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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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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探(英語:Detective)是一種負責偵緝、調查案件的職業,可以是執法機構的警探,也可以是私人領域的調查員。前者通常是警察部門的雇員,負責調查重罪刑事案件或一些較為複雜的輕罪案件,通過現場調查、與證人和線人交談、收集證據或從數據庫中搜索記錄,來收集信息以協助破案,最終逮捕罪犯並在法庭上定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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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探作為動詞時,指的是偵緝探查某件事情,文學創作中有一類以偵探為題材的作品,起源於1841年發表的短篇小說《莫爾格街兇殺案》,就西方文學而言其歷史也不算長,稱為推理或偵探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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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有些地區的警察部隊中,符合警官任職要求的警察需通過筆試,方可獲得偵探員的資格;而在另外一些警務系統中,偵探員可以是相關專業的大學畢業生,直接從平民加入警隊擔任偵探職位,無需先擔任制服警員。其中一方認為,偵探的工作完全不同於日常警務,因此需要與制服警員完全不同的培訓、資格、素質和能力;[2] 另外一方則認為,曾經擔任過制服警員的偵探,會因其對標準警務程序的了解、人脈網絡以及自身處理典型案件的經驗,而成為優秀的私家偵探。[3]
大多數具有一定規模的警察機構,其所屬的偵緝部門會分為幾個不同單位,每個單位專門調查特定類型的犯罪或臥底行動,其中可能包括:殺人、搶劫、入室盜竊、機動車盜竊、有組織犯罪、失蹤人口、青少年犯罪、詐騙、麻醉藥品、賣淫、犯罪情報、嚴重襲擊或毆打、性侵、電腦犯罪、家庭暴力、監視和縱火等。
美國警察機構的一般警探通常擁有「探員」[4] 或「偵查佐」[5](Detective)的警銜,他們上級的監督警官(本身可能是偵探,也可能不是)的警銜結構因不同部門而異。而在英國警銜制度中,偵探的警銜與制服警官相同,但在警銜前會加「偵查」一詞,例如:「偵查警員」(DC)或「偵查警長」(DS);[註 1][6][7][8] 不過他們通常穿着便衣工作[註 2],因此不佩戴相應的警銜徽章,同時偵探獲得的級別和權力,並不高於同級的制服警員,「偵查」前綴僅代表他們接受過適當的訓練,並且通過相關的考試,擁有進行刑事偵查的資格。[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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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偵探(PI)通常受僱於個人或團體,並為其提供法律上的調查服務,通常也會為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律師工作。最早的私家偵探大多是為客戶認為警察表現的無能為力,或者警察不願積極處理的事情上充當調查工作。許多擁有特殊學術和實踐經驗的私家偵探,經常會與辯護律師合作,調查死刑和其他刑事辯護案件;私家偵探可以受聘找回失竊的財物或寵物,也可以追蹤下落不明的人,例如:債務催收人可能僱傭私家偵探尋找那些欠債的人;他們也會在商店擔任保全,偽裝成顧客從事臥底工作,在商店內走動觀察其他購物者,以識別和防止商店扒竊或盜竊行為;還有一些是保險調查員,負責調查可疑索賠;私家偵探最賺錢的業務之一,是協助雇主調查通姦或其他婚內行為的證據,以確立離婚的法律理由,維護雇主在子女監護權、贍養費或婚姻財產的利益。[10]
有些國家的法院和司法程序尚未承認私家偵探的執業,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存在法律認可的私家偵探,民間所謂的「商業調查公司」從事的調查活動往往遊走於灰色地帶,可能存在違法的情況;[11] 葡萄牙的私家偵探收集到證據後,提供的證據就有可能喪失意義,即使私家偵探在這些情況下,搜集證據的做法仍然受到需求,但會受到行為準則的約束。[12]
