檢察官助理至五級檢察官助理,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二級巡視員至一級科員一一對應,書記員職級由一級高級書記員至六級書記員,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一級調研員至二級科員一一對應。職務與職級並行改革後,法院、檢察院的行政人員按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管理,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書記員的職級職數可以與本院其他相應層次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職級職數按照各自比例統籌核算和使用。改革後,現行對應關係為:

  • 法官助理等級:特級法官助理(副廳級),一級高級、二級高級法官助理(正處級),三級高級、四級高級法官助理(副處級),一級、二級法官助理(正科級),三級、四級法官助理(副科級)、五級法官助理(科員);
  • 檢察官助理等級:特級檢察官助理(副廳級),一級高級、二級高級檢察官助理(正處級),三級高級、四級高級檢察官助理(副處級),一級、二級檢察官助理(正科級),三級、四級檢察官助理(副科級)、五級檢察官助理(科員)[44]
更多信息 對應綜合管理類 職級, 人民警察執法勤務警員 [A] ...
  1. 屬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2. 屬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3. 關於「單獨職務序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釋義》指出,「(由於)我國已經制定了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對法官、檢察官不作職位分類上的調整」。因此,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是獨立於法律明定的綜合管理類、行政執法類、專業技術類以外的單獨類別公務員[45]
    • 另外,此表所列法官等級、檢察官等級與行政級別的對應關係,只反映2016年時各級法院、檢察院司法改革時由行政級別套改為單獨職務序列時的對應關係[41]。根據司法改革的相關規定,改革後,法官、檢察官入額後的單獨職務序列與公務員的行政職務序列沒有一一對應關係[42]
  4. 法院、檢察院人員分為員額法官(員額檢察官)類、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與書記員類、綜合管理類、司法警察執法勤務警員類四個序列。使用政法專項編制、已經進行公務員登記的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書記員,雖不屬於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但原則上也按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進行管理[44]。(註:聘用製法官助理、聘用制檢察官助理、聘用制書記員不屬於國家公務員,不適用此表)
  5. 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最高職級配備為:最高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正處級。高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副處級。中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正科級。基層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副科級。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部分書記員的職級配備可以略高於本條第四、五款的規定。」
  6.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中組發〔2019〕10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沒有工作經歷的: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二級科員或者相當層次職級(2019年以前稱「辦事員」);大學專科、本科畢業生,任命為一級科員或者相當層次職級[46]。《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二條及《關於招錄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的意見》(組通字〔2015〕46號)均規定,擔任法官、檢察官、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必須至少具備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47][48][43]。因此,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及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職級在二級科員層次上未對應設置等級(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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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類別公務員銜級制度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消防救援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學歷學位與級別評定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頒布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中組發〔2019〕10號),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初任職務及級別如下:

  • 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二級科員、二級行政執法員或者相當層次職級,定為二十七級;
  • 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一級科員、專業技術員、一級行政執法員或者相當層次職級,定為二十六級:
  • 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一級科員、專業技術員、一級行政執法員或者相當層次職級,定為二十五級;
  • 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四級主任科員、四級主管、四級主辦或者相當層次職級,定為二十四級;
  • 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二級主任科員、二級主管、二級主辦或者相當層次職級,定為二十二級。

參見

注釋

  1. 正部級職務共有:國務院各部委正職等。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也屬於正部長級職務。(詳見省部級正職#相應機構
  2. 正省級職務共有:省級行政區黨委員會正職、省級行政區人民政府正職。(詳見省部級正職#相應機構
  3. 副部級職務共有:國務院各部委副職、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局長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也屬於副部長級職務。(詳見省部級副職#相應職務和機構
  4. 副省級職務共有:省級行政區黨委副職、省級行政區人民政府副職。(詳見省部級副職#相應職務和機構
  5. 正司局級職務共有:國務院部委各司正職等。(詳見廳局級正職#相應機構
  6. 正地廳級職務共有:地級行政區黨委正職、地級行政區人民政府正職。(詳見廳局級正職#相應機構
  7. 副司局級職務共有:國務院部委各司副職等。(詳見廳局級正職#相應機構
  8. 副地廳級職務共有:地級行政區黨委副職、地級行政區人民政府副職。(詳見廳局級副職#相應機構
  9. 正處級職務共有:國務院部委各處正職等。(詳見縣處級正職#相應機構
  10. 正縣級職務共有:縣級行政區黨委正職、縣級行政區人民政府正職等。(詳見縣處級正職#相應機構
  11. 副處級職務共有:國務院部委各處副職等。(詳見縣處級副職#相應機構
  12. 副縣級職務共有:縣級行政區黨委副職、縣級行政區人民政府副職等。(詳見縣處級副職#相應機構
  13. 正科級職務共有:國務院部委各處下屬科正職等。(詳見鄉科級正職#相應機構
  14. 正鄉級職務共有:鄉級行政區黨委正職、鄉級行政區人民政府正職等。(詳見鄉科級正職#相應機構
  15. 副科級職務共有:國務院部委各處下屬科副職等。(詳見鄉科級副職#相應機構
  16. 副鄉級職務共有:鄉級行政區黨委副職、鄉級行政區人民政府副職等。(詳見鄉科級副職#相應機構
  17. 縣公安局副局長屬於副科級,因此刑偵科科長是股所級。
  1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釋義》,與1993年國務院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公務員法在公務員的範圍上有新的變化,即將法官和檢察官也納人了公務員的範圍,但對法官、檢察官不作職位分類上的調整[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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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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