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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作品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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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作品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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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作品(英語:derivative work),在著作權法上,是一種基於已存在的一件或多件「原作」(或稱「基礎作品」)所創作出的具有表現力的作品。相較於原作,衍生作品是一個獨立的作品,但其包含了原作中受版權保護的主要內容。舉凡對原作的翻譯影視改編編曲戲仿同人文化中的再創作等,都可能被視為衍生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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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O.O.Q.》(1919年作品)。本作是馬賽爾·杜象基於達芬奇的《蒙娜麗莎》而創作的衍生作品。該作經常被法學教授用於展示說明何謂「衍生作品」。

衍生作品的創作者必須對原作進行了具有原創性的實質性改動或增添,這樣的作品才能作為獨立的創作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體系都試圖同時保護原著作品和衍生作品。[1] 法律通常賦予原作者阻止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其作品完整性及商業利益的權利,因此,衍生作品的創作與使用不得侵犯原作者的合法權益。

在流行文化中,衍生作品也常被稱為二次創作(又稱再創作),但「二次創作」一詞並非版權法上的正式術語,其涵蓋範圍常比法律定義的「衍生作品」更為廣泛,特別是指同人文化中的創作活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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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義

伯恩公約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中提及了對衍生作品的保護,雖然沒有使用「衍生作品」這個術語。

翻譯作品、改編作品、改編樂曲以及某件文學或藝術作品的其他改變應得到與原著同等的保護,而不損害原著作者的權利。

亞洲地區

中國大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同樣未使用「衍生作品」這個名詞,但是也涉及對衍生作品版權的保護。

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章第二節第十二條 [4]

台灣

台灣適用的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中對「衍生作品」的稱呼為「衍生著作」,並對衍生著作亦有相關的保護條款。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二章第6條[5][6]

香港

香港特別行政區所適用的《版權條例》中,「衍生作品」被稱之為「改編本」,同時也將「改編本」統一歸類為「文學作品」。

在本部中 ——
「文學作品」 (literary work)指除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外的任何寫出、講出或唱出的作品,並據此包括 ——

(a)資料或其他材料的任何形式的編匯,且因其內容的選取或編排而構成智力創作,並包括(但不限於)列表;
(b)電腦程式;及

(c)為電腦程式而備的預備設計材料;
香港特別行政區《版權條例》第II部第I分部第4條第(1)款[7]
(1)製作有關作品的改編本,是受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的版權所限制的作為。就此而言,當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記錄該等作品,即為製作改編本。
(2)就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的改編本而作出第23至28條或第(1)款所指明的作為中的任何作為,亦屬受該等作品的版權所限制的作為。就此而言,在作出該作為時該改編本是否已經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記錄,並不具關鍵性。
香港特別行政區《版權條例》第II部第II分部第29條第(1)款,第(2)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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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

澳門特別行政區版權保護法案《第5/2012號法律》中,「衍生作品」被細分為「衍生作品」與「混合作品」,並且都屬於「受保護的作品」。

第三條
衍生作品及混合作品

一、衍生作品係指將某現有之原作改動而成之作品,例如整理、配器、編成戲劇、拍成電影及翻譯。
二、混合作品係指與一未經改動之現有原作之全部或部分相結合之作品。
三、衍生作品及混合作品均按保護原作之方式受保護。

四、對衍生作品及混合作品賦予保護,並不影響對經改動或結合在該等作品之原作所賦予之保護,且對前者賦予之保護並不取決於對後者賦予之保護。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5/2012號法律》第一編第一章第三[8]

日本

日本的《著作權法》中,「衍生作品」被稱之為「二次著作物」(二次的著作物),相關權益亦受到著作權法保證。

第11條 依本法對於二次著作物的保護,不得影響其原著著作人的權利。[9]
第十一条 二次的著作物に対するこの法律による保護は、その原著作物の著作者の権利に影響を及ぼさない。[10]
日本《著作權法》

北美地區

加拿大

雖然加拿大著作權法中並沒有明確定義「衍生作品」,但是在《加拿大著作權法案英語Copyright Act of Canada》第三節中確實提供了有關衍生作品的普遍認可的案例。[11][12]

「版權」……包括如下專有的權力:

(a)製作、複製、表演或出版任何著作的翻譯作品;
(b)將戲劇作品改編成小說或其他非戲劇作品;
(c)將小說或其他非戲劇作品,以及藝術作品,以公開或其他方式表演將其轉換為戲劇作品;
(d)對文學、戲劇及音樂作品進行錄音、錄像或其他錄製作品,可簡單複製或表演該作品;

(e)任何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進行複製、改編和公開表演等形式使其成為電影作品。
《加拿大著作權法案》第三節[13]

在一個判例中,加拿大最高法院澄清了衍生作品的法定認可僅包括對原著的製作和再製作。同時認定凡是沒有製作或再製作行為的全新的原創的作品是沒有違反版權法的。

二次創作

置身在後現代脈絡中的今天,基於資訊爆炸後造成人們對過去資訊、系統的瓦解,促使了不論是商業作品,還是同人、自主的作品,都充滿了二次創作的局面。二次創作的媒體,可以是動漫畫話劇舞臺劇Cosplay電影電視節目、小說等許多不同媒體。

與抄襲的分別

二次創作並非抄襲現存作品,也不是剽竊別人的創意當成自己的作品。相反,二次創作是明顯地,甚至刻意地,以某一或某些作品為焦點,將它重新演繹出別的意義,瓦解原來的脈絡、系統,以創出新的抒發,甚至顛覆。

例如西西的《肥土鎮灰欄記》,以包公劇《灰欄記》為藍本作二次創作,卻帶出了超越原作的深層意義。它的目的不是把現存作品或創意,聲稱成自己的創作,而是明顯地以他作,來使作者的創意及意義有更佳的發揮,達致更好的創作效果。其他例子有胡戈的《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以《無極》為藍本的二次創作。

二次創作類型

在二次創作中,針對一些不同的特徵與手法,又有細分為若干類型:

原作者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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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松健的漫畫作品悠久持有者為初次在商標的左下角所標上同人マーク日語同人マーク

以日本方面來說,大部分被二次創作且知情的原作者多採取默認的態度。部分創作者則對這些創作列出各項條款,例如相關作品需要為了「非營利目的」方可製作[14]。更有部分持肯定態度,認為被二次創作反而是一種致敬,只要不傷害作品的形象就是一種宣傳[15][16]

然而,有部分公司則嚴格禁止未經授權的二次創作,例如任天堂迪士尼[14]

版權議題

二次創作在法律上仍然有可能侵犯他人版權。不過相關的法律是否合理,或原作者與版權持有人或版權管理機構的不同看法,目前仍在爭議之中。置身同人活動本身就涵蓋了明顯的延伸,發售的刊物、專輯多半帶有模仿的跡象,也有跟原作挑戰、崇拜的意味存在,一切需求端看個人。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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