公民偵探又稱為業餘偵探,是指不計報酬、不求回報地投入時間,以及利用專業知識協助破案的人士。[13] 公民偵探是與執法部門沒有專業聯繫、缺乏任何理性法律權威的普通公民,參與破案的原因多種多樣,可能是為了確保親朋好友獲得公正的審判,也可能是因為強烈厭惡犯罪、維護法律秩序的正義感,或者僅僅是為了娛樂消遣。
公民偵探同樣會嘗試通過多種方式破案,例如:搜尋犯罪現場、採訪或訊問有關的犯罪嫌疑人和證人、監視相關人員、收集證據、為地方新聞提供消息來源、向警方提供匿名線索,甚至在犯罪發生時進行公民逮捕。公民偵探還可以通過成為檢察官的證人、參加當地的鄰里守望組織、充當執法部門的公民觀察員,甚至協助警方搜尋和逮捕嫌疑人,來達到協助執法的目的。然而,如果公民偵探缺乏真正的破案技能,甚至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可能被視為法外懲罰的行為,他們可能會無意中損害正常的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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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世紀初開始,文學作品中出現一種以偵探推理為劇情的虛構故事,一直是流行不斷的文學體裁。艾德加·愛倫·坡創作的杜邦,被公認是現代推理小說中的第一位虛構偵探;[14] 阿瑟·柯南·道爾筆下的福爾摩斯,以及阿加莎·克里斯蒂筆下的波洛,是這類推理小說和電影中最有影響力的偵探人物之一。
其他著名的虛構偵探,包括:金田一耕助、明智小五郎、江戶川柯南、馬普爾小姐、維羅妮卡·瑪斯、L·羅萊特、菲力普·馬羅、陳查理、迪克·崔西、艾德里安·蒙克、佩瑞·梅森、艾勒里·昆恩、尼祿·沃爾夫、克魯索探長、傑派探長、科傑克、可倫坡、朱爾·梅格雷、福克斯·穆德、戴娜·斯卡利、亞森·羅賓、湯米和陶品絲、帕克·派恩、巴納比·瓊斯、德萊加多·梅洛·皮門塔和埃德·莫特、約翰·麥克連、哈利·卡拉漢、克麗絲·史達琳、瑞克·戴克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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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源和釋義
「Detective」一詞可以追溯到拉丁語「detectus」,這是「detegere」的過去分詞,意思是「揭露」、「發現」;「detegere」一詞是由「de-」 (「解脫」) 和「tegere」 (「覆蓋」) 兩個部分組成,因此它的字面意思是「從覆蓋中解脫出來」,引申為「揭露」、「發現」的意思。15世紀初,這個詞根演變成英語動詞「detect」,並在此基礎上派生出形容詞「detective」(detect + -ive);[16] 「detective」作為名詞最早出現於1828年,是「detective police」的縮略詞。[17]
非公職的私家偵探被稱為「PI」,即是「private investigator」的縮寫,俚語也可以用諧音詞「eye」代替「I」,稱為「private eye」,使用「eye」(眼睛)一詞也是表示「窺視」的雙關語,英國一家以諷刺時事和調查報道聞名的新聞雜誌,就以《Private Eye》為刊名。美國俚語使用「shamus」指代警探或私家偵探,這個詞語起源於芝加哥警探哈里·J·盧斯(Harry J. Loose)在1920年著作的犯罪小說《The Shamus》,據說來源自愛爾蘭人名Séamus,因為當時有許多美國警察都是愛爾蘭裔美國人;[18] 美國私家偵探作家協會(PWA)頒發給私家偵探小說領域的榮譽獎項,即名為「夏姆斯獎」(Shamus Awards)。
古代漢語的「偵」和「探」通常用於軍事領域,指秘密地進行偵查和刺探,以獲取軍事情報。現代標準中文的「侦探」 作為警察術語,屬於外來詞,源自日語「探偵」一詞,是於晚清時期隨着翻譯西方偵探小說,得以流傳進入中國。1896年,梁啓超主編《時務報》首次刊載中譯《福爾摩斯系列》小說,普及「偵探」、「推理」的概念,成為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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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儘管世界上首個市警機構,早於1667年就在法國巴黎成立,但是到19世紀之前,歐洲僅有少數城市擁有警察部隊。隨着近代警隊的成立,警務工作從指派義務的巡捕協助工作,轉變到由專門的警察完成,但是專職偵探的概念並沒有立即出現。
