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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學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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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學偉(1974年5月),天津市人,前中國共產黨黨員,中國危化品行業企業家,曾任中化集團天津公司副總經理、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的隱名持股人和實際控制人[1]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事故責任人[2],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生平

1974年5月,於學偉出生於天津一個普通家庭,初中畢業後進入一所國際貿易類中專學校[3]

1994年,於學偉畢業後進入中化集團天津公司,從事危化品進出口業務,逐步晉升為中化天津公司副總經理、中化天津濱海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天津港中化危險品物流有限公司董事[4][3]。在中化任職期間,他積累了豐富的行業經驗和客戶資源。2012年9月,於學偉因腐敗問題受到處分,隨後離開中化天津[3]

從中化天津公司離職後,於學偉與天津港公安局原局長董培軍之子董社軒合作[5],又從中化集團天津分公司招募大量員工[6][7],創辦瑞海國際,成為天津港首家獲得民營危化品經營資質的企業,打破中化天津50餘年的壟斷。

憑藉廣泛人脈和複雜關係網絡,於學偉迅速擴展瑞海業務,以較低價格和高效率搶占市場份額,但也被指存在安全管理漏洞及超量儲存危化品等問題[3]

天津港爆炸事件

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國際危險品倉庫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發生後,瑞海國際實際控制人於學偉被控制[8]。事故調查認定,於學偉作為瑞海國際的主要負責人,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2]

2016年11月7日至9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濱海新區法院等9家基層法院對天津「8·12」爆炸案開庭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於學偉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行賄罪,數罪併罰,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9]

「隱名股東」問題

於學偉通過其妻子表弟李亮持有瑞海國際物流55%的股份,是隱名股東,涉嫌通過代持股權的安排掩蓋違法行為,逃避法律責任[5]。為此,2015年12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自12月16日起,公司、企業的「隱名持股人」亦可構成危害生產安全類犯罪的主體,以防止違法者利用代持規避法律責任,強化對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追責[1]

家庭

於學偉已婚,有兩個子女[3]。鄰居及員工評價其生活富裕,曾購買多套房產及別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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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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