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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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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官文官公务员系统成员。相对于政治系统中的政务官,事务官在政治上必须保持中立,任期不由选举党派转换所影响。[1]

另一种定义的事务官不是以产生方式、而是以权责区分,指在政府中负责实际执行事务的官员;相对而言,政务官是指领导并作出决策的官员。

较具典型的例子是,英国的文官在两种意义上都是“事务官”,而选举产生的议会、内阁官员,以及此类官员任命的幕僚等,则不是事务官,而是政务官。皇家任命的内务官员职位和世袭的官职也不是事务官职。

而各国的事务官在国家或地方层级都有不同的分配。[2][3]。但 2016 年起,中国大陆开始尝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使职级与待遇挂钩,并在 2018 年公务员法修改中得以确认。

台湾事务官

以中华民国(台湾)为例 事务官通常指永业性公务员或称常任文官,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公务人员均属之,人事制度采简荐委制,官等分为简任荐任委任职等最高为第十四职等,最基层为第一职等。 其中第一至第五职等为委任官、第六至第九职等为荐任官、第十至第十四职等为简任官。[4]

职务与官职等举例:[5][6]

内政部 常务次长 简任第十四职等
内政部移民署 署长 简任第十三职等
内政部 主任秘书/司长/技监/参事 简任第十二职等
内政部 副司长 简任第十一职等
内政部 专门委员 简任第十至第十一职等
内政部 科长 荐任第九职等
内政部 秘书/技正/视察 荐任第八至第九职等
内政部 专员 荐任第七至第九职等
内政部 科员/技士 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至第七职等
内政部 办事员 委任第三至第五职等
内政部 书记 委任第一至第三职等

常任公务员—须经国家考试及格

更多信息 学历或资格, 得应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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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事务官

一些国家不区分事务官和政务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队伍囊括所有公职人员,不论如何产生或是否担当政治或重要决策职务。[7]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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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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