1833年,首家私人偵探社在巴黎由尤金·弗朗西斯·維多克創立,他本人除了是犯罪專家之外,還擔任過一家警察局的局長。英國偵探活動是由鮑街警探開創,最初僅有六人,然後逐漸發展成為一個全國性的偵探機構,後來大倫敦地區的倫敦警察廳也開展警探工作。[19] 1852年,查爾斯·弗雷德里克·菲爾德從倫敦警察廳退休後,成立一家私人偵探社,並與查爾斯·狄更斯結為好友,後者還撰寫過關於他的文章。
美國首個公家偵探單位於1846年在波士頓成立,當時波士頓建市僅二十餘年,全市僱傭30名巡邏警員,以及一支由150名成員組成的巡邏隊,遠遠不足以應付猖獗的犯罪活動,因此成立特別部門招入五名警探,成為全美的第一批警探。[20] 1850年,艾倫·平克頓在芝加哥成立平克頓偵探事務所,事務所提供廣泛的服務範圍,包括:臥底調查、犯罪偵查、工廠保護和武裝保全,甚至充當私人民兵,並且作為臥底滲透和破壞工會活動,其在鼎盛時期的探員數量可以媲美美國陸軍士兵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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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探技巧

警探可以利用各種手段和技巧開展調查工作,但是大多數得以解決的案件,不可缺少審問嫌疑人和採訪證人,這些工作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21] 警探也可以利用他們建立的線人網絡,線人可以是公眾、犯罪受害者,甚至是罪犯團伙的成員,通常會聯繫到警探無法正式接觸的人,從中收集和保存證據,也有助於識別潛在的嫌疑人。

警方負責調查各種不同的刑事活動,其中可能涉及超速、酒駕等道路事務,也可能涉及盜竊、販毒、襲擊、詐騙等其他事務。當警方完成調查以後,視乎司法管轄區而定,通常會由檢控官根據警方提供的證據,作出決定是否起訴某人犯下刑事罪行。
假設警探在調查中鎖定某個嫌疑人,下一步便是尋找能夠在法庭成立的證據,其中一個常見的方法是獲取嫌疑人的供詞,通常可以通過建立融洽的關係實現,或是通過談判換取檢察官辦公室提供的潛在好處,例如:提供有用的信息以換取較輕判刑。
某些國家的警探可以在不涉及暴力威脅、做出無法控制的承諾的前提下,在程序允許的範圍內對嫌疑人進行誤導、施加心理壓力,甚至撒謊以獲取招供。但是這種做法在英格蘭和威爾士並不被允許,對嫌疑人和證人的訊問必須遵守《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令》,及其詳盡的辦案行為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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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證證據在調查中可能提供重要線索,司法鑑定將有助於破案。法證科學即是將多種科學應用於其中,以解答法律系統所關注的問題,這些問題可以是關於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大多數具有一定規模的市警、縣警或州警部隊,都設有自己的法證實驗室,另一些則會將此類服務外包給其他機構。
警探還可以使用公共和私人檔案來收集某人的背景信息,例如:指紋檔案會記錄曾犯下重罪和某些輕罪的人。警探還可以查閱逮捕和定罪記錄、嫌疑人相片或「入監照」、旅館登記資料、信用報告、電話錄音、通信記錄、監控錄像,以及其他用於通訊的技術手段。
各地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內設幾個不同領域犯罪偵查的職能局,要成為偵查人員需要經過嚴格的選拔和考核。一般來說,首先需要成為一名合格的公安幹警,通過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並報考公安院校,畢業後可以進入公安系統工作,然後通過內部選拔或調任的方式進入偵查單位;至於具體的條件和要求,可能會因個人情況和招聘單位的政策而有所不同。
香港警隊成立初期已經擁有偵查人員,當時並非專責偵探部門,而是屬於警察軍裝部。1922年香港爆發海員大罷工事件後,警隊決定成立專責的刑事偵緝處(通稱「偵探部」),偵查人員被稱為「暗差」,意思是「暗藏身份的差人」,又因為暗差穿着便服出更,也被稱為「便衣」;1950年代開始稱為「雜差」或「老雜」,其辦公室稱為「雜差房」,偵查隊長被稱為「探長」;1980—90年代以後通稱為「CID」,中文的正式稱謂為「刑偵人員」。[22] 1950—70年代的「華探長」由於社會影響力過大,造成位低權重的不良現象,致使警隊進行架構重整和改革,對「探長級」人員進行削權。[23]
現時,香港在職警員的刑偵訓練由「偵緝訓練中心」負責,其是隸屬於香港警察學院轄下的專項研修學校。根據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評定,香港警務處的督察級人員、警長及警員成功修畢標準刑事調查訓練課程(為期九周)後,可獲頒授香港資歷架構認可的「督察級標準刑事調查專業證書」、「警長標準刑事調查專業證書」及「警員標準刑事調查專業證書」,其資歷被認可為資歷架構的第五級別(與學士學位相同級別);畢業學員在完成課程以後,便會開展「在職學習」階段,在此階段內完成「專業發展學習歷程檔案」的工作和要求,將會獲頒「標準刑事調查高等文憑」。[24]

日本警察負責調查犯罪的非管理級別警官,被稱為「刑事巡查」(簡稱「刑事」)[註 3],其與「巡查」等正式的警階不同,並不是一個官職名稱,而是通稱在偵查部門工作的警員,例如:警察署的刑事課、少年課、生活安全課,或是警察本部的刑事部、組織犯罪對策部、生活安全部、地域部鐵路警察隊等。[25]
日本警員從警察學校畢業以後,一般會分配到當地的派出所工作,表現傑出的警員會被上級推薦或自薦申請調入偵查部門,經過考試和面試,再參加刑事偵查課程,最後被分配到有空缺的刑事偵查部門。[26]
2017年以前,英國有意成為警探的人員,必須先擔任至少兩年的制服警員,才有資格申請加入刑事調查科(CID)。自2017年開始,來自警隊以外的申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實習警探的職位。[27] 英國警察還必須通過全國調查員考試(National Investigators' Examination),才能進入初級犯罪調查員發展計劃(Initial Crime Investigators Development Program)的後續階段,並最終獲得警探資格。[28]

美國警察在成為警探之前,必須先進入執法學院學習,該學院提供16到24個大學學分的基礎課程。警員畢業後將在經驗豐富的外勤訓練員指導下,進行在職培訓,時間長度根據各執法機構的規定而異,並在試用期內繼續工作,試用期通常為一至兩年。
警員在試用期間的任務包括尋找證據,此時會由一位具有多年經驗的警長進行監督和指導,有些警員還會進入兩年制或四年制大學,攻讀刑事司法或刑事司法管理專業的學位,部分大學也有提供犯罪調查的專業或證書課程。
通過多年的實務經驗或大學教育,警員可以參與競爭性考試,測試他們在各個方面的知識、技能與能力,包括:刑事調查、刑事程序、訊問與審問、搜索與扣押、證據的收集與保存、調查報告撰寫、刑法、法庭程序和出庭作證能力;這些競爭性考試通常由高級執法官員主持,有關部門會公布考試結果名單,並決定是否提拔參試警員為警探。除此之外,有些警局設有警探等級制度,根據年限和經驗逐步晉升等級。
私人偵探須在其工作所在的州份取得偵探執照(儘管有些州不要求執照,但多數州有此規定),除了通過有關州份的考試,申請私人偵探執照者還需滿足嚴格的條件,包括擁有大學學歷、兩至四年全職調查經驗,以及通過該州調查員進行的刑事與民事背景調查;私人偵探獲准在其執業州內進行民事和刑事調查,並受到該州法律的保護,若無執照(在要求執照的州內)任何人不得進行刑事調查,除非法律明確對其豁免,例如:執法人員、辯護律師、法律輔助人員、理賠調整員等。
國際組織
世界偵探協會(WAD)成立於1925年,是國際私家偵探和安全服務顧問聯盟之一,由世界偵探協會和國際特殊服務協會的會員共同成立,在該領域是歷史最悠久的國際組織,涵蓋私人偵探、商業調查員、法律調查顧問、資安專家等多元領域。[29] 其於1972年擁有來自34個國家的400名會員[30],1997年發展到來自60個國家的700多名會員[31];並於2020年擁有成員遍布80多個國家,總會員數約1,000名。
國際調查員委員會(CII)於1955年在美國芝加哥成立,是由專業私人調查員組成的國際組織,擁有來自70個國家的400多名會員,其會員資格標準非常嚴格,經過嚴格審核和遴選,維護其成員的高誠信、聲譽和互信標準,並強調組織的道德規範和專業精神。[32]
國際兇殺案調查員協會(IHIA)成立於1988年,當時美國聯邦調查局正在主辦的「暴力犯罪逮捕計劃」(ViCAP)國際兇殺案研討會,匯聚世界各地代表死亡調查的精英專業人士,成員包括:死亡和兇殺案調查員、犯罪行為學家、法醫科學家、犯罪現場技術人員、犯罪和情報分析員、檢察官等,其中許多人被認為是各自領域和學科的頂尖專家。[33]
世界專業調查員協會(WAPI)是一個由私家偵探、私人調查員和執法人員組成的專業協會,於2000年在英國成立。2000年初,英國政府宣布對該行業進行監管,WAPI作為行業代表機構,向更廣泛的專業偵探群體開放會員。[34][35]
參見
註解
參考來源
Wikiwand -